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或市设立农业保护区。这些区域专门用于鼓励农业土地利用,并且可以在公开听证会后设立。农业保护区通常必须至少有100英亩,但如果符合特定的当地需求,也可以允许设立较小的区域。在听证会之前必须发布公告,其中包含土地描述或地块编号等详细信息。如果保护区内包含非农业用地,那么这部分土地必须在两年内进行分区规划,以确保其与农业用途兼容。如果地方政府未能对保护区内的非农业用地进行分区规划,这并不会自动导致任何相关合同失效。

自1971年1月1日起,任何拥有总体规划的县或市,以及截至1970年12月31日,任何县或市,均可通过决议并在公开听证会后设立农业保护区。听证会通知应根据第6061条发布,并应包含拟纳入保护区的土地的法定描述或估税员地块编号。设立保护区旨在界定市或县愿意根据本法案签订合同的区域范围。农业保护区面积不得少于100英亩;但为满足此要求,如果两个或多个地块相邻或属于共同所有,则可合并;此外,为满足此要求,根据第6.7章(自第51100条起)划定为林地生产区的土地可计入在内。
如果县或市发现由于该地区农业企业的独特特征而需要较小的保护区,并且设立小于100英亩的保护区符合县或市的总体规划,则可设立小于100英亩的农业保护区。
农业保护区可包含非农业用地,但保护区内未签订合同的任何土地的使用,应在保护区内任何土地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通过分区(包括至少符合本章规定的适当最小地块面积)进行限制,以确保其与根据本章合同限制使用的农业用地不相冲突。
董事会或议会未能限制保护区内未受合同约束的土地使用,不应成为取消或以其他方式使合同失效的充分理由。

Section § 512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家庭成员之间转让被指定为农业保护区的土地所有权,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土地必须达到一定面积,遵守当地分区规定,并符合农业收入和改良要求。家庭成员必须书面同意在现有合同下共同管理土地。

这些合同不会因转让而受影响,这意味着新转让的土地部分仍将受相同的合同条款约束。“直系家庭”指土地所有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

(a)CA 政府 Code § 51230.1(a) 本章内容不得阻止将目前根据本章规定指定为农业保护区的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从一名直系家庭成员转让给另一名直系家庭成员,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1230.1(a)(1) 拟转让的地块,对于优质农田而言,面积至少为10英亩;对于非优质农田而言,面积至少为40英亩,并且符合第51222条的其他要求。
(2)CA 政府 Code § 51230.1(a)(2) 拟转让的地块符合适用的地方分区和土地分割条例,以及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0部第6章(第30500条起)认证的任何适用的地方海岸计划。
(3)CA 政府 Code § 51230.1(a)(3) 拟转让的地块符合县或市作为根据第3条(第51240条起)签订的合同条件而施加的所有关于农业收入和永久性农业改良的适用要求,该合同涵盖拟转让地块所属的土地。就本款而言,如果已签约土地已符合这些要求,则拟转让的该土地部分应被视为符合这些要求。
(4)CA 政府 Code § 51230.1(a)(4) 拟议转让的直系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一份书面协议,规定根据第3条(第51240条起)签订的合同所约束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中拟转让的部分,将由各方共同管理,并受根据第3条(第51240条起)签订的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并在其有效期内。
(b)Copy CA 政府 Code § 51230.1(b)
(a)Copy CA 政府 Code § 51230.1(b)(a)款所述的所有权转让,不得影响根据第3条(第51240条起)签订的任何合同,该合同涵盖该转让所涉土地的一部分。如此转让的部分仍应受该合同约束。
(c)CA 政府 Code § 51230.1(c) 就本条而言,“直系家庭”指土地所有者的配偶、土地所有者的亲生或收养子女、土地所有者的父母,或土地所有者的兄弟姐妹。

Section § 5123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将指定为农业保护区的土地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分割,以支持农业工人住房。分割后的地块不得超过五英亩,并且必须出售或租赁给非营利组织、政府实体或州机构。该地块必须受到地契限制,作为农业工人住房至少30年,此后如果不再用于此目的,则会合并回原始地块。此外,必须有共同管理协议,并且该地块必须位于市内或靠近已划为住宅、商业或工业区的地块。任何住房项目都必须限制其对邻近农业实践的影响。

(a)CA 政府 Code § 51230.2(a) 除第 51238 条另有规定外,且尽管有第 51222 条或第 66474.4 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土地所有者可以分割目前被指定为农业保护区的土地:
(1)CA 政府 Code § 51230.2(a)(1) 拟出售或租赁的地块不超过五英亩。
(2)CA 政府 Code § 51230.2(a)(2) 该地块应出售或租赁给非营利组织、市、县、住房管理局或州机构。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承租人,未经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该地块。
(3)CA 政府 Code § 51230.2(a)(3) 拟出售或租赁的地块应受地契限制,将该地块的使用限制为农业工人住房设施,期限不少于 30 年。该地契限制还应要求,当该地块停止用于农业工人住房时,将其与原分割地块合并。
(4)CA 政府 Code § 51230.2(a)(4) 出售或租赁双方及其继承人之间存在书面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管理拟出售或租赁的地块,并受根据第 3 条(自第 51240 条起)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及期限的约束。
(5)CA 政府 Code § 51230.2(a)(5) 拟出售或租赁的地块是 (A) 位于市内或 (B) 位于非建制区域或影响范围,且与一个或多个已划为住宅、商业或工业区并已开发为现有住宅、商业或工业用途的地块相邻。
(b)CA 政府 Code § 51230.2(b) 农业工人住房项目应设计成在可行范围内,减轻对相邻土地所有者农业耕作实践的影响。住房的最终计划应包含一份附录,解释将包含哪些功能以实现此目标。
(c)CA 政府 Code § 51230.2(c) 根据本条进行的土地分割不应影响根据第 3 条(自第 51240 条起)签订的任何合同。拟出售或租赁的地块仍应受该合同的约束。

Section § 512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地方委员会或理事会必须制定管理农业保护区的规则,例如设立和处理创建这些保护区的请求。这些规则,特别是关于保护区内哪些活动是兼容的,应符合现有法律并统一适用。理事会可以收取申请费。改变保护区规模(无论是扩大还是缩小)也采用相同的程序。此外,委员会可以针对保护区内签约土地和非签约土地,分别规定哪些活动是兼容的,例如农场工人住房。

它还允许在遵循特定州法规的情况下,将大麻的商业种植视为这些土地上的兼容活动。

(a)CA 政府 Code § 51231(a) 为本章之目的,委员会或理事会应通过决议,制定管理农业保护区的规则,包括启动、提交和处理设立农业保护区请求的程序。与兼容用途相关的规则应符合第51238.1条的规定。这些规则应在整个保护区内统一适用。委员会或理事会可以要求支付合理的申请费。设立农业保护区所需的相同程序应适用于撤销或扩大或缩小农业保护区的规模。在制定与兼容用途相关的规则时,委员会或理事会可以列举那些用途,包括农业劳工住房,被视为在签约土地上的兼容用途,并将其与在农业保护区内非签约土地上被视为兼容用途的那些用途分开。
(b)CA 政府 Code § 51231(b) 根据本条通过的规则可以规定,依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进行的大麻商业种植,可以构成签约或非签约土地上的兼容用途。

Section § 51232

Explanation

如果计划移除或改变农业保护区的边界,并且这会影响到签订了合同的土地,那么该土地的所有者必须通过挂号信收到关于这些拟议变更和听证会详情的通知。这份通知也必须公开,并通过平信发送给距离受影响土地一英里范围内、且其物业也签订了合同的附近土地所有者。

如果任何撤销或改变农业保护区边界的提议将导致合同土地从该保护区中移除,则委员会或理事会应通过挂号信,寄至其所知的土地所有者最新地址,向该土地所有者提供拟议变更或撤销的通知以及听证会日期。该通知还应根据第6061条规定予以公布,并通过平信发送给每位合同土地所有者,其土地的任何部分位于将从保护区中移除的土地外部边界一英里范围内。

Section § 5123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想要设立、取消或改变农业保护区的边界,它必须通知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以及保护区外部边界一英里范围内的任何城市。此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两周发出。

Section § 5123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设立一个农业保护区,你需要将你的提议提交给当地的规划部门,如果当地没有规划部门,则提交给规划委员会。他们有30天的时间来审查并就你的提议提交报告,但如果需要,他们可以获得最多30天的额外时间。报告需要确认该保护区符合该地区的总体规划。当地理事会或议会只有在收到这份报告或30天期限已过之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任何设立农业保护区的提议应提交给对该土地拥有管辖权的县或市的规划部门。如果该县或市没有规划部门,设立农业保护区的提议应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在收到此类提议后的30天内,规划部门或规划委员会应就此向理事会或议会提交报告。但是,理事会或议会可以将允许的时间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该报告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保护区符合总体规划,并且理事会或议会应就此作出认定。理事会或议会不得对设立农业保护区采取最终行动,除非收到规划部门或规划委员会根据本节要求提交的报告,或者直到规定的30天已过且理事会或议会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也已届满。

Section § 51235

Explanation

如果农业保护区内的一块土地被兼并、分离、设市或撤市,该保护区仍将保持有效。当一个市或县通过这些行动获得保护区内土地的控制权时,它们将获得与管理该保护区相关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它们还可以改变保护区的规模,甚至完全取消它。

农业保护区在保护区内土地被兼并、分离、设市或撤市后,应继续完全有效。
任何市或县通过兼并、分离、设市或撤市获得保护区内土地管辖权的,应拥有本法案为市或县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包括在其管辖范围内扩大、缩小或撤销农业保护区的权利。

Section § 51236

Explanation
当市或县将土地从农业保护区移除时,这等同于他们声明不再续签将土地保留在该保护区内的合同。他们必须在土地原定续签合同日期之前至少 (60) 天正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必须按照其他条款的规定妥善记录。

Section § 51237

Explanation
当设立农业保护区时,市或县必须向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并保持一份更新的地图以及设立该保护区的决议。

Section § 512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设有农业保护区的市或县,必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向该部门提交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文件。这些文件必须详细说明所有农业保护区以及在前一年年底时根据《威廉姆森法案》签订合同的土地的状况。

Section § 512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设施,例如燃气、电力、供水、通讯或农业工人住房,被视为与农业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兼容,除非地方政府在听证后另有决定。

即使存在这些设施,土地也不会被从农业保护区中移除。地方政府可以设定条件来鼓励此类兼容用途,特别是公共户外娱乐活动。

(a)Copy CA 政府 Code § 5123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238(a)(1) 尽管县或市根据本条规定作出了任何关于兼容用途的决定,除非董事会或理事会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作出相反的认定,燃气、电力、供水、通讯或农业劳工住房设施的架设、建造、改建或维护特此被认定为任何农业保护区内的兼容用途。
(2)CA 政府 Code § 51238(a)(2) 任何被燃气、电力、供水、通讯或农业劳工住房设施占用的土地,不得因该用途而被排除出农业保护区。
(b)CA 政府 Code § 51238(b) 监事会可以对拟纳入保护区的土地或土地用途施加条件,以允许并鼓励符合第51238.1节规定的兼容用途,特别是公共户外娱乐用途。

Section § 5123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承包农业土地上允许使用的指导方针。任何获批的用途都不得损害土地的长期农业潜力,或显著阻碍当前和未来的农业经营活动。虽然直接支持农业生产过程的用途可能被允许,即使它们取代了农业工作,但该用途不得无故将附近土地从农业或开放空间用途中转换出去。

地方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拟议用途符合这些原则,或通过有条件使用许可证(特别是对于非优质土地)在详细评估后包含例外情况。此类评估必须证明影响已得到缓解,土地的生产力得到维持,并且该用途符合保护农业或开放空间土地的宗旨。

重要的是,如果与农业延续或资源保护等目的相符,不兼容的用途仍可能被允许,但住宅细分是不允许的。委员会可以独立定义何为非优质农业土地,前提是它们参考更广泛的州定义。

(a)CA 政府 Code § 51238.1(a) 在承包土地上批准的用途应符合以下所有兼容性原则:
(1)CA 政府 Code § 51238.1(a)(1) 该用途不会显著损害相关承包地块或农业保护区内其他承包土地的长期农业生产能力。
(2)CA 政府 Code § 51238.1(a)(2) 该用途不会显著取代或损害相关承包地块或农业保护区内其他承包土地上当前或合理可预见的农业经营活动。如果显著取代相关承包地块上农业经营活动的用途与相关承包地块或邻近土地上的商业农产品生产直接相关,包括收割、加工或运输等活动,则可视为兼容。
(3)CA 政府 Code § 51238.1(a)(3) 该用途不会导致邻近承包土地显著地从农业或开放空间用途中移出。
在评估兼容性时,委员会或理事会应考虑对农业保护区内非承包土地的影响。
(b)CA 政府 Code § 51238.1(b) 委员会或理事会可在其兼容用途规则或条例中包含有条件用途,这些用途在没有条件或缓解措施的情况下将不符合本节规定。这些有条件用途应符合 (a) 款中规定的兼容性原则,或者,仅对于非优质土地,应满足 (c) 款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51238.1(c) 在适用 (a) 款规定的标准时,委员会或理事会可批准在非优质土地上的用途,该用途可能因现场或场外影响而不符合 (a) 款第 (1) 和 (2) 项的规定,前提是该用途是根据有条件使用许可证批准的,该许可证应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阐明以下调查结果:
(1)CA 政府 Code § 51238.1(c)(1) 已对该用途提出或纳入条件,以缓解或避免这些现场和场外影响,从而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使该用途符合 (a) 款第 (1) 和 (2) 项中规定的原则,同时保持该用途的目的。
(2)CA 政府 Code § 51238.1(c)(2) 已考虑相关土地的生产能力,以及该用途可能取代或损害农业经营活动的程度。
(3)CA 政府 Code § 51238.1(c)(3) 该用途符合本章旨在保护农业和开放空间土地的宗旨,或支持第 51205 节所定义的农业用途的延续,或支持在相关地块或农业保护区内其他地块上自然资源的利用或保护。矿产资源的利用应符合第 51238.2 节的规定。
(4)CA 政府 Code § 51238.1(c)(4) 该用途不包括住宅细分。
就本节而言,委员会或理事会可将非优质土地定义为根据第 51201 节 (c) 款未定义为“优质农业土地”的土地,或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21060.1 节 (a) 款未分类为“农业土地”的土地。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否决、废除或修改第 51230 节和第 51238 节中与农业保护区内非承包土地相关的要求。

Section § 5123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即使矿产开采活动无法完全符合某些农业保护标准,如果能证明保护特定类型土地的承诺(包括优质农业用地和开放空间用地)不会受到严重损害,这些活动仍可能被允许。

矿产开采必须遵守矿业和地质委员会制定的具体复垦指南,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合同土地”是指申请人正在寻求使用许可的单一协议下的所有土地。

无法符合第51238.1条原则的矿产开采,如果委员会或理事会能够证明 (a) 根据第51201条(c)款定义,保护优质农业用地的基本合同承诺,或 (b) 根据第51201条(o)款定义,保护非优质农业用地用于开放空间用途的基本合同承诺,不会受到严重损害,则仍可被批准为兼容用途。
对作为合同土地兼容用途的矿产开采所施加的条件,应包括遵守矿业和地质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773条通过的复垦标准,包括适用于优质农业用地和其他农业用地的性能标准,且不得允许对这些标准有任何例外。
就本条而言,“合同土地”指申请人寻求兼容用途许可的单一合同下的所有土地。

Section § 512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威廉姆森法案》下兼容土地用途的某些要求例外情况,主要关注1994年6月7日之前及附近的时间。它规定,如果土地用途申请是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或者土地用途是在此日期之前开始的,并且当时被认为是“兼容用途”,那么第51238.1条和第51238.2条的新要求不适用。

此外,如果这些用途在1994年6月7日之前已写入合同,新规定也不适用。法律规定,一项用途若要被视为明确包含在合同中,必须在合同本身或在合同最初签署时存在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及,并且这些规定应作狭义解释,以符合法规的宗旨。

(a)CA 政府 Code § 51238.3(a) 第51238.1条和第51238.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其申请于1994年6月7日之前提交给市或县的兼容用途,但前提是该用途构成“兼容用途”,且该术语的定义符合本章规定,无论是在提交申请时,还是在就相关合同土地签署《威廉姆森法案》合同时(以后者为准)。
(b)CA 政府 Code § 51238.3(b) 第51238.1条和第51238.2条的规定也不适用于1994年6月7日之前已存在的合同土地用途,且该用途构成“兼容用途”,该术语的定义符合本章规定,无论是在该用途开始时,还是在就相关合同土地签署《威廉姆森法案》合同时(以后者为准)。
(c)Copy CA 政府 Code § 51238.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238.3(c)(1) 第51238.1条和第51238.2条的规定也不适用于1994年6月7日之前合同本身明确规定的用途,且该用途构成“兼容用途”,该术语的定义符合本章规定,无论是在就相关合同土地签署《威廉姆森法案》合同时,还是在合同修订以包含该用途时(以后者为准)。就本款而言,1995年1月1日生效的第51238.1条和第51238.2条的规定,应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启动合同不续约并随后撤回的合同。
(2)CA 政府 Code § 51238.3(c)(2) 就本章而言,只有当兼容用途在《威廉姆森法案》合同的“四角”内明确列举时,才被视为合同中明确规定,无论是无需参考文件,还是对于1997年6月7日或之前签署的《威廉姆森法案》合同,可参考在《威廉姆森法案》合同最初签署时已存在的文件。本款应作狭义解释,以符合本章的宗旨。

Section § 512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或议会保护土地所有者,使其免受因公众免费使用其土地进行娱乐而产生的任何索赔。重要的是,仅仅因为土地可以免费使用,并不意味着公众正式拥有或对其拥有权利。

同样,如果土地所有者允许其土地用于安置农业工人,不同的政府或非营利实体也可以同意保护他们免受与该使用相关的任何法律索赔。

(a)CA 政府 Code § 51238.5(a) 如果土地所有者同意允许其土地用于免费公共娱乐,理事会或议会可以同意赔偿所有者因该公共使用而产生的所有索赔。所有者同意土地用于免费公共娱乐,不应被解释为对该用途的默示奉献。
(b)CA 政府 Code § 51238.5(b) 如果土地所有者同意允许其土地用于根据第51238条授权的农业劳工住房设施,市、县、住房管理局、州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可以赔偿所有者因该使用而产生的所有索赔。

Section § 51239

Explanation
委员会或理事会可以选择任命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可以随时更换,并且他们的费用可以报销。他们的职责是就农业保护区的管理以及与该领域合同相关的问题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