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总则
Section § 51101
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森林和林地通过提供木材、就业机会和自然美景,对本州的经济和环境至关重要。然而,随着人口增长,存在将这些土地用于城市开发的压力,这威胁到森林的生产力。为确保森林资源和木材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持续投资并专门利用这些土地进行木材生长和采伐至关重要。
Section § 51102
本节概述了加州支持和保护其森林资源和林地的政策。州政府旨在保留足够的林地用于木材生长和兼容用途,防止不必要的林地转变为城市区域,并阻止城市服务向林地扩张。它通过确保未来的采伐潜力来鼓励投资。此外,如果木材作业遵循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它们不应因附近土地用途的变化而受到限制或禁止。
Section § 51103
该法律旨在确保所有指定用于种植木材的合格区域都被纳入名为“林地生产区”的特殊区域。这些区域旨在用于木材种植,并被政府认可用于此特定用途。
Section § 51104
本节定义了理解加州用材林生产区的关键术语。“委员会”和“市议会”指负责设立用材林区的地方政府机构。“毗连”描述的是距离足够近、可以作为一个单位管理的土地地块。“用材林”包括用于林产品的树木,但不包括苗圃苗木。“用材林地”是用于种植用材林的土地,预计每年能生产一定量的木材。“用材林生产区”(TPZ)是指定用于用材林种植和不干扰用材林生产的兼容用途的区域。兼容用途的例子包括流域管理、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经理住宅等必要结构。“地块”是专门用于用材林生长的一块土地的一部分。“周年日”标志着区划决定生效的时间。“税率区”是适用特定税收的区域,“不符合用途”指与当前区划规定不兼容的先前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