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合同
Section § 51240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签订合同,限制农业用地的使用方式,以保护这些土地。这些合同可以包含比法律通常要求的更严格或增加更多要求的条款,并且可以包括付款和费用。
Section § 51241
Section § 5124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或县不能签订与土地相关的合同,除非该土地用于农业,并且位于官方指定为农业保护区的区域内。
Section § 51243
与土地相关的合同必须确保在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土地仅用于农业或与农业兼容的活动。
这些合同对土地的所有未来所有者都有效。如果土地被分割,每个新的所有者都可以独立地根据原合同采取行动,例如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或寻求取消合同。一个地块所有者采取的行动不会影响其他被分割地块的合同。
如果一个城市兼并了这块土地,它将从县那里接管合同的责任。
Section § 51243.5
本法适用于1991年前签订合同且靠近城市边界的土地。当提议将此类土地并入城市时,地方委员会会审查城市是否可以选择不继续履行县的合同责任。如果城市在1971年或1991年之前曾抗议该合同,并且举行了特定的听证会并作出了相关认定,城市就可以这样做。如果城市选择退出合同,必须正式记录此决定,并明确受影响的土地。
Section § 51243.6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与土地优惠税收相关的合同的几个要点。首先,这些合同必须具有可执行性,以便土地所有者能够从较低的税收中受益。其次,只有城市有权选择不继续这些合同。最后,土地所有者不应期望在不承担任何罚款的情况下立即终止这些合同。
Section § 51244
本法律解释了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某些合同条款,特别是其期限和续期条件。最初,这些合同的期限至少为10年,除非提交不续期通知,否则会自动续期。如果县作出某些决定,则适用特殊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期限可缩短至9年或18年。如果县未能按预期获得更多收入,合同期限可能会延长,以恢复原始期限。
法律还概述了土地所有者发出不续期通知的程序,解释了这些通知如何影响评估的财产价值和税款计算。县必须通知土地所有者有关此过程的听证会和决定,并提供机会让土地所有者通过发出不续期通知来选择退出。
此外,希望避免合同修改的土地所有者必须收到提前通知,以便发出其不续期通知。
Section § 51244.3
这项法律涉及在特定计划下,受特定类型长期合同(9年或18年)约束的财产。核心是,这些财产产生的任何额外收入将仅归属于财产所在地的县。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县根据其他特定条款(第16142条或第16142.1条)作出决定后才会生效。
Section § 51244.5
Section § 5124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土地所有者和地方政府如何选择不续签某些与土地相关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希望阻止合同自动续签,他们必须在合同续签日期之前向另一方发送书面通知:土地所有者至少提前90天,市或县至少提前60天。
如果市或县向土地所有者发出此类通知,土地所有者可以提出异议。地方政府也可以改变主意,在合同续签之前撤回其通知。如果土地所有者提出请求,他们也可以发送通知,终止其部分土地的合同。
无论何时发出不续签或撤回的通知,市或县必须在20天内将其提交给县记录员备案。
Section § 51246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县、市或土地所有者决定不续签与林地相关的合同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选择不续签,现有合同将从上次签订或续签之日起的剩余期限内保持有效。
1977年2月28日之后,不得签订或续签任何关于木材生产的合同。相反,市或县必须发出不续签这些合同的意向通知。
此外,以前属于农业保护区但现在划定为木材生产区的土地,仍然可以计入以满足农业保护区的面积要求。
对于未续签合同的林地,从1977-78财政年度到1981-82财政年度,将遵循特定的税收估价方法;从1982-83财政年度开始,将适用不同的估价方法。
Section § 51248
市或县根据本章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协议后,书记员必须在20天内将合同副本提交给县记录员备案。这份合同需要包含土地的描述,并提及该财产所在农业保护区的地图。根据州记录法,备案后,这份合同就正式对所有人公开了。
Section § 51248.5
Section § 51250
本节旨在处理与农业保护协议下的土地相关的重大违约行为。如果在这类土地上建造了不允许的建筑物,且总面积超过2,500平方英尺,并且与农业无关,则被视为严重(或“重大”)违约。市或县必须确定是否存在违约并通知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可以选择在60天内纠正违约行为。如果不纠正,市或县可能会对受影响的土地处以罚款或终止合同。
如果有罚款,其依据是土地市场价值和建筑物价值的25%。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协商减少罚款。未支付的罚款会产生利息,并且在解决之前可以设定留置权。2004年之前建造的或在不同条件下建造的某些建筑物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该法律鼓励公平解决违约问题,并强调市、县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沟通。
Section § 51251
这项法律允许县、市或土地所有者通过法院确保合同得到履行。他们可以通过要求法院强制某人履行合同,或阻止某项违反合同的行为等方式来实现。如果合同项下的土地在其财产一英里范围内,或位于同一市或县内,土地所有者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51252
这项法律规定,开放空间土地(即专门用于不开发的土地)受到一种特定合同的保护。这份合同使得土地根据加州州宪法受到可强制执行的限制。维护和管理这些限制的责任由市或县承担,以确保开放空间土地按预期使用。
Section § 51253
Section § 5125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取消一份现有合同,并就同一财产签订一份新合同来取代它。新合同的期限必须至少与旧合同剩余的期限一样长,但不能少于10年。即使已经发出了不续签旧合同的通知,你也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51255
这项法律允许双方通过共同协议取消一份合同,以便根据1974年开放空间地役权法签订一份开放空间地役权协议。新的地役权必须在原合同期限内符合威廉姆森法案的条款,并且至少持续10年。重要的是,即使已经发出了不续期通知,这项操作仍然可以进行,并且财产将根据特定指南征税。但是,它不适用于1998年8月12日之前签订的协议。
Section § 51255.1
本法律规定,如果土地可用于太阳能项目,双方可以共同同意取消土地合同。即使之前已经发出了逐步终止合同的通知,这种做法也是允许的。然而,这种新方法并不能取代其他终止土地合同的方式,例如不续期或取消合同。
在取消合同之前,县评估员必须确定土地当前的市值,就像它没有合同限制一样。他们会通知土地所有者和保护部估价结果,并对某些数据保密。评估员的估价有助于计算撤销费,普通合同的撤销费为市值的6.25%,农田安全区则为12.5%。
县财务官会收取这笔费用,并在30天内将其转交给州政府。这笔费用被视为因财产价值增加而获得的利益支付,而非税款。
Section § 5125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应土地所有者的请求,同意取消一份土地合同,以便将其他财产置于农业保护地役权之下。这必须符合加州农田保护局的目标。在此之前,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新的地役权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并有利于农业土地保护。用于地役权的财产必须至少与旧合同下的土地面积相同,且同样适合耕种。此外,地役权的价值必须达到或超过土地取消价值的某个百分比。这个价值是根据最近的评估确定的。
Section § 51256.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关于农业保护地役权的协议,必须经资源部长批准后方可生效。部长必须确保相关调查结果有确凿证据支持,并且地役权符合特定的资格标准。此外,部长还必须核实该地役权有助于保护当地的农业土地。但是,如果该土地已经通过农业土地管理计划获得了用于类似保护地役权的资金,则部长不得批准该协议。
Section § 51256.2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为圣贝纳迪诺县和河滨县特定区域的土地交易制定计划。这些计划必须获得主管的批准,并符合第51256条的规定。一旦计划获批,具体的土地交易只要符合该计划就可以进行。这仅适用于10号州际公路、71号州道、91号州道和15号州际公路附近特定区域内的土地,以及这些区域附近的地役权。法律承认奇诺盆地情况特殊,因为它正从农业用途转向其他用途,并且涉及多个管辖区,因此需要一种特殊的方法。
Section § 51256.3
Section § 51257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拥有土地限制合同(通常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所有者如何调整地块边界。如果各方同意,他们可以解除旧合同并签订新合同,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保持受限制土地的面积不变或增加,确保土地继续用于农业用途,不增加可用于开发的地块数量,并确保该变更不影响附近的农业用地。此外,根据此规定,在2004年之前,每块土地只能签订一份新合同。
Section § 51257.5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从非营利组织或公共机构获得财政捐款,以弥补因州政府未支付或减少应支付款项而造成的财产税收入损失。这些捐款有助于维持根据特定合同受保护免于开发的土地。非营利组织或机构可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协议,经市或县批准,将土地置于这些保护之下,最长可达10年。合同必须遵守捐款组织的任何限制,并且不能将土地转变为补偿银行用地。市或县不得对这些土地提出额外条件,也不得限制土地所有者进行其他交易。签订新合同的选项已于2016年1月1日终止,除非新法律允许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