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政府 Code § 50568(a) “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
(b)CA 政府 Code § 50568(b) “有限股息住房公司”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或存在,或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并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33000条起)限制的任何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
(c)CA 政府 Code § 50568(c) “住房公司”指根据《社区土地信托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3部分第2章(第35100条起))组建的公司。
(d)CA 政府 Code § 50568(d) “非营利公司”指根据或受《公司法典》第1编第2部第2部分(第5110条起)规定组建的非营利公司,且其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专门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