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610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对所有依照本章规定维护的开放空间拥有完全控制权。他们还可以设立一个由五名当地业主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就这些空间的维护和运营方式提供建议。委员会成员将无偿任职,任期三年。

立法机构应对依照本章规定维护的所有开放区域拥有全权负责、监督和控制。立法机构可以任命一个由区内五名业主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该咨询委员会可以就开放区域的维护和运营向立法机构提出建议。委员会成员应无偿任职,任期自其任命之日起三年。

Section § 50611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每年可以签订维护工作的合同,或者通过自己的机构,使用雇佣的工人以及所需的材料来完成工作。他们会确保维护工作完成。 这些维护工作的费用将来自区的预算,或政府拨出的其他资金。如果政府预付了资金,一旦区基金有足够的可用资金,这些预付款可以从区基金中获得偿还。

Section § 50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立法机构对维护区内的土地和改良物征收每年基于财产的评估费,最高为每百美元评估价值五十美分。这笔费用用于支付开放区域的维护和运营成本。立法机构可以决定这些成本是否应与地方机构分担。这些年度评估费的开具和收取方式与普通地方税相同,包括利息和罚金。

立法机构可征收年度从价特别评估,不超过每百美元 ($100) 应税土地和改良物评估价值五十美分 ($0.50),用于支付维护区内开放区域的维护和运营成本,或立法机构确定应由维护区承担的该等成本的一部分。立法机构可决定全部或部分成本由地方机构承担。年度评估应与地方机构的一般税款同时以相同方式征收和收取,并适用相同的利息和罚金。

Section § 50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内特别评估款项的资金如何管理。收取的资金会存入一个专门账户,供该区按需使用。如果该区成立时间太晚,无法在当年征收特别评估款,可以从普通基金借款来支付初期开支。之后,他们必须用未来的评估款项来偿还这笔贷款。这确保了即使是新成立且尚未收取资金的区也能顺利运作。

年度特别评估款项的收益应支付给地方机构的司库,司库应将该收益存入划归该区名下的专项基金,且款项只能用于本章为该区规定的用途。为加快任何维护工作,立法机构可随时从普通基金中向专项基金划拨其认为必要的款项,如此划拨的款项应视为对专项基金的贷款,并应从本章规定的评估款项收益中偿还。
如果某区在某年成立过晚,无法在该年或下一个财政年度征收特别评估款,立法机构特此授权从地方机构的普通基金中向该区的专项基金划拨资金,用于支付该区的开支,直至特别评估款项收入可用为止。立法机构应在首次可征收评估款的财政年度或后续年度对该区征收特别评估款时,纳入足以偿还地方机构所划拨给该区用于前一个或多个财政年度中未为此目的征收评估款的部分的金额。如此划拨的款项应从区基金中,从已征收评估款的首批可用收入中,或根据立法机构的决定,偿还至地方机构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5061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从其年度评估中收取的资金不足,地方政府可以动用普通基金的钱来弥补短缺,或者向该区域贷款,并打算在未来几年从即将到来的评估中收回。

Section § 5061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的专项基金在支付了维护费用后还有剩余资金,这些资金应该被加入到下一个维护期的预算中。如果立法机构没有下令进行维护,剩余资金仍然可以用于支付照管该区域内开放空间的费用,直到资金用完为止。

区域专项基金中在支付了为之征收摊派费的维护成本和费用后所剩余的任何未动用余额,应计入为该区域下一个维护期筹集的基金。凡立法机构未根据本章授权命令或重新命令进行维护时,任何此类未动用余额可保留在基金中,直至用尽,用于支付维护和照管为之征收年度摊派费且使该区域受益的开放空间的成本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