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共有权力与职责埃尔德加州管道安全法案
Section § 5101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消防局长负责执行加州境内危险液体管道的安全规定。它还允许州消防局长,通过与联邦机构的协议,协助执行联邦安全法律,针对那些跨越州界但位于加州境内的管道,如果需要,以每年保持联邦认证。
Section § 51010.5
本节定义了加州管道相关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本章涵盖的管道类型,例如州内输送危险液体的管道,并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况,如州际管道和乡村地区的管道。它还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其他术语,例如“流线”、“水压测试”、“地方机构”、“乡村地区”、“集输管线”和“生产设施”。此外,它还描述了公共饮用水井、GIS绘图系统、机动车燃料和含氧化合物的合格条件。
Section § 5101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境内有一部分州际管道,且州消防局长和美国交通部长已就此达成协议,那么该部分管道必须遵守1979年危险液体管道安全法案规定的联邦安全规则。
Section § 51011
加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危险液体管道的安全规定,并遵循联邦指导方针。这些规定包括指令、罚款以及管道应如何检查和维护。它们与联邦《危险液体管道安全法》保持一致,但免于某些州级法规制定程序,不过仍需向州政府备案以供公众查阅。
如果某些管道在安全方面被认为是低风险且不太可能造成损害,消防局长可以选择不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它们。任何豁免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解释为何给予豁免。
Section § 51012
这项法律通过州消防局长设立了一个管道安全咨询委员会。其目的是让地方机构和管道运营商及时了解影响管道运营的法律法规变化,并审查拟议的危险液体管道安全法规。
委员会由八名成员组成:两名来自管道运营商,三名来自地方机构,一名消防局长,以及两名公众成员。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应州消防局长的要求召开。成员每次会议可获得100美元的津贴以及报销费用。
Section § 51012.4
到2000年7月1日,管道运营商必须向州消防局长提交一份详细计划,说明如何检查、维护、改进或更换某些管道,特别是老旧管道或因腐蚀等问题无法定期检查的管道。应特别关注那些老旧、有泄漏历史、靠近地震断层线或位于人口密集区的管道。在进行评估之前,州消防局长将与管道安全咨询委员会和运营商协商,制定评估标准。这些评估可以包含有关监管障碍的信息,但本法律不要求更换管道。
Section § 51013
1984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所有新管道,如果在稳定的流量和压力下运行,必须遵循特定的联邦设计规定,包括泄漏检测,并具备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保护措施。但是,通过重力输送或在低应力下运行的管道,可以在1991年1月1日之前满足这些规定。
对于1990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管道,应准备好进行内部检测,并具备州消防局长要求的泄漏和应急计划及设备。对现有管道的维修不得妨碍内部检测。
更换阀门或管道部分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但更换时应尽可能考虑未来适应内部检测的能力。
Section § 51013.1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18年1月1日,加州沿海敏感区域附近的所有新建或更换管道必须采用先进技术来防止石油泄漏。截至2018年7月1日,现有管道的运营商必须提交计划,在2020年前用最新的防泄漏技术对其进行改造。所使用的技术应基于风险评估,并可能包括泄漏检测、自动关闭系统或远程控制阀门。
州消防局长负责在2017年7月1日前制定法规,其中包括定义自动关闭系统和评估风险分析。管道运营商必须向州消防局长报告任何新建或改造情况,并且可以请求对某些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州消防局长还将确定哪种技术能提供最佳的防泄漏保护,并就环境影响咨询溢油预防和响应办公室。
Section § 51013.5
本法律旨在规范输送危险液体的管道的安全测试。新建管道以及已迁移或更换的管道,必须遵循联邦测试指南。未配备适当压力控制装置的管道需要每年进行水压测试。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管道,如果没有阴极保护,每三年测试一次;如果有保护,则每五年测试一次。列入州消防局长高风险清单的管道,测试频率会更高。对于成品油散装装载设施内的管道,如果其运行应力水平较低,则需以更高压力进行水压测试。有阴极保护的每五年测试一次,无保护的每三年一次。如果管道可见,也可以进行目视检查。如果管道发生过泄漏,它们会被列为高风险管道,必须向州消防局长报告。消防局长会维护一份清单并据此制定测试规则。高风险管道的额外测试可以集中在泄漏点周围的区域,但所有管道的整体测试频率不得低于标准风险管道的规定。这些措施旨在预防因腐蚀或缺陷造成的事故。
Section § 51014
这项法律解释了对某些管道进行压力测试的要求。它规定测试应遵循联邦指导方针,但免除了额外的四小时泄漏测试。如果获得州消防局长的书面批准,该法律允许使用特定类型的液态石油进行测试。此外,这些测试中使用的压力需要至少比管道的运行压力高出25%。
Section § 51014.3
如果你在加州运营管道,你必须在对管道进行水压测试前至少三天通知州消防局长和当地消防部门。此通知必须包含你的联系方式、管道和测试设备的位置以及测试时间等详细信息。你还需要提供有关测试期间发生泄漏时应如何处理的信息、测试所用的介质以及谁负责认证测试结果。州消防局长可以选择观察这些测试。
Section § 51014.5
如果管道需要进行静水压力测试,测试结果必须由州消防局批准的独立测试员核实。测试员必须从批准的名单中选择,并且消防局可以对批准这些测试员收取合理的费用。
测试结果需要在30天内提交给州消防局,其中应包括测试日期、管道的描述和地图、测试结果以及任何额外要求的详细信息。州消防局将审查结果,但不会监督测试过程。
Section § 51014.6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管道运营商才能在管道地役权范围内进行改动。自1987年1月1日起,其他人不得建造或放置构筑物、围栏、墙壁或任何会阻碍地役权通行的物品。
此外,您也不能种植会阻碍该区域空中观察的树木或灌木,但可以在管道施工后种植季节性作物并恢复植被。
管道运营商被允许在地役权内进行必要的工程,例如建造、维修或运营。
Section § 51015
本节规定,管道运营者必须向当地消防部门提供管道地图、所输送物质的详细信息以及应急响应计划。州消防局长可以要求管道运营者保存特定记录、提交报告,并提供关于管道设计和运营的信息。州消防局长及授权人员有权在合理时间查阅和复制任何相关记录。必要时,这些记录也可以与州或联邦官员共享。此外,管道运营者还需每年与当地消防部门会面,审查应急计划。
Section § 51015.1
自2017年1月1日起,加州要求州消防局长每年检查所有州内管道,以确保它们遵守规定。州消防局长必须在那之前为此制定相关法规。
至于州际管道,除非州消防局长从联邦政府获得全部管辖权,否则他们不会检查这些管道。
此外,这些检查所收取的费用将进行调整,以覆盖这项法律的实施成本。
Section § 51015.2
这项法律关注铁路附近危险液体管道的安全。它强调这些管道在火车脱轨时可能受损,从而可能导致泄漏或破裂。
因此,州消防局长需要制定法规,针对铁路线500英尺范围内的管道。这包括其建设、维护和应急程序的规定。
这些法规必须涵盖管道深度、测试要求、定期检查、安全阀操作以及铁路和管道运营商之间的应急协调。
Section § 51015.3
Section § 51015.4
这项法律要求管道系统运营者为了安全,必须使所有必要的阀门和止回阀保持良好工作状态。运营者还必须保护这些阀门免受未经授权的使用和蓄意破坏。州消防局长负责在1991年6月30日之前制定法规,规定如何维护、测试和检查州内运输危险液体的管道上的这些阀门。
Section § 51015.05
州消防局长负责建立和维护一个关于某些州内管道的数据库。这些管道包括用于在农村地区运输原油和石油的管道。
该数据库将包含管道位置、所有权、使用年限和检查历史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定期更新,并向公众和相关机构开放。
监管这些管道的政府机构必须向州消防局长报告相关数据。此外,局长必须研究这些管道的安全和状况,并调查管道升级的激励措施,同时考虑监管和政策方面的挑战。
Section § 51015.5
如果加州发生管道事故,例如泄漏或破裂,任何计划进行非紧急工作(如清理或维修)的人员,必须首先获得州消防局长的批准。如果管道运营商提交的维修计划符合消防局长的标准,则该计划即视为维修工作的预先批准。此外,州消防局长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这些要求。
Section § 51015.6
这项法规要求州消防局长从2017年开始,到2021年结束,每年1月31日前向加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必须包含几项详细信息:进行的年度检查数量、管道上自动关闭系统的状况(包括它们的类型和覆盖范围),以及圣巴巴拉县特定管道的最新情况。重要的是,报告必须按照特定的立法合规规定准备。
Section § 51016
Section § 51017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建立一个关于加州管道的详细数据库。该数据库将包括管道位置、役龄、泄漏报告和检查记录。它还应具备全州范围内的测绘能力,并与联邦管道测绘标准以及州的地理信息系统 (GIS) 要求兼容。
Section § 51017.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州消防局长的职责,即识别和管理靠近公共饮用水井的石油产品运输管道。州消防局长必须每两年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识别出距离这些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的管道。一旦识别,管道运营商将收到通知,并被要求制定井口保护计划以保护供水。
州消防局长在各水务和卫生机构的协助下审查这些计划。经批准的计划必须在180天内实施。运营商必须每五年重新评估其计划,以确保符合规定。如果管道对供水不构成重大威胁,他们也可以申请豁免,这需要考虑管道的物理状况和附近的地质条件等因素。
Section § 51017.2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制定井口保护计划的规定,以防止管道泄漏或破裂造成的公共饮用水污染。这些计划必须包括确保管道安全的实用步骤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这些步骤可能包括智能检查工具、开挖和定期安全检查。此外,法律规定,每五年必须审查和更新这些法规,纳入新的、已证实的措施,以确保其持续有效并基于最新技术。
Section § 51018
如果管道发生破裂、爆炸或火灾,管道运营商必须立即向相关消防部门和应急服务办公室报告。这包括正在测试的管道以及通常豁免于某些规定的管道。
应急服务办公室随后必须通知州消防局长,局长将前往现场并提供技术指导以管理危险。此举旨在支持而非扰乱现有事件管理,同时认可管道运营商和地方应急人员的专业知识。
“破裂”指任何非故意的液体泄漏,但不包括未造成火灾、爆炸、伤害或水体污染的五桶以下的小型泄漏。本法律不凌驾于其他联邦或州的报告规定之上,根据本法律进行的任何报告均可满足其他即时通知要求。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小型原油泄漏,除非其涉及火灾或爆炸。
Section § 51018.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危险液体管道安全相关法规的执行规则和程序。州消防局长必须制定处理违规行为的指导方针,包括通知违规者、举行听证会以及决定罚款。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被罚款,罚款金额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和违规者的过往记录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总检察长可以收取这些罚款,或者州消防局长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同意减少罚款。所有罚款都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培训地方消防部门处理危险液体火灾。
Section § 51018.7
在加州,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相关法规,每次违规都可能面临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这意味着认真对待这些规定非常重要。
此外,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篡改、损坏或移除法律要求的管道标志或标记,每次违法行为都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51019
Section § 51019.1
本法律设立了加州危险液体管道安全基金,该基金分为两部分:地方培训账户和管道运营账户。根据特定条款收取的费用将存入管道运营账户,并可由州消防局长使用,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使用这些资金。这笔资金旨在支持本章所列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