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80

Explanation
拥有已通过的开放空间计划的县或市,可以接受或批准在私人土地上设立地役权,以确保这些土地保持开放空间。这些地役权是法律协议,限制土地的开发或使用,以保护其自然状态。

Section § 51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针对第51075条 (d) 款所述的土地签署并接受一份契约或合同后,意味着该土地被公开指定用于开放空间用途,期限固定,最少10年。每年,除非发出停止续期的通知,否则在最初接受的周年日或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年度日期,期限会自动增加一年。

第51075条 (d) 款所述的契约或其他文书的签署和接受,应构成在规定期限内将土地的开放空间性质奉献给公众。任何此类地役权和契约的期限不得少于10年。期限为若干年的开放空间地役权应规定,在开放空间地役权接受之日的周年日,或在第51075条 (d) 款所述的契约或其他文书规定的其他年度日期,初始期限应自动增加一年,除非按照第51091条的规定发出不续期通知。

Section § 51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或市在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文件中加入具体的规定、限制或协议。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土地的自然美景或开放空间特质,并禁止任何可能破坏这些特征的有害活动。

县或市可以要求第51075条(d)款所述的地契或其他文书包含任何必要的或合宜的限制、条件或契约,以保持土地的自然或风景特征,或阻止任何可能损害土地开放空间特征的活动、使用或行为。

Section § 51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另一项法律(第51075条)特定部分中提及的契约或类似法律文件,除非获得地方政府管理机构(如县或市)通过决议的正式接受或批准,否则不被视为有效。此外,这项接受必须直接注明在该文件上。

Section § 510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虽然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同意接受地役权(即在特定目的下使用他人土地的合法权利),但除非当地县或市批准,否则该地役权不会在本章下正式生效。这种批准是为了符合特定的地方规定。

尽管本章有任何规定,授予非营利组织的任何地役权在该组织接受后即生效。然而,就本章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第421条至第432条(含)而言,除非该地役权的授予已获得土地所在县或市根据本条规定批准,否则不应视为根据本章授予此类地役权。

Section § 51084

Explanation

如果县或市希望授予开放空间地役权,它必须首先认定保留该土地符合其总体规划,并且有益于公众利益,例如风景美观、自然资源或娱乐。这种保留应有助于现有的城市或乡村特色,或用于防洪或支持野生动物等目的,具体细节按照特定指导方针。该决定必须通过决议正式批准,以确认这些条件已满足。

县或市不得接受或批准开放空间地役权的授予,除非管理机构通过决议认定:
(a)CA 政府 Code § 51084(a) 将土地保留为开放空间符合该县或市的总体规划;并且
(b)CA 政府 Code § 51084(b) 将土地保留为开放空间符合州、县、市或市县的最佳利益,并且对公众欣赏风景美景、利用自然资源、娱乐或粮食或纤维生产至关重要,具体原因如下之一或多项:
(1)CA 政府 Code § 51084(b)(1) 该土地基本未开发,如果保持其自然状态,则对公众具有风景价值,或作为分水岭或野生动物保护区具有价值,且文书包含为此目的的适当契约。
(2)CA 政府 Code § 51084(b)(2) 将该土地保留为开放空间符合公众利益,因为此类土地将增加邻近城市化区域的生活便利设施,或有助于保持土地所在区域的乡村特色。
(3)CA 政府 Code § 51084(b)(3) 该土地位于一个符合公众利益应保持乡村特色的区域,且将土地保留为开放空间将保持该区域的乡村特色。
(4)CA 政府 Code § 51084(b)(4) 将该土地(包括树木和其他自然生长物)保持其自然状态符合公众利益,作为防洪手段或因其作为分水岭的价值。
(5)CA 政府 Code § 51084(b)(5) 该土地位于已建成的风景公路走廊内。
(6)CA 政府 Code § 51084(b)(6) 该土地作为野生动物保护区或栖息地对公众具有价值,且文书包含为此目的的适当契约。
(7)CA 政府 Code § 51084(b)(7) 公众利益将以决议中阐明的方式得到其他服务,并符合本款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8节的宗旨。
管理机构的决议应确立一项确凿推定,即已满足(a)款和(b)款中规定的条件。

Section § 51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或市在规划部门或委员会审查之前,不能批准开放空间地役权。他们有30天时间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该地役权是否符合该地区的总体规划,如果需要,还可以再延长最多30天。

县或市的理事机构不得接受或批准任何开放空间地役权的授予,除非该事项已首先提交给县或市规划部门或规划委员会,并已收到规划部门或规划委员会的相关报告。在收到接受或批准开放空间地役权授予的提议后30天内,规划部门或规划委员会应向理事机构提交其报告。理事机构可以将提交此类报告的时间延长不超过30天。该报告应明确该提议是否符合该管辖区的总体规划。

Section § 51086

Explanation

一旦县或市批准了开放空间地役权,任何违反该地役权的建筑都不得获得建筑许可证。如果有人试图违反地役权规定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或开发,县或市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并拆除任何不合规的建筑。

如果县或市未能采取行动,当地的业主或居民可以合法介入以制止违规行为。如果地役权由非营利组织持有,则该组织有责任通过法律行动防止任何违规。

在涉及此类地役权的法律纠纷中,胜诉方可以获得诉讼费用补偿。然而,本法律不限制政府通过征用权获取受地役权约束的土地。

(a)CA 政府 Code § 51086(a) 自开放空间地役权经县或市接受或批准,且其接受或批准已获批注之时起,不得为任何将违反该地役权的结构颁发建筑许可证,且县或市应通过适当程序寻求禁令,以制止任何将违反该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威胁性施工或其他开发或活动,并应寻求强制性禁令,要求拆除任何违反该地役权而建造的结构。
如果县或市未能寻求禁令以制止任何将违反该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威胁性施工或其他开发或活动,或未能寻求强制性禁令以要求拆除任何违反该地役权而建造的结构,或如果县或市建造任何结构或开发,或进行或允许任何违反该地役权的行为,则县或市内的任何财产所有者,或任何居民,可通过适当程序寻求此类禁令。
(b)CA 政府 Code § 51086(b) 对于根据本章授予非营利组织的开放空间地役权,该组织应通过其官方代表寻求禁令,以制止任何将违反该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威胁性施工或其他开发或活动,并应寻求强制性禁令,要求拆除任何违反该地役权而建造的结构。
(c)CA 政府 Code § 51086(c) 法院可判给根据本节授权的诉讼中胜诉的原告或被告其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d)CA 政府 Code § 51086(d)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州,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或任何县、市、学区,或任何其他地方公共区、机构或实体,或任何其他经法律授权的人,通过征用权征收受开放空间地役权约束的土地的权力。

Section § 51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管理机构接受或批准一项开放空间地役权时,该文件必须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并将副本提交给县估价员。一旦备案,根据加州的备案法律,它就正式告知所有人有关该地役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