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认为:
(a)CA 政府 Code § 51220(a) 最大限度地保护有限的农业用地供应,对于保护本州的经济资源是必要的,不仅对于维持本州的农业经济是必要的,而且对于确保本州和本国未来居民获得充足、健康和有营养的食物也是必要的。
(b)CA 政府 Code § 51220(b) 农业劳动力对于维持农业生产力至关重要;该劳动力的平均收入在本州所有职业群体中最低;存在着危机程度的劳动力住房需求,这要求将农业劳动者住房纳入农业用途之中;并且此类农业用地使用符合公共利益,并符合本州的《农场工人住房援助计划》。
(c)CA 政府 Code § 51220(c) 阻止农业用地过早和不必要的转变为城市用途是一项公共利益事项,并将对城市居民自身有利,因为它将阻止不连续的城市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不必要地增加了社区居民的社区服务成本。
(d)CA 政府 Code § 51220(d) 在快速城市化的社会中,农业用地作为开放空间具有明确的公共价值,而保持此类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其使用可能受本章规定限制)构成了对现有或待建的城市或大都市发展的重要物质、社会、美学和经济资产。
(e)CA 政府 Code § 51220(e) 本章所定义的风景公路走廊或野生动物栖息地内的土地,因其风景优美以及其毗邻或位于州风景公路视野范围内而对本州具有价值,或因其作为野生动物栖息地具有重要意义并有助于其保护或改善而对本州具有价值。
(f)CA 政府 Code § 51220(f) 基于这些原因,本章对于促进公共福祉和保护农业用地中的公共利益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