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征收或其他取得方式
Section § 51290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倾向于避免将公共设施(例如道路或电力线)建在指定为农业用途的区域,即农业保护区。如果必须在这些区域进行此类建设,州政府鼓励使用未受专门用于农业的法律保护合同约束的土地。在决定这些设施的选址时,相关机构应考虑保持优质农田完好无损的公共价值,这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有所阐述。
Section § 51290.5
本节将“公共改良”定义为由公共机构或个人所有的设施或土地权益,例如地役权和通行权。它指的是在特定法律权利和所有权下管理的财产。
Section § 51291
本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或特定个人希望将农业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公共项目时需要遵循的程序。首先,他们必须告知负责管理该保护区的地方当局,并解释其计划,包括土地将如何使用以及任何现有协议。地方管理机构随后有30天时间就项目可能如何影响农业用地使用及其他相关事项提供反馈意见。如果公共机构不遵守这些规定,这可以在有关土地征用的法庭案件中作为证据。当公共实体征用保护区内的土地时,他们必须在10天内通知保护局局长,并解释其决定。如果项目计划在初步通知后有重大变更,他们必须再次通知地方当局,地方当局可以再次提供反馈意见。任何关于这些通知或决定的法律行动都将根据法律的特定章节进行管理。
Section § 51291.5
Section § 51292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共项目可以设置在指定的农业区域内之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决定将项目设置在该处不能主要是因为土地成本较低。其次,如果该土地根据本章受合同保护作为农业用地,则在保护区内外必须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地点可用。
Section § 51293
本节列出了在农业保护区内土地使用方面,不适用某项先前法律的例外情况。它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某些土地改良或征收无需额外许可即可进行。例如,经地方委员会批准的改良、公共事业项目以及某些公共工程可以继续进行。此外,用于公用事业的临时施工权或不损害农业的永久性升级改造也包括在内。此外,防洪、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特定的州立公路和水利设施也有具体的例外规定。最后,预先指定用于特定用途或已启动法律程序的土地也获得豁免。
Section § 51293.1
Section § 51294
本法律条款指出,关于农业保护区的一些规定,只能由管理该保护区的地方政府通过一种叫做“强制执行令”的法律程序来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政府要征用土地,并且法律没有自动认定这种征用的必要性,那么在任何与该土地相关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征用方是否遵守了第51292条的规定。
Section § 51294.1
如果一个公共机构希望建设跨越农业保护区并延伸到多个县的输水设施,它必须首先在根据第51291条规定通知地方当局后等待30天。之后,该机构可以向涉及的每个县提交其拟议路线并请求批准。如果各县或市批准该项目,那么第51292条中概述的某些限制将不适用于该特定项目。
Section § 51294.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在收到请求后90天内未批准或同意输水设施的位置,公共机构可以将此事提交法院。法院将审查公共机构是否遵守了规划这些设施的规定。如果公共机构一切都做得正确,那么通常的规定将不适用于这些设施的位置或所需的土地。这些法院案件将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处理,以确保它们能快速解决。
Section § 51295
本法律解释了当政府通过征用权或其他方式征用土地时,土地合同会发生什么。如果一份合同下的整块土地(财产)被征用,该土地的合同将自动取消。这在法律行动开始时立即生效,并且在确定土地价值时,合同条款将被忽略。
如果只征用部分土地,合同对该部分无效,并且在评估损害时,不考虑合同,除非征用对剩余土地产生负面影响。只有实际用于公共项目的土地才从合同中移除。如果政府未按计划使用土地,必须通知地方当局,土地可能会恢复合同状态或被施加类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