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地方政府不得禁止在居民区经营家庭厨房食品(即小型家庭食品企业)。相反,地方政府有几种选择:可以将这些企业归类为在居民区允许经营,如果符合某些地方标准则自动授予许可,或者要求这些经营活动申请许可。如果需要许可,必须以经济实惠的方式办理,并且费用明细必须透明。此外,在家经营家庭厨房食品业务不会改变住房规定或法规。本质上,这些经营活动在建筑和消防标准方面仍被视为住宅。

(a)CA 政府 Code § 51035(a) 城市、县或市县不得禁止在任何住宅内进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58条所定义的家庭厨房食品经营,但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CA 政府 Code § 51035(a)(1) 将家庭厨房食品经营归类为住宅物业的区域规划允许使用。
(2)CA 政府 Code § 51035(a)(2) 授予非自由裁量许可,允许将住宅用作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合理标准、限制和要求的家庭厨房食品经营,这些标准、限制和要求涉及这些住宅的间距和集中度、交通管制、停车和噪音控制。任何噪音标准应与执行总体规划噪音要素的地方噪音条例保持一致。根据本款颁发的许可应由区域规划管理员授予,如果无区域规划管理员,则由规划机构指定的人员在无需听证的认证后授予。
(3)CA 政府 Code § 51035(a)(3) 要求任何家庭厨房食品经营申请使用住宅进行经营的许可。区域规划管理员,或如果无区域规划管理员,则由规划机构指定处理使用许可的人员,应审查并决定这些申请。如果家庭厨房食品经营符合地方条例(如有)规定的合理标准、限制和要求,涉及以下因素:这些住宅的间距和集中度、交通管制、停车和噪音控制,则应授予使用许可。任何噪音标准应与执行总体规划噪音要素的地方噪音条例保持一致。地方政府应尽可能经济地处理任何所需的许可。审查费用不得超过审查和许可程序的成本。申请人可以要求核实费用,城市、县或市县应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明细。家庭厨房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应包含申请人要求书面费用核实权利的声明。
(b)CA 政府 Code § 51035(b) 城市、县或市县在根据(a)款第(2)项或第(3)项采取任何行动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1035(b)(1) 应申请人要求,提供城市、县或市县所需许可和费用的清单,包括城市、县或市县其他部门或公共机构可能需要的其他许可信息。城市、县或市县还应在任何申请人要求时,提供有关审查和处理许可申请的预计时长信息。
(2)CA 政府 Code § 51035(b)(2) 应申请人要求,提供与许可颁发相关的任何单项费用的明细信息。
(3)CA 政府 Code § 51035(b)(3) 如果需要押金来支付许可费用,则向申请人提供有关许可的预计最终成本信息,以及从未使用押金部分获得退款的程序。
(c)CA 政府 Code § 51035(c) 将住宅用于家庭厨房食品经营目的,不应构成《州住房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1.5部分(自第17910条起))或地方建筑和消防法规所指的占用性质变更。
(d)CA 政府 Code § 51035(d) 家庭厨房食品经营应被视为住宅,以适用《州统一建筑标准规范》和地方建筑和消防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