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56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住房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定义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法律还描述了“有限股息住房公司”的含义,强调它是在州法律下运营并遵守特定限制的商业实体。“住房公司”是指根据《社区土地信托法》成立的公司。最后,“非营利公司”是指专门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提供住房,并遵守特定法律要求的公司。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政府 Code § 50568(a) “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
(b)CA 政府 Code § 50568(b) “有限股息住房公司”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或存在,或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并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33000条起)限制的任何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
(c)CA 政府 Code § 50568(c) “住房公司”指根据《社区土地信托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3部分第2章(第35100条起))组建的公司。
(d)CA 政府 Code § 50568(d) “非营利公司”指根据或受《公司法典》第1编第2部第2部分(第5110条起)规定组建的非营利公司,且其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专门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设施。

Section § 50569

Explanation
每年12月31日前,地方机构必须清点其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土地,以确定是否有任何土地(包括空中权)超出其所需。他们必须公开记录任何多余土地的详细信息。如果有人提出请求,机构必须免费向他们提供这些土地的清单。

Section § 50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将多余的房地产租赁、出售或转让给某些住房组织(如非营利组织),以便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开发经济适用房。只有在处理方式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的规定,确保住房成本可负担的情况下,才能转让该房产。如果该组织未能保持多数非营利或有限分红发起人,房产将归还给该机构。转让文件还必须包含一份确认机构决定的声明,这可以保护未来的买家或贷款人。

Section § 50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财产只有在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后才能转让。但是,关于不动产租赁的其他规定在此类转让中无需考虑。

Section § 505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以及某些住房和非营利组织,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遵守另一节中描述的有关住房库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