Section § 51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识别和通知那些截至1976年其财产被评估用于木材生产的土地所有者的程序。截至1976年9月1日,估价员必须编制一份这些财产的清单,并通过挂号信通知所有者,他们的土地正在被考虑划入林地保护区(TPZ)。林地保护区将土地使用限制在木材生产和兼容活动上,并根据这些限制调整税收。

如果土地所有者认为他们的土地有比木材生产更好的用途,他们必须在1976年10月1日之前对该分类提出异议。他们需要提交一份书面宣誓书,说明其预期用途,以便将其土地标记为“有争议”。在分区决定最终确定之前,将举行一次听证会,所有者将至少提前20天收到通知。

如果财产所有者能够证明土地无法支持足够的木材生长,或者其用途自1976年3月1日以来已发生变化,则可以避免被划定为林地保护区。有争议的财产可能会被划定为林地保护区,除非证明其不符合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其他分区指定。未被划定为林地保护区的有争议地块,将根据其他用途进行更高的估价。截至1976年10月15日,已识别和有争议地块的清单必须提交给县委员会或议会以作出最终决定。

(a)CA 政府 Code § 51110(a) 在1976年9月1日或之前,估价员应编制一份所有地块的清单,无论其大小,这些地块截至1976年留置权日期,被评估为以种植和采伐木材作为土地的最高最佳用途,包括所有根据农业保护合同的此类地块或其部分。
(b)CA 政府 Code § 51110(b) 在1976年9月1日或之前,估价员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通知根据 (a) 款列出的地块所有者,他们的土地已被列入此类清单。本通知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致: (纳税人姓名)
根据1976年《Z’berg-Warren-Keene-Collier森林税收改革法案》,____县必须将用于种植和采伐木材的土地划定为林地保护区 (TPZ)。
林地保护区是对土地使用为期10年的限制,并将取代林地上农业保护区(威廉姆森法案合同)的使用。林地保护区下的土地使用将仅限于种植和采伐木材,以及县(或市)批准的兼容用途。作为回报,林地保护区下的林地税收将仅基于此类使用限制。
为启动此分区程序,估价员已编制了一份清单(清单“A”),列出了截至1976年3月1日,所有因种植和采伐木材作为土地的最高最佳用途而被评估用于财产税目的的地块。您的以下地块已被列入此清单“A”:
(法定描述或估价员地块编号)
如果您拥有上述列出的一个或多个地块,且您认为其最高最佳用途并非种植和采伐木材,您必须在1976年10月1日之前向估价员提交一份书面宣誓书,说明您对该地块的预期用途。估价员随后将在1976年10月15日提交给县监事会(或市议会)的这些地块的最终清单上,将此类地块指定为“有争议”。
在1977年3月1日之前将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审议将您的地块划定为林地保护区。您将收到至少20天的听证会通知。
根据《木材产量税法》,最终清单“A”中所有无争议的地块将被划定为林地保护区,除非所有者能够向全体委员会(或议会)的多数成员证明存在以下至少一种情况:
(i)CA 政府 Code § 51110(i) 该地块或这些地块无法平均每年每英亩生长至少15立方英尺的木材纤维;或
(ii)CA 政府 Code § 51110(ii) 该地块的当前用途在1976年3月1日之后已发生变化,且该用途不再是种植和采伐木材,并且与种植和采伐木材不兼容。
清单“A”中被指定为“有争议”的地块将被划定为林地保护区,除非所有者能够向全体委员会(或议会)的多数成员证明,将此类地块划定为林地保护区不符合公共利益。清单“A”中未被划定为林地保护区的地块,如果目前没有合适的区域,将获得替代区域。未被划定为林地保护区的“有争议”地块,未来将根据土地的更高最佳用途进行估价。
关于林地保护区划定过程以及《Z’berg-Warren-Keene-Collier森林税收改革法案》的详细信息,可从您所在县的估价员办公室获取。
(c)CA 政府 Code § 51110(c) 根据 (b) 款收到通知后,根据 (a) 款列出的地块所有者可以以下列方式将一个或多个此类地块指定为“有争议”:
在1976年10月1日或之前,所有者必须通过书面宣誓书通知估价员,该地块的最高最佳用途并非林地的兼容用途,此用途由委员会或议会根据第51111节确定,并且所有者应说明该地块的预期用途。
收到该宣誓书后,估价员应将根据 (d) 款提交给委员会或理事会的清单上的此类地块指定为“有争议”。在编制1977-78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的评估名册时,如果此类地块未被划定为林地保护区,估价员在确定其公平市场价值时应考虑所有者关于更高和更好用途的通知。
(d)CA 政府 Code § 51110(d) 1976年10月15日或之前,估价员应向委员会或理事会提交一份所有地块的清单,无论大小,这些地块截至1976年留置权日期,被评估为以种植和采伐木材作为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包括根据 (c) 款指定为“有争议”的此类地块。该清单应称为“清单A”。
(e)CA 政府 Code § 51110(e) 1976年8月19日或之前,州平衡委员会应向县估价员提交位于该县的、在委员会名册上的地块,以纳入清单A,这些地块截至1976年留置权日期,被州平衡委员会评估为以种植和采伐木材作为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

Section § 511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估税员在1977年9月1日之前,识别并列出所有看似用于种植和采伐木材的土地地块。这些土地之前并未将其主要用途评估为林地。估税员必须通过邮件通知土地所有者,告知其财产已列入此清单,并解释新的林地保护区(TPZ)限制和税收影响。

这些土地将受到为期十年的限制,仅用于与木材相关的用途以及当地政府批准的兼容用途。在1978年3月1日之前将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审议将这些土地重新划为TPZ。如果业主认为这种分区不符合公共利益,可以提出异议。州平衡委员会也将向估税员提供相关的土地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1110.1(a) 在1977年9月1日或之前,估税员应编制一份所有地块的清单,这些地块在1976年留置权日期时,在估税员看来构成林地,但未被评估为以种植和采伐木材作为土地的最高最佳用途。
(b)CA 政府 Code § 51110.1(b) 在1977年9月1日或之前,估税员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通知(a)款所列地块的业主,告知其土地已被纳入该清单。此通知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致:(纳税人姓名)
根据1976年Z’berg-Warren-Keene-Collier森林税收改革法案,____县必须规定将用于种植和采伐木材的土地划为林地保护区 (TPZ)。
TPZ是对土地使用施加的十年限制,并将取代林地上农业保护区(威廉姆森法案合同)的使用。TPZ下的土地使用将仅限于种植和采伐木材,以及县(或市)批准的兼容用途。作为回报,TPZ下的林地税收将仅基于此类使用限制。
作为此分区程序的一部分,估税员已编制了一份清单(“B”清单),列出了所有那些看似用于种植和采伐木材,但未被评估为以种植和采伐木材作为土地最高最佳用途用于财产税目的的地块。您的以下地块已被纳入此“B”清单:
(法律描述或估税员地块编号)
在1978年3月1日之前将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审议将您的地块划为TPZ。您将获得至少20天的听证会通知。
根据Z’berg-Warren-Keene-Collier森林税收改革法案,除非业主能向全体委员会(或议会)多数成员证明将此类地块划为TPZ不符合公共利益,否则所有纳入此“B”清单的地块都将被划为TPZ。“B”清单上未划为TPZ的地块,如果目前没有合适的区域,将获得一个替代区域。
有关TPZ分区程序和Z’berg-Warren-Keene-Collier森林税收改革法案的详细信息,可从您所在县的估税员办公室获取。
(c)CA 政府 Code § 51110.1(c) 在1977年10月15日或之前,估税员应向委员会或议会提交一份所有地块的清单,这些地块在1976年留置权日期时,看似构成林地,但未被评估为以种植和采伐木材作为土地的最高最佳用途。该清单应称为“B清单”。
(d)CA 政府 Code § 51110.1(d) 在1977年8月19日或之前,州平衡委员会应向县估税员提交委员会名册上位于该县的地块,以纳入B清单,这些地块在1976年留置权日期时,看似构成林地,但未被州平衡委员会评估为以种植和采伐木材作为土地的最高最佳用途。

Section § 51110.2

Explanation
县或市规划委员会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审查地方政府指示的特定地块。听证会结束后,他们将向地方董事会或议会提交一份书面建议。这份建议应说明为特定评估员地块设定的分区边界。

Section § 51110.3

Explanation

如果土地所有者未收到特定条款下的通知,并希望在1978年1月1日之前将其土地加入“B”清单,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或理事会请愿。要符合条件,该土地必须在1977年10月15日之前,由注册专业林业师编制或批准了森林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包含木材采伐的时间表。

如果委员会或理事会确认该计划确实在截止日期前由专业林业师签署,他们将不考虑土地大小,将其加入“B”清单。这些地块随后将根据相关条款进行审议。

如果土地所有者未根据第51110.1条(b)款收到通知,该所有者可在1978年1月1日之前直接向委员会或理事会请愿,要求将其拥有的地块列入“B”清单。该所有者必须能够证明,在每个此类地块上,已由注册专业林业师在1977年10月15日之前编制或批准了森林管理计划(内容方面)。该计划应规定在合理时间内采伐木材,具体时间由计划编制者确定。
如果委员会或理事会发现该地块确实在1977年10月15日之前拥有由注册专业林业师签署的森林管理计划,则委员会或理事会应将请愿书中列出的地块列入“B”清单,不考虑其面积或大小,并应根据第51112条(c)款审议这些地块。

Section § 51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委员会或议会,不迟于1976年10月1日,制定一份针对指定为林地生产的土地的其他适宜用途清单和详细说明。

Section § 51112

Explanation

根据规划委员会的建议并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地方理事会或议会必须在1977年3月1日前将特定地块指定为林地生产区。这适用于评估员列出的地块,除非这些地块被认定不适合林地用途或自1976年以来用途已发生变化。对于有争议的地块,除非公共利益另有规定,否则适用类似程序。到1978年3月1日,另一份清单上的地块也必须进行类似分区,除非有正当理由予以排除。

被排除在林地分区之外的地块必须获得符合地方规划的适当替代分区,主要用途应是非林业。土地所有者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收到书面通知,并且听证会的公开通知应包含详细的土地描述。

(a)CA 政府 Code § 51112(a) 在1977年3月1日或之前,理事会或议会应根据第51110.2条规划委员会的建议,并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通过法令将评估员根据第51110条 (d) 款提交的清单A上所有未被指定为“争议”的地块划定为林地生产区,除非其全体成员以多数票认定一个或多个地块并非专门用于和实际用于种植和采伐木材,或用于种植和采伐木材及兼容用途。
此类认定的依据仅限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51112(1) 该地块实际上无法每年每英亩平均生长至少15立方英尺的木材纤维;
(2)CA 政府 Code § 51112(2) 该地块的用途在1976年留置权日期之后发生了变化,且该用途不再符合林地的定义,或不再符合理事会或议会根据第51111条定义和采纳的兼容用途的定义。
(b)CA 政府 Code § 51112(b) 在1977年3月1日或之前,理事会或议会应根据第51110.2条规划委员会的建议,并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通过法令将清单A上根据第51110条 (c) 款被指定为“争议”的所有地块划定为林地生产区,但其全体成员以多数票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而应排除在该区域之外的地块除外。
(c)CA 政府 Code § 51112(c) 在1978年3月1日或之前,理事会或议会应根据第51110.2条规划委员会的建议,并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通过法令将评估员根据第51110.1条 (c) 款提交的清单B上所有地块划定为林地生产区,但其全体成员以多数票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而应排除在该区域之外的地块除外。
(d)CA 政府 Code § 51112(d) 对于根据本条规定被排除在林地生产区之外的地块,如果目前没有适用的替代区域,理事会或议会应为其划定一个符合县总体规划且主要用途非林地的替代区域。
(e)CA 政府 Code § 51112(e) 土地所有者应在理事会或议会听证会前至少20天收到书面通知,听证会通知应根据本法典第6061条予以公布,并应包含拟划入林地生产区土地的法律描述或评估员地块编号。

Section § 511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政府法律允许土地所有者申请将其财产划定为“用材林生产区”,以支持林业和木材采伐。申请时,土地所有者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包括制定森林管理计划并达到木材蓄积标准。在划定区域之前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程序必须在整个区域内统一执行。法律规定必须提交财产地图,并且土地必须符合木材标准或能在五年内达到。未能达到标准可能导致重新划定区域。其他资格标准包括财产所有权详情和土地质量。

(a)Copy CA 政府 Code § 5111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113(a)(1) 所有人可以向委员会或理事会申请将其土地划定为用材林生产区。委员会或理事会应根据第 51110.2 条在规划委员会的建议下,并通过法令,在公开听证后,将所有根据本条提交申请并符合根据小节 (c) 通过的所有标准的土地划定为用材林生产区。任何已提出申请但其土地未被划定为用材林生产区的所有人,可以向委员会或理事会申请就该划定进行复审。
(2)CA 政府 Code § 51113(a)(2)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委员会或理事会将任何根据第 51104 条小节 (f) 定义为用材林,且符合委员会或理事会根据第 51111 条通过的兼容用途法令的申请地块划定为用材林生产区的能力。
(b)CA 政府 Code § 51113(b) 委员会或理事会应在 1977 年 3 月 1 日或之前,通过决议,采纳启动、提交和处理用材林生产区划定和重新划定申请的程序。这些规则应在全县或全市范围内统一适用。
(c)CA 政府 Code § 51113(c) 委员会或理事会应在 1977 年 3 月 1 日或之前,通过法令,采纳一份根据本条考虑划定为用材林生产区的地块必须符合的标准清单。这些标准不得施加本小节和小节 (d) 中所列要求之外的任何额外要求。以下内容应包含在标准中:
(1)CA 政府 Code § 51113(c)(1) 应准备一份地图,显示拟划定区域的财产的法律描述或评估员地块编号。
(2)CA 政府 Code § 51113(c)(2) 应由注册专业林业师为该财产准备或批准一份森林管理计划,包括其内容。该计划应规定在计划制定者确定的合理时间内最终采伐木材。
(3)Copy CA 政府 Code § 51113(c)(3)
(A)Copy CA 政府 Code § 51113(c)(3)(A) 该地块应当前符合《公共资源法典》第 4561 条规定的木材蓄积标准以及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为其所在地辖区采纳的森林作业规则,或者所有人应与委员会或理事会签署协议,承诺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达到这些蓄积标准和森林作业规则。如果该地块随后根据小节 (a) 被划定为用材林生产区,未能在该期限内达到蓄积标准和森林作业规则,则委员会或理事会可根据第 51121 条重新划定该地块。
(B)CA 政府 Code § 51113(c)(3)(A)(B) 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届满时,委员会应确定该地块是否符合协议签署之日生效的木材蓄积标准。尽管有第 4 条(自第 51130 条起)的规定,如果该地块未能达到木材蓄积标准,委员会或理事会应立即重新划定该地块,并为该地块指定一个新的区域,该区域应符合县总体规划,且其主要用途并非用材林。
(4)CA 政府 Code § 51113(c)(4) 该地块应为用材林,如第 51104 条小节 (f) 所定义。
(5)CA 政府 Code § 51113(c)(5) 该地块应符合委员会或理事会根据第 51111 条通过的兼容用途法令。
(d)CA 政府 Code § 51113(d) 小节 (c) 要求的标准还可以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1113(d)(1) 相关土地面积应归一人所有,如《税收和税法典》第 38106 条所定义,并应由一定亩数的单一或毗连地块组成,不超过 80 英亩。
(2)CA 政府 Code § 51113(d)(2) 该土地应属于《税收和税法典》第 434 条规定的一定地块质量等级或更高等级,但该地块不要求属于最高的两个地块质量等级。

Section § 511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指定林地生产区内的林地所有者,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申请将额外的相邻土地纳入该区域。这些申请不受第51113条的管辖。如果与公共机构进行土地置换或从其购买土地,导致林地地块面积变小,林地生产区的指定不能仅仅因为面积变小而被移除,除非存在第51121条规定的其他有效原因。

(a)CA 政府 Code § 51113.5(a) 1977年3月1日之后,根据第51112条或第51113条在林地生产区拥有林地的所有者,可以向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将其符合第51104条(f)款和(g)款标准且与已划定为林地生产区的林地相邻的土地,增加到其林地生产用地中。第51113条不适用于这些土地。
(b)CA 政府 Code § 51113.5(b) 在与公共机构进行土地置换或从公共机构收购土地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第51112条或第51113条划定为林地生产区的土地所有者的地块面积减小,则不得将该地块的林地生产区划定移除,除非根据第51121条,且原因并非地块面积减小。

Section § 51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指定用于木材生产的土地将被划定为林地生产区,初始期限为10年。每年,这个10年期限都会自动延长一年,除非根据第51120条的规定,有通知要改变这种区域划分。

Section § 51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被指定为林地生产区的地块。它规定这些土地只能用于种植和采伐木材,或与该目的兼容的活动。这些地块的管理和使用将仅受州法律和法规的管辖。

Section § 511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块土地被划定为某种特定用途,那么就推定木材作业(例如伐木或森林管理)很可能在未来发生。这种区划本身就是这种预期的信号。

法律还明确指出,这种预期不会改变任何现有的法律或法规,关于木材作业必须如何进行或必须遵守的规则。

(a)CA 政府 Code § 51115.1(a) 依据本章对地块进行的区划,应产生一种推定,即《公共资源法典》第4527条所定义的木材作业,可合理预期并将在该地块上发生。
(b)CA 政府 Code § 51115.1(b)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本条的颁布旨在明确,依据本章对地块进行的区划是一种迹象,表明木材作业预计将在未来某个日期在该地块上发生。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本条无意且不应被解释为改变《公共资源法典》第4部分第2编第8章(自第4511条起)的任何实体性或程序性要求,或根据该章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

Section § 511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财产的不符合规定的用途,即不符合当前分区法律的用途。它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用途的任何变更或增建仅限于日常维护和修理,并且不允许扩大或永久确立此类用途。

此外,如果一项不符合规定的用途停止持续一年或更长时间,则该财产的任何未来用途必须符合当前的分区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1115.2(a) 对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用途的变更或增建应限于日常维护和修理,但任何扩大或倾向于使其更永久化不符合规定的用途的变更或增建均不得允许。
(b)CA 政府 Code § 51115.2(b) 如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用途停止持续一年或更长时间,则停止后的用途应符合本章规定。

Section § 51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1973年Z’berg-Nejedly森林作业法在木材生产区进行的伐木作业不被视为滋扰。但是,当此类作业危及公共健康或安全,或阻碍通航水域或公共区域的通行时,则存在例外情况。此处将伐木作业定义为为商业目的砍伐或移除木材,包括道路修建和火灾隐患管理等相关活动。

(a)CA 政府 Code § 51115.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1973年Z’berg-Nejedly森林作业法(《公共资源法典》第4部第8章(第4511节起))的规定,在木材生产区内进行的伐木作业不构成私人或公共滋扰。
(b)CA 政府 Code § 51115.5(b)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以下伐木作业:(1) 危及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或 (2) 禁止自由通行或使用任何可通航的湖泊、河流、海湾、溪流、运河或水域,或任何公共公园、街道或公路。
(c)CA 政府 Code § 51115.5(c) 就本节而言,“伐木作业”一词指为商业目的从林地砍伐、移除或同时进行砍伐和移除木材或其他木质林产品,包括圣诞树,以及所有附带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的修建和维护、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过溪设施、集材场、集材道、伐木倒树区、火灾隐患消除,以及木材和其他木制品到市场的准备、运输和交付。

Section § 51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市采取法律行动,以阻止在指定用于林木生产的土地上不允许的活动。这可以包括通过法庭强制执行分区规定。

Section § 51117

Explanation
如果土地被划定为林地生产区,或者其分区用途从该类别变更,一份通知,连同地图和该物业的地块编号,必须在市或县的记录员办公室备案。此备案使土地的状态成为官方公共记录的一部分,并作为关于分区状态的公开通知。

Section § 511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指定用于林木生产的土地,其使用将根据特定的宪法指导原则受到法律限制。这些限制由地方市或县政府管理,以确保土地按照这些目的使用。

根据本章规定,被划定为林木生产区的土地应在宪法第十三条第3(j)款的含义范围内受到可强制执行的限制,且该限制应由市或县以实现该款和本章宗旨的方式予以执行和管理。

Section § 51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委员会或地方政府将某个区域专门划定为林地生产区时,它不需要遵守法律中另一部分详细规定的某些环境审查要求。

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第51112或51113条将地块划为林地生产区的任何行动,均免除《公共资源法》第21151条的规定。

Section § 51119.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一块划定为木材生产区的土地,您不能将其分割成小于160英亩的地块,除非您与一名注册专业林业师共同制定一份木材管理计划。这项计划确保您和未来的所有者能够进行木材管理和采伐。它必须作为地契限制被记录,随土地(而非所有者)至少保留10年。要想实现这种分割,地方董事会或理事会必须在地契限制记录之后,以绝大多数(五分之四)票数批准。

根据本章划定为林地生产区的地块,除非原始所有者为将要创建的地块准备一份由注册专业林业师编制或就内容予以批准的联合木材管理计划,否则不得分割成小于160英亩的地块。该联合木材管理计划应规定由原始所有者和任何后续所有者进行木材的管理和采伐,并应作为地契限制记录在县记录员处,适用于所有新创建的地块。该地契限制应随土地而非随所有者而转移,并应自分割获得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期不少于10年。该分割只能由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以五分之四的投票通过,且仅在地契限制记录后方可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