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收权或其他取得
Section § 51151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某些被称为木材生产区(TPZ)的区域使用征用权时,“公共机构”和“个人”的含义。如果公共机构或获授权的个人打算在TPZ内的土地上建设公共项目,例如道路或学校,他们必须在30天内通知资源部长和地方当局,以获取他们的反馈意见。忽视这些步骤将导致在TPZ内的任何项目计划无效。但是,如果TPZ是在项目计划提交审查之后设立的,则此规定不适用于公用事业或通信项目。
Section § 51152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指定用于木材生产的林地。它规定,公共设施,如道路或公用事业,不能仅仅因为土地便宜而被设置在这些区域内。它还禁止在有其他合理地点(无论在这些区域内部还是外部)的情况下,为公共项目购买林地。
Section § 51153
第51152条不适用于多种情况,例如:TPZ委员会批准的建设、在TPZ内征用土地使用权、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的某些公用事业项目、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公共工程、立法机关指定且需要征用土地的项目、1965年《街道和公路法典》中规定的州立公路、某些州水利设施,以及1977年7月1日前已启动征用程序的土地。
Section § 51154
这项法律规定,第51152条只能通过一种特定的法律行动,即“强制令”来强制执行。这项行动可以由管理林地生产区的地方政府或资源部长发起。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征用方(即征收土地的一方)的必要性并非法律明确规定,那么关于他们是否遵守第51152条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这适用于土地所有者提起或针对土地所有者的案件。
Section § 51155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划定为林地生产的土地被政府等出于公共用途征用或征收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整块土地被征用,它将被视为立即重新划定用途,仿佛从未被划定为林地。如果只征用部分土地,则只有该部分被重新划定用途,其余部分保持原样,除非对剩余土地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征用的是部分土地或土地上的次级权益,它也会被重新划定用途,仅影响被征用权益的价值,除非它影响到剩余权益。实际被征用的土地将从林地生产区中移除,除非任何一方请求重新划定用途,否则不得移除其他土地。公共机构可以决定,如果林地分区继续存在,该土地是否无法用于其预期目的,这将影响分区变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