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空间地役权法总则
Section § 51080
Section § 51081
这项法律规定,当针对第51075条 (d) 款所述的土地签署并接受一份契约或合同后,意味着该土地被公开指定用于开放空间用途,期限固定,最少10年。每年,除非发出停止续期的通知,否则在最初接受的周年日或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年度日期,期限会自动增加一年。
Section § 5108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或市在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文件中加入具体的规定、限制或协议。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土地的自然美景或开放空间特质,并禁止任何可能破坏这些特征的有害活动。
Section § 51083
Section § 51083.5
这项法律规定,虽然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同意接受地役权(即在特定目的下使用他人土地的合法权利),但除非当地县或市批准,否则该地役权不会在本章下正式生效。这种批准是为了符合特定的地方规定。
Section § 51084
如果县或市希望授予开放空间地役权,它必须首先认定保留该土地符合其总体规划,并且有益于公众利益,例如风景美观、自然资源或娱乐。这种保留应有助于现有的城市或乡村特色,或用于防洪或支持野生动物等目的,具体细节按照特定指导方针。该决定必须通过决议正式批准,以确认这些条件已满足。
Section § 51085
这项法律规定,县或市在规划部门或委员会审查之前,不能批准开放空间地役权。他们有30天时间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该地役权是否符合该地区的总体规划,如果需要,还可以再延长最多30天。
Section § 51086
一旦县或市批准了开放空间地役权,任何违反该地役权的建筑都不得获得建筑许可证。如果有人试图违反地役权规定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或开发,县或市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并拆除任何不合规的建筑。
如果县或市未能采取行动,当地的业主或居民可以合法介入以制止违规行为。如果地役权由非营利组织持有,则该组织有责任通过法律行动防止任何违规。
在涉及此类地役权的法律纠纷中,胜诉方可以获得诉讼费用补偿。然而,本法律不限制政府通过征用权获取受地役权约束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