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允许土地在根据特定的宪法和立法目标,将其保留在林地生产区既无必要也无益处时,可以从该区中移除。

Section § 51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土地所有者提出请求,否则不能立即改变材木生产区的土地用途划分,并且必须遵守相关条款中的规定。

材木生产区不得立即重新划区,除非应土地所有者的请求,并按照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51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描述了立即重新划定指定用于林地生产的土地的流程和条件。如果提出重新划区申请,地方委员会或理事会可以以五分之四的投票暂定批准,但前提是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附近的土地所有者。委员会还必须提供书面理由,表明重新划区符合州宪法宗旨并符合公共利益。

地方批准后,该决定将提交给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也必须批准重新划区。只有在州委员会批准林地转换后,最终的重新划区才会发生。一旦获得批准,该土地将从林地生产区中移除,并获得新的区域指定。

(a)CA 政府 Code § 51133(a) 如果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621条要求进行转换申请,委员会或理事会可以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且仅在全体成员以五分之四的投票通过的情况下,暂定批准立即重新划区,并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1133(a)(1) 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向拟议立即重新划区土地外部边界一英里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发出听证会通知。
(2)CA 政府 Code § 51133(a)(2) 委员会或理事会作出书面调查结果,认定立即重新划区不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j)项和本章的宗旨。
(3)CA 政府 Code § 51133(a)(3) 委员会或理事会作出书面调查结果,认定立即重新划区符合公共利益。
(b)CA 政府 Code § 51133(b) 委员会或理事会应将其暂定批准连同立即重新划区申请、公开听证会摘要以及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转交至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应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621.2条审议该暂定批准。只有在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621.2条批准转换后,才能对立即重新划区给予最终批准。转换获得最终批准后,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应将批准通知委员会或理事会,委员会或理事会应将该地块从林地生产区中移除,并为该地块指定一个新的区域。

Section § 51134

Explanation

如果土地所有者想将土地从林地生产区改为其他用途,并且不需要转换申请,地方委员会可以以五分之四的投票批准这一变更。他们必须认定,此举符合公共利益,不会对附近林地造成负面影响,土地能够支持新用途,并且不与宪法或本章的宗旨冲突。

仅仅因为土地有替代用途,不足以成为重新分区的理由,除非附近没有其他合适的非林地。此外,如果土地仍可用于林木生产,仅仅因为现有用途不盈利,也不能成为重新分区的正当理由。

重新分区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土地所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申请处理费用。

(a)CA 政府 Code § 51134(a) 如果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621条不需要转换申请,委员会或理事会可以批准即时重新分区请求,但仅当全体委员会或理事会以五分之四的投票通过并作出书面认定,确认存在以下所有情况时:
(1)CA 政府 Code § 51134(a)(1) 即时重新分区符合公共利益。
(2)CA 政府 Code § 51134(a)(2) 即时重新分区不会对其他被划为林地生产区且位于拟议即时重新分区土地外围边界一英里范围内的土地的持续林木种植用途或开放空间用途造成实质性且无法缓解的不利影响。
(3)CA 政府 Code § 51134(a)(3) 如果即时重新分区获得批准,土壤、坡度和流域条件将适合申请人提议的用途。
(4)CA 政府 Code § 51134(a)(4) 即时重新分区与《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j)项以及本章的宗旨不冲突。
(b)CA 政府 Code § 51134(b) 仅凭土地存在替代用途的机会,不足以成为根据本条批准即时重新分区请求的理由。只有在林地生产区内不允许的替代用途没有附近且合适的非林地生产区土地时,方可考虑即时重新分区。
(c)CA 政府 Code § 51134(c) 现有用途的非经济性不应成为根据本条批准即时重新分区的充分理由。只有在土地没有其他合理或可比的林木种植用途时,方可考虑现有用途的非经济性。
(d)CA 政府 Code § 51134(d) 即时重新分区行动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州法律和地方条例规定。
(e)CA 政府 Code § 51134(e) 县或市可以要求土地所有者支付处理申请和记录必要文件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