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城市农业激励区法案》。它是一个旨在鼓励城市农业发展的法规章节的名称。

Section § 510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支持城市中的可持续城市农业对公众有益。它认可小规模的农业活动,例如在城市地区种植作物和饲养动物,以生产食物、花卉和植物等。这与该立法的目标一致。

Section § 5104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城市农业激励措施相关的关键术语。“城市”指的是美国人口普查局分类的、至少有25万人口的区域。“城市农业激励区”是县或市中指定用于农业目的的区域。“农业用途”包括农业的所有方面,例如种植作物、饲养动物和销售农产品,但不包括木材生产。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51040.3(a) “城市”指美国人口普查局所使用的“城市化区域”边界内的区域,该区域至少包含250,000人。
(b)CA 政府 Code § 51040.3(b) “城市农业激励区”指县或市县内由被县或市县指定为城市农业保护区的用于农业目的的独立地块组成的区域。
(c)CA 政府 Code § 51040.3(c) “农业用途”指农业的所有分支,包括但不限于土壤的耕作和翻耕,任何农产品或园艺产品的生产、种植、生长和收获,牲畜、蜜蜂、毛皮动物、奶畜和家禽的饲养,农业教育,通过《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7编第10.5章第5条(自第47030节起)所定义的田间零售摊位或农场摊位销售农产品,以及农民在农场上作为农业经营的附带或结合进行的任何实践。就本章而言,“农业用途”不包括木材生产。

Section § 51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和县设立城市农业激励区。这些区域通过签订合同,鼓励土地所有者将空置或废弃的土地用于小规模农业。在设立这些区域之前,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可以制定规则来管理这些区域,并向土地所有者收取管理合同的费用。如果合同提前终止,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必须支付一笔相当于所获税收优惠的取消费用。

这些合同的初始期限至少为五年,适用于面积在0.1至3英亩之间的土地。土地必须用于农业,不能建造住宅,但可以有温室或工具棚等农业辅助结构。如果合同禁止使用农药,则只允许使用美国农业部国家有机计划批准的有机农药。2029年1月1日之后不得签订新合同或续签现有合同,但现有合同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受这些合同约束的区域将根据特定条款进行税收评估,并且不能与某些其他合同(例如威廉姆森法案下的合同)重叠。

(a)Copy CA 政府 Code § 5104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042(a)(1) (A) 县或市县可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通过法令在其辖区内设立城市农业激励区,以便在自愿基础上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将空置、未开发或衰败的土地用于小规模农业用途。
(B)CA 政府 Code § 51042(a)(1)(B) 市可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获得该市所在县监事会批准后,通过法令在其辖区内设立城市农业激励区,以便在自愿基础上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将空置、未开发或衰败的土地用于小规模农业用途。
(2)CA 政府 Code § 51042(a)(2) 根据第 (1) 款通过法令后,已在其辖区内设立城市农业激励区的市、县或市县可制定符合该市、县或市县分区规划及其他法令的规章制度,用于城市农业激励区及相关合同的实施和管理。
(A)CA 政府 Code § 51042(a)(2)(A) 市、县或市县可向签订合同的土地所有者征收费用,以支付实施和管理合同的合理成本。
(B)CA 政府 Code § 51042(a)(2)(B) 除非市、县或市县认定取消合同是由于土地所有者已作出善意努力但仍出现情有可原的情况所致,否则市、县或市县应向土地所有者征收一笔费用,其金额等于合同期内所获税收优惠的累计价值,以用于在合同期满前取消任何合同。
(b)CA 政府 Code § 51042(b) 根据 (a) 款要求通过法令后,市、县或市县可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以强制限制合同所涉土地的使用,使其符合城市农业用途。根据本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条款:
(1)CA 政府 Code § 51042(b)(1) 初始期限不少于五年。
(2)CA 政府 Code § 51042(b)(2) 对面积至少0.1英亩且不超过三英亩的财产或相邻财产组合的限制。
(3)CA 政府 Code § 51042(b)(3) 要求合同所涉的全部财产或相邻财产组合应专门用于商业或非商业农业用途。
(4)CA 政府 Code § 51042(b)(4) 在合同期内禁止在该财产上建造任何住宅。
(5)CA 政府 Code § 51042(b)(5) 通知土地所有者,如果其取消合同,市、县或市县必须根据 (a) 款第 (2) 项 (B) 目征收取消费用。
(c)CA 政府 Code § 51042(c) 根据本章签订的合同不得禁止使用支持农业活动的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工具棚、温室、农产品摊位和教学空间。
(d)CA 政府 Code § 51042(d) 根据本章签订的合同,如果其中包含禁止在合同所涉财产上使用农药或化肥的规定,则应允许使用美国农业部国家有机计划所允许的农药或化肥。
(e)CA 政府 Code § 51042(e) 市、县或市县不得在2029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本章签订新合同或续签现有合同。在2029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本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在合同期内均应有效且可强制执行。
(f)CA 政府 Code § 51042(f) 根据本章签订的合同所涉财产,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422.7条进行评估。
(g)CA 政府 Code § 51042(g) 县或市县不得在市的任何势力范围内设立城市农业激励区,除非该市的立法机构已同意设立该城市农业激励区。
(h)CA 政府 Code § 51042(h) 市、县或市县不得在目前受制于或在过去三年内曾受制于根据威廉姆森法案(第5篇第1部第7章第1条(自第51200条起))签订的合同的任何区域内设立城市农业激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