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机场进近区划法”,这表明它涉及机场区域附近的土地使用和分区规划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安全和效率。

本条文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机场进近区划法”。

Section § 504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机场及周边区域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什么是“机场”,重点指为公共利益而用于飞机起降的陆地或水域。“机场危险物”是指任何可能阻碍飞机所需空域的物体,例如建筑物或树木。“机场危险区域”是指任何可能出现此类危险物(如果未加控制)的陆地或水域。该条款还澄清,“市或县”包括任何市或县的管辖区,“人”则涵盖个人以及公司或社团等实体。此外,“构筑物”指人造物体,“树木”指自然生长的物体。

就本条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机场”指为飞机起降而设计和预留的任何陆地或水域,并为公共利益而利用或将利用于此类目的。
“机场危险物”指任何阻碍飞机在机场起降所需空域的构筑物、树木或土地使用,或对飞机此类起降构成其他危险的任何构筑物、树木或土地使用。
“机场危险区域”指任何可能建立机场危险物(如果未按本条规定加以预防)的陆地或水域。
“市或县”指任何市、县或市县联合体。
“人”指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公司、社团、合股公司、市或县、或区,并包括任何受托人、接管人或受让人。
“构筑物”指任何人建造或安装的任何物体,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塔、烟囱和架空线路。
“树木”指任何自然生长的物体。

Section § 504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机场危害对机场使用者和附近居民都构成危险。这类危害还会缩小飞机运行的可用空间,从而损害机场的效用。因此,制造或允许这些危害被视为一种公共妨害。为了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有必要通过政府行动来预防新的机场危害并处理现有的危害。城市和县可以使用公共资金来管理这些危害,包括在必要时购买土地。

特此认定,机场危害危及机场使用者及其附近土地居住者的生命和财产,并且,如果属于障碍物类型,实际上会缩小飞机着陆、起飞和机动操作的可用区域,从而倾向于破坏或损害机场的效用及其中的公共投资。因此,特此声明:(a) 机场危害的产生或设立是一种公共妨害,并对相关机场所服务的社区造成损害;(b) 因此,为了公共健康、公共安全和普遍福祉,有必要通过适当行使警察权或《公共事业法典》第9部第1编第2.6条(自第21652节起)所赋予的权力,防止机场危害的产生或设立。进一步声明,机场危害的产生或设立的预防,以及现有机场危害的消除、移除、改变、减轻或标记和照明,均为公共目的,城市或县可为此筹集和支出公共资金,并获取土地或其中的财产权益。

Section § 50485.3

Explanation

为了避免机场附近出现危险,拥有机场危害区域的城市或县可以制定规则,规定机场附近可以建造什么或种植什么。这些规则可以划分区域,明确允许的土地使用类型以及建筑物或树木的最高高度。

为防止机场危害的产生或设立,每个在其辖区内设有机场危害区域的城市或县,均可根据警察权,并以本条文后续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为其机场危害区域制定、管理和执行机场分区条例。这些条例可以将该区域划分为若干区域,并在这些区域内,明确允许的土地使用方式,并规范和限制建筑物和树木的高度。

Section § 50485.4

Explanation
如果市或县在其分区规定中包含有关建筑物高度的法律,他们可以将机场分区规定纳入这些法规中。这些规定将一并执行。 如果机场分区法与其他地方法律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无论是关于建筑物高度、土地使用还是树木,更严格的规定将适用。

Section § 504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新的机场分区规则或变更,都必须由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才能制定。这次听证会必须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市民发表意见。在听证会之前,必须按照第6066条的规定,在机场所在区域的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Section § 50485.6

Explanation

在为机场周边区域制定分区规则之前,市或县必须设立一个“机场分区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提出区域边界和法规建议。他们需要准备一份草案,举行公开会议征求意见,然后提交一份最终报告。市或县政府在收到这份报告之前,不能进行自己的公开听证会或做出决定。如果已经存在规划委员会,它将承担机场分区委员会的职责。

在根据本条对任何机场危险区域进行首次分区之前,拟采纳该等法规的市或县应当任命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被称为机场分区委员会,负责推荐拟设立的各个区域的边界以及为此将采纳的法规。该委员会应在提交其最终报告之前,制作一份初步报告并就此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在收到该委员会的最终报告之前,不得举行其公开听证会或采取其他行动。如果市或县规划委员会已经存在,则应将其任命为机场分区委员会。

Section § 50485.7

Explanation

市或县制定的机场分区规则必须合理,不得施加超出实现本条目目标所需的不必要负担。制定这些规则时,他们应考虑机场处理的航班类型、周围景观、社区特征,以及土地的当前用途或潜在用途。

所有根据本条目通过的机场分区条例均应合理,且不得施加任何非为实现本条目宗旨而合理必要的任何要求或限制。在确定其可采纳的条例时,每个市或县除其他事项外,应考虑预计在机场进行的飞行作业的性质、机场危险区域内地形的性质、社区的特征,以及拟分区土地的现有用途和适应性。

Section § 504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场分区条例不能强制要求不符合新规定的现有建筑物或树木被拆除、改动或改变,除非有特定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或树木可以保持原样,除非另一法律条款另有说明。

Section § 504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机场分区规定都必须说明这些规定将如何管理和执行。一个机构,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已经存在的,将负责这项工作。该机构还将负责处理许可和对这些规定的变更申请。

本条项下采纳的所有机场分区条例应规定由一个行政机构负责此类条例的管理和执行,该机构可以是根据此类条例设立的机构,也可以是采纳该条例的市或县的任何官员、委员会或其他现有机构,只要令该市或县满意。根据本条指定的任何行政机构的职责应包括听证和裁决第50485.10条项下的所有许可和豁免申请。

Section § 5048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机场附近更换或改动建筑物或树木等之前,需要获得许可,以确保它们不会对飞机造成危险。如果改动会使空中航行情况恶化,则不会批准许可。不增加高度的日常维护不需要许可。 如果遵守这些规定造成困难,人们可以申请一种称为“豁免”的特殊许可。如果豁免是公平的,不损害公共利益,并符合机场规定的目标,就可以获得批准。豁免可以附带条件,例如允许当局在物业上安装灯光,以提醒飞行员注意危险。

Section § 50485.11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市或县的决定不满意,可以请求法院审查。法院有权维持、修改或撤销该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该机构做更多工作。如果行政机构有确凿证据,法院会相信其事实认定,并且只有在您之前提出过异议或有充分理由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您的异议。如果机场分区规定严重阻碍了某项财产的使用或享用,以至于感觉不公平地剥夺了您的财产权,这并不会阻止这些规定适用于其他财产。

任何受损害的人或受市县行政机构或任何管理机构决定影响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事项进行审查。
法院应拥有专属管辖权,可以全部或部分确认、修改或撤销提请审查的决定,并在必要时,命令行政机构进行进一步的程序。行政机构的事实认定,如果得到充分证据的支持,应被法院视为具有决定性;并且除非对行政机构决定的异议已在该行政机构提出,或者,如果未提出,除非有未能提出的合理理由,否则法院不应审议该异议。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通过的机场分区条例,尽管通常合理,但如果被法院认定在某种程度上干涉了特定建筑物或地块的使用或享用,或在适用于该建筑物或地块时过于繁重,以至于构成违反本州宪法或美国宪法的财产征用或剥夺,则该裁定不应影响此类条例对其他建筑物和地块的适用。

Section § 50485.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或其相关分区条例规定的规则,将被视为轻罪。此外,市或县可以在法庭上采取法律行动,以阻止或纠正这些分区规则或任何相关决定的违规行为。法院可以下令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例如发布禁令,以确保遵守规则并实现本条的目标。

Section § 50485.14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理解为剥夺地方政府机构根据州宪法制定分区规划规则的权力。

本条以及其中任何表述均无意或不应被解释为否认地方管理机构和机关根据宪法第XI条第11款制定分区规划条例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