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租赁其拥有的不动产,如果:
(a)CA 政府 Code § 50490(a) 该不动产是为特定目的而取得的,且资金来源于评估区。
(b)CA 政府 Code § 50490(b) 立法机构认为,将该不动产用于原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对该地方机构或评估区内的财产所有者有利。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出租其拥有的财产,前提是该财产最初是用特别评估区的资金为特定目的购买的。他们只有在认为将该财产用于其他用途对当地财产所有者更有利时才能这样做。
当立法机构收到一份租赁某项财产的请愿书时,它们可以选择通过制定一份名为“意向决议”的声明,正式宣布有意租赁该财产。这份声明通常应包括请愿书的条款、财产的所在地以及该财产的用途。
本条规定,如果您拥有的财产已被评估或正在评估用于租赁,您有机会在预定的会议上对租赁提出异议。如果您未在该指定时间提出异议,您将失去以后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也不能采取任何未来行动来阻止该租赁。
当需要听取抗议时,立法机构必须听取并就所有投诉和异议做出决定。他们的决定是对此事的最终裁决。
在决定租赁某项物业后,至少要等15天才能确定接收投标的具体时间。此后,投标时间将在立法机构的下一次例会上确定。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竞标对某项财产进行改进,并且付款涉及土地产品、特许权使用费或佣金,你必须随投标书提交一份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由立法机构设定,并确保你将履行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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