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纳税人姓名)
林地林地生产区
Section § 51110
本法律概述了识别和通知那些截至1976年其财产被评估用于木材生产的土地所有者的程序。截至1976年9月1日,估价员必须编制一份这些财产的清单,并通过挂号信通知所有者,他们的土地正在被考虑划入林地保护区(TPZ)。林地保护区将土地使用限制在木材生产和兼容活动上,并根据这些限制调整税收。
如果土地所有者认为他们的土地有比木材生产更好的用途,他们必须在1976年10月1日之前对该分类提出异议。他们需要提交一份书面宣誓书,说明其预期用途,以便将其土地标记为“有争议”。在分区决定最终确定之前,将举行一次听证会,所有者将至少提前20天收到通知。
如果财产所有者能够证明土地无法支持足够的木材生长,或者其用途自1976年3月1日以来已发生变化,则可以避免被划定为林地保护区。有争议的财产可能会被划定为林地保护区,除非证明其不符合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其他分区指定。未被划定为林地保护区的有争议地块,将根据其他用途进行更高的估价。截至1976年10月15日,已识别和有争议地块的清单必须提交给县委员会或议会以作出最终决定。
致: (纳税人姓名)
Section § 51110.1
这项法律要求县估税员在1977年9月1日之前,识别并列出所有看似用于种植和采伐木材的土地地块。这些土地之前并未将其主要用途评估为林地。估税员必须通过邮件通知土地所有者,告知其财产已列入此清单,并解释新的林地保护区(TPZ)限制和税收影响。
这些土地将受到为期十年的限制,仅用于与木材相关的用途以及当地政府批准的兼容用途。在1978年3月1日之前将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审议将这些土地重新划为TPZ。如果业主认为这种分区不符合公共利益,可以提出异议。州平衡委员会也将向估税员提供相关的土地信息。
致:(纳税人姓名)
Section § 51110.2
Section § 51110.3
如果土地所有者未收到特定条款下的通知,并希望在1978年1月1日之前将其土地加入“B”清单,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或理事会请愿。要符合条件,该土地必须在1977年10月15日之前,由注册专业林业师编制或批准了森林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包含木材采伐的时间表。
如果委员会或理事会确认该计划确实在截止日期前由专业林业师签署,他们将不考虑土地大小,将其加入“B”清单。这些地块随后将根据相关条款进行审议。
Section § 51112
根据规划委员会的建议并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地方理事会或议会必须在1977年3月1日前将特定地块指定为林地生产区。这适用于评估员列出的地块,除非这些地块被认定不适合林地用途或自1976年以来用途已发生变化。对于有争议的地块,除非公共利益另有规定,否则适用类似程序。到1978年3月1日,另一份清单上的地块也必须进行类似分区,除非有正当理由予以排除。
被排除在林地分区之外的地块必须获得符合地方规划的适当替代分区,主要用途应是非林业。土地所有者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收到书面通知,并且听证会的公开通知应包含详细的土地描述。
Section § 51113
这项加州政府法律允许土地所有者申请将其财产划定为“用材林生产区”,以支持林业和木材采伐。申请时,土地所有者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包括制定森林管理计划并达到木材蓄积标准。在划定区域之前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程序必须在整个区域内统一执行。法律规定必须提交财产地图,并且土地必须符合木材标准或能在五年内达到。未能达到标准可能导致重新划定区域。其他资格标准包括财产所有权详情和土地质量。
Section § 51113.5
这项法律允许指定林地生产区内的林地所有者,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申请将额外的相邻土地纳入该区域。这些申请不受第51113条的管辖。如果与公共机构进行土地置换或从其购买土地,导致林地地块面积变小,林地生产区的指定不能仅仅因为面积变小而被移除,除非存在第51121条规定的其他有效原因。
Section § 51114
Section § 51115
Section § 51115.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块土地被划定为某种特定用途,那么就推定木材作业(例如伐木或森林管理)很可能在未来发生。这种区划本身就是这种预期的信号。
法律还明确指出,这种预期不会改变任何现有的法律或法规,关于木材作业必须如何进行或必须遵守的规则。
Section § 51115.2
本法律条款涉及财产的不符合规定的用途,即不符合当前分区法律的用途。它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用途的任何变更或增建仅限于日常维护和修理,并且不允许扩大或永久确立此类用途。
此外,如果一项不符合规定的用途停止持续一年或更长时间,则该财产的任何未来用途必须符合当前的分区规定。
Section § 51115.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1973年Z’berg-Nejedly森林作业法在木材生产区进行的伐木作业不被视为滋扰。但是,当此类作业危及公共健康或安全,或阻碍通航水域或公共区域的通行时,则存在例外情况。此处将伐木作业定义为为商业目的砍伐或移除木材,包括道路修建和火灾隐患管理等相关活动。
Section § 51117
Section § 51118
本法律规定,指定用于林木生产的土地,其使用将根据特定的宪法指导原则受到法律限制。这些限制由地方市或县政府管理,以确保土地按照这些目的使用。
Section § 51119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委员会或地方政府将某个区域专门划定为林地生产区时,它不需要遵守法律中另一部分详细规定的某些环境审查要求。
Section § 51119.5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一块划定为木材生产区的土地,您不能将其分割成小于160英亩的地块,除非您与一名注册专业林业师共同制定一份木材管理计划。这项计划确保您和未来的所有者能够进行木材管理和采伐。它必须作为地契限制被记录,随土地(而非所有者)至少保留10年。要想实现这种分割,地方董事会或理事会必须在地契限制记录之后,以绝大多数(五分之四)票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