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野火对财产和公共安全构成的重大威胁,并指出野火不分行政边界,影响所有人,因此各机构之间协调一致的努力对于有效管理野火至关重要。预防措施和合作被认为是解决全州性而非地方性问题的必要手段。

本法律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地方政府实体,如市和县,确保消防是全州性的工作。然而,地方机构可以选择实施更严格的消防安全法规。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1175(a) 野火代价极其高昂,不仅对财产所有者和居民而言,对地方机构亦是如此。野火对维护公共安宁、健康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野火前锋并非唯一的风险来源,因为余烬或火星会传播到受前锋影响区域之外很远的地方,并在更长时间内对场地上的建筑物或燃料构成引燃风险。由于火灾不分行政边界,因此城市、县、特别区、州机构和联邦机构必须共同努力,控制肆虐的火灾。因此,需要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维护公共安宁、健康或安全。
(b)CA 政府 Code § 51175(b) 预防林地火灾并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而是一项全州性事务。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适用于所有地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特许市、特许县以及特许市县。本款不应限制地方机构根据法律授权施加更严格的消防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权力。
(c)CA 政府 Code § 51175(c)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目的并非限制或约束地方机构根据法律授权施加更严格的消防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权力。

Section § 51176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根据土地遭受严重火灾危险的程度对其进行分类。目标是让官员们确定能够减缓火势蔓延并减少对人员、财产和资源的危害的必要行动。它还要求实施这些预防措施。

Section § 5117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野火预防和保护相关的具体术语。“可防御空间”是指房屋周围采取措施以保护其免受野火侵害的区域。“局长”指林业和消防局的负责人。“燃料”包括任何易燃物质,如植物或石油产品。“燃料管理”是指用于控制和减少火灾蔓延燃料风险的方法。“地方机构”是指在极高火灾危险区内负责消防的机构。“单株观赏树”是指独立生长且不会助长火势蔓延的树木。“州责任区”是指为火灾管理而确定的区域。“植被”涵盖所有植物生命。“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是指被指定为野火风险很高的区域。最后,“野火”是指任何失控的开放土地火灾,无论是人为造成还是自然发生。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1177(a) “可防御空间”是指毗邻建筑物或住宅的区域,在该区域实施野火预防或保护措施,以提供防御抵御逼近的野火,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物火灾蔓延到荒地或周边区域。
(b)CA 政府 Code § 51177(b) “局长”指林业和消防局局长。
(c)CA 政府 Code § 51177(c) “燃料”指任何可燃物质,包括石油基产品、栽培景观植物、草和杂草,以及荒地植被。
(d)CA 政府 Code § 51177(d) “燃料管理”指通过机械、化学、生物或人工方式,或通过火烧,控制可燃性并降低燃料控制难度,以支持土地管理目标的行动或实践。
(e)CA 政府 Code § 51177(e) “地方机构”指在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内负责消防的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区。
(f)CA 政府 Code § 51177(f) “单株观赏树”指独立于景观中,远离建筑物、构筑物、可燃植被或其他树木的任何活树,且不构成将火灾从植被快速传播到有人居住的住宅或构筑物,或从有人居住的住宅或构筑物快速传播到植被的途径。
(g)CA 政府 Code § 51177(g) “州责任区”指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102条确定的区域。
(h)CA 政府 Code § 51177(h) “植被”指所有植物,包括树木、灌木、草以及多年生或一年生植物。
(i)CA 政府 Code § 51177(i) “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指由州消防局长根据第51178条指定为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且不属于州责任区的区域。
(j)CA 政府 Code § 51177(j) “野火”指未经计划、不希望发生的荒地火灾,包括未经授权的人为火灾、失控的荒地火灾利用事件、失控的计划烧除项目,以及所有其他以扑灭火灾为目标的荒地火灾。

Section § 51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将加州的不同区域划分为三类:中度、高度和极高度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这些分类依据全州统一标准,并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可燃物的数量(可燃物载量)、地形坡度、影响火灾风险的天气条件以及已知会传播野火的风向模式。

州消防局长应根据全州统一标准以及预计在这些区域普遍存在的火灾危险严重性,将州内区域划分为中度、高度和极高度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中度、高度和极高度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的划分应基于可燃物载量、坡度、火险天气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包括州消防局长办公室已确定风是野火蔓延主要原因的区域。

Section § 51178.5

Explanation
地方机构在收到州消防局长关于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的信息后30天内,必须将这些信息与公众分享。这些信息应该易于理解,并可供公众反馈,使用地图等清晰的格式。

Section § 511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地方机构根据州消防局长的建议,划定火灾危险区域,例如中度、高度和极高度危险区。他们有120天时间完成此项工作,并必须将相关法令提交给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地方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将州消防局长未明确划定的区域划为更高火灾风险区,但不能降低已划定的火灾危险级别。地方机构对这些危险区域所做的修改是最终决定,州消防局长不得驳回。

州消防局长将制定一份设立极高度火灾危险区域的示范法令。如果地方机构的法令与此示范法令基本一致,则推定其符合法律要求。机构必须通知相关县级办公室火灾危险地图的位置,并在地图有任何修改时进行更新。

(a)CA 政府 Code § 51179(a) 地方机构应在收到州消防局长根据第51178条提出的建议后120天内,通过法令在其管辖范围内指定中度、高度和极高度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
(b)Copy CA 政府 Code § 5117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179(b)(1) 地方机构可自行决定,在有记录中实质性证据支持的调查结果表明第51182条的要求对于该区域的有效消防是必要的情况下,将未被州消防局长认定为极高度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的、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纳入极高度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
(2)CA 政府 Code § 51179(b)(2) 地方机构可自行决定,将未被州消防局长认定为中度和高度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的、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分别纳入中度和高度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
(3)CA 政府 Code § 51179(b)(3) 地方机构不得降低州消防局长为其管辖范围内任何区域确定的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级别,并且,在根据第 (2) 款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只能提高州消防局长为其管辖范围内任何区域确定的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级别。
(c)CA 政府 Code § 51179(c) 地方机构应在通过根据 (a) 款采纳的法令后30天内,将该法令副本送交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
(d)CA 政府 Code § 51179(d) 地方机构对州消防局长提出的建议所做的更改应为最终决定,且不得由州消防局长驳回。
(e)CA 政府 Code § 51179(e) 州消防局长应准备并采纳一项规定设立极高度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的示范法令。
(f)CA 政府 Code § 51179(f) 地方机构根据本条采纳的任何法令,如果基本符合州消防局长的示范法令,应被推定为符合本条的要求。
(g)CA 政府 Code § 51179(g) 地方机构应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县评估员办公室和县规划机构办公室张贴通知,指明州消防局长根据第51178条提供的地图的位置。如果机构根据本条的 (b) 款或 (c) 款修改地图,则通知应改为指明修改后地图的位置。

Section § 51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在公共财产上为预防或扑灭火灾而清除或管理植被,不会改变该财产的“自然状况”。它侧重于保持公共土地的自然状态,并且不影响与此领域相关的任何现有法律责任或豁免。

Section § 51181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必须定期评估被视为极高火灾风险的区域,并在必要时提出修改建议。这项工作应每五年进行一次,理想情况下应与各县更新其总体规划的时间相符。任何修改都必须遵循其他章节中概述的特定程序。

州消防局长应定期审查根据本章规定确定为极高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的州内区域,并根据需要就极高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提出建议。此项审查应与每五年一次的州责任区土地审查同时进行,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各县总体规划更新的时间框架相符。对纳入极高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的任何区域的修订,应根据第51178条和第51179条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51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高火灾危险区域拥有或管理房屋的人,在其物业周围建立并保持一个称为“防火空间”的清晰区域,最远可达100英尺,以帮助预防野火。他们必须清除烟囱附近的树木部分,保持植被修剪良好,并确保屋顶没有植物碎屑。在这些区域建造或重建时,业主必须获得符合建筑标准的官方认证。未经许可,人们不能被迫改造他们不拥有的土地。加州林业和消防局提供植被管理指南,并可以更改要求。地方机构可以制定更严格的防火空间规则,并允许采用与州法规效果相同的替代做法。

总的来说,目标是通过植被控制来降低火灾风险,同时平衡侵蚀和保护本地植物等环境问题。如果消防专家认为有必要,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采取更广泛的措施。现有和新建房屋都必须符合当前的防御空间标准,对现有结构有一些灵活性以帮助管理成本。

(a)CA 政府 Code § 51182(a) 加州林业和消防局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分节所述的规定。根据这些法规,在地方机构根据第51179节指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内,拥有、租赁、控制、运营或维护已占用住宅或已占用建筑物的人,必须始终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182(a)(1)
(A)Copy CA 政府 Code § 51182(a)(1)(A) 在建筑物两侧、前方和后方保持100英尺的防火空间,但不得超出物业边界,除非分段(B)另有规定。所需的燃料改造量应考虑建筑物材料、建筑标准、位置和植被类型对建筑物可燃性的影响。燃料应保持和间隔在一种状态,使得野火不太可能点燃建筑物。本分段不适用于经过良好修剪和维护的单株树木或其他植被,这些植被能够有效管理燃料,不会形成将火灾从附近其他植被快速传播到建筑物或从建筑物传播到附近其他植被的途径,也不会阻碍火星向建筑物蔓延。燃料管理的强度可在建筑物100英尺周长范围内有所不同,在建筑物周围5至30英尺之间采用更密集的燃料减少措施,并在建筑物5英尺范围内要求设置防火星区域,具体基于加州林业和消防局与州消防局办公室协商后颁布的法规,以考虑清除防火星区域内可能被火星点燃的材料。这些法规还可以改变5至30英尺之间所需的燃料减少措施,以将防火星区域纳入本节的要求。在符合燃料管理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侵蚀、土壤扰动以及易燃非本地草和杂草的蔓延。
(B)CA 政府 Code § 51182(a)(1)(A)(B) 州法律、地方法规、规则或条例可能要求比分段(A)规定更远的距离。超出物业边界的燃料改造只能由州法律、地方法规、规则或条例要求,以保持建筑物100英尺的防火空间。邻近物业上的燃料改造只能在获得邻近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进行。任何与燃料改造相关的地方性条例都应符合所有适用的州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地方性条例可包含分摊超出物业边界的任何燃料改造费用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51182(a)(1)(A)(C) 为已占用住宅或已占用建筑物投保的保险公司,如果由具有管辖权的消防局长或消防官员指定的消防专家提供调查结果,表明燃料改造对于显著降低足以点燃建筑物的火焰或热量传播风险是必要的,并且没有其他可行的缓解措施可以降低建筑物被点燃或野火蔓延的风险,则该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比分段(A)规定更远的距离。除非州法律、地方法规、规则或条例允许,否则更远的距离不得超出物业边界。
(2)CA 政府 Code § 51182(a)(2) 移除延伸至烟囱或炉管出口10英尺范围内的树木部分。
(3)CA 政府 Code § 51182(a)(3) 保持建筑物附近或上方悬垂的树木、灌木或其他植物没有枯死或垂死的木材。
(4)CA 政府 Code § 51182(a)(4) 保持建筑物屋顶没有树叶、针叶或其他植物材料。

Section § 51182.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以执行消防安全措施,特别是在公共资源法典第4291条规定的州责任区和本法典第51182条规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内,建筑物五英尺范围内的抗余烬区。如果通过第2编第3分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常规规章制定程序采纳(a)分节所述的法规会阻碍遵守第N-18-25号行政命令中2025年12月31日的截止日期,则这些法规应作为紧急法规采纳。这意味着它们是立即需要,以保护公共安宁、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发布任何紧急规则,并且这些规则将保持有效,直到委员会对其进行修改。此外,制定或重新发布这些规则不被视为《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所指的项目。

(a)CA 政府 Code § 51182.4(a) The State Board of Forestry and Fire Protection shall adopt regulations to implement defensible space requirements for an ember-resistant zone required within five feet of a structure in the state responsibility area pursuant to Section 4291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 and a very high fire hazard severity zone pursuant to Section 51182 of this code.
(b)CA 政府 Code § 51182.4(b) If adopting the regulations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a) through the regular rulemaking process pursuant to 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would inhibit compliance with the December 31, 2025, deadline in Executive Order No. N-18-25, the regulations shall instead be adopted as emergency regulations, in which case the adoption of initial regulations shall be deemed in response to an emergency and the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shall consider the adoption of initial regulations as necessary for the immediate preservation of the public peace, health, safety, and general welfare.
(c)CA 政府 Code § 51182.4(c) The State Board of Forestry and Fire Protection may readopt any emergency regulation authorized by this section that is the same as or substantially equivalent to an emergency regulation previously adopt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d)CA 政府 Code § 51182.4(d) Notwithstanding 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any emergency regulations adopted or readopt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remain in effect until revised by the State Board of Forestry and Fire Protection.
(e)CA 政府 Code § 51182.4(e) The adoption or readoption of the regulations described in this section shall not constitute a project for purposes of 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

Section § 51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免除完全由不燃材料建造的结构遵守消防安全标准,或调整周围可燃物管理的要求。但是,除非法律允许,否则机构不能改变建筑标准。 要使豁免或调整生效,结构的居住者或业主必须同意接受检查,以确保持续遵守消防安全标准。

Section § 51183.5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出售位于指定极高火灾危险区域内的房产,您必须告知买方此风险并遵守特定的披露规定。如果您知道房产在该区域内,或者地图显示如此,则必须进行披露。您可以使用特定的地方披露表格或自然灾害表格来传达此信息。

如果地图不清楚,您应该表明该房产可能位于此高风险区域,除非您有报告证明并非如此。本法律不免除您在披露房产风险时必须真实和全面的任何其他义务。

(a)CA 政府 Code § 51183.5(a) 位于根据本章划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内的不动产转让人,应向任何潜在受让人披露该不动产位于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内,并受第51182条规定的约束。
(b)CA 政府 Code § 51183.5(b) 仅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需要根据本条进行披露:
(1)CA 政府 Code § 51183.5(b)(1) 转让人或转让人的代理人实际知晓该不动产位于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内。
(2)CA 政府 Code § 51183.5(b)(2) 已根据第51178条向地方机构提供了包含该不动产的地图,并且在县记录员、县估价员和县规划机构的办公室张贴了通知,该通知标明了地图的位置以及地方机构收到的任何关于地图变更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51183.5(c) 在所有受《民法典》第1103条约束的交易中,本条 (a) 款所要求的披露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供:
(1)CA 政府 Code § 51183.5(c)(1) 根据《民法典》第1102.6a条提供的《地方选择不动产披露声明》。
(2)CA 政府 Code § 51183.5(c)(2) 根据《民法典》第1103.2条提供的《自然灾害披露声明》。
(d)CA 政府 Code § 51183.5(d) 如果地图或随附信息不具备足够的准确性或比例,以致于合理的人无法确定标的不动产是否包含在极高火灾危险区域内,则转让人应在《自然灾害披露声明》上勾选“是”。如果转让人附上根据《民法典》第1103.4条 (c) 款准备的报告,证明该不动产不在危险区域内,则其可在《自然灾害披露声明》上勾选“否”。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缩减转让人或转让人的代理人在根据本款作出决定时行使合理注意的任何现有义务。
(e)CA 政府 Code § 51183.5(e) 《民法典》第1103.13条适用于本条。
(f)CA 政府 Code § 51183.5(f) 本条中披露事项的规定不限制或缩减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披露义务,也不限制或缩减为避免转让交易中的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而可能存在的披露义务。

Section § 5118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某些土地和水域无需遵守第51182条的规定。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用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敏感型公园或具有特殊风景意义的区域。无论所有权类型如何,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私人实体,本规定均适用。

尽管这些区域获得豁免,但仍允许进行受控焚烧以帮助改善环境。如果这些豁免区域旁边的土地被开发,则只有该新开发地块必须遵守第51182条的防火规定,而豁免区域则不需要。

(a)CA 政府 Code § 51184(a) 第51182条不适用于为以下一项或多项目的或用途而获取或管理的任何土地或水域:
(1)CA 政府 Code § 51184(a)(1) 濒危或受威胁物种的栖息地,或任何被州或联邦政府列为濒危或受威胁物种候选的物种。
(2)CA 政府 Code § 51184(a)(2) 主要保持自然状态作为野生动物、植物或动物群落栖息地的土地。
(3)CA 政府 Code § 51184(a)(3) 环境敏感的公园绿地。
(4)CA 政府 Code § 51184(a)(4) 经地方机构或州或联邦法律宣布具有风景价值的其他土地。
(b)CA 政府 Code § 51184(b) 无论土地或水域是以完全所有权形式持有还是以任何较小的权益形式持有,本豁免均适用。本豁免适用于任何公共机构、任何已将土地或水域专门用于一项或多项上述目的或用途的私人实体,或由公共机构和私人实体组合进行该项专用。
(c)CA 政府 Code § 51184(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使用经适当授权的计划性焚烧,以改善土地的生物功能或协助恢复所需的植被。
(d)CA 政府 Code § 51184(d) 如果(a)款所述的任何土地或水域附近的任何土地得到改善,使其受第51182条的约束,则遵守第51182条的义务应由拥有、租赁、控制、运营或维护该改善土地上已占用住宅或已占用建筑物的人承担。第51182条要求的所有维护活动和其他防火措施仅适用于该改善土地,而不适用于(a)款所述的土地和水域。

Section § 5118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第51182条规定,他们将被罚款100到500美元。如果他们在五年内再次违反,罚款将增加到250到500美元。如果他们在五年内第三次被抓到,这将构成轻罪,并处以至少5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511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处房产存在违反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地方政府将通知房产所有者进行整改。如果所有者不采取行动,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进行整改,并将产生的费用记在所有者名下。这笔费用可以成为对该房产的债权,称为留置权,该留置权将正式记录,并根据记录时间确定优先顺序。

此外,地方政府需要告知居民关于近期立法更新所增加的新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别是关于防火余烬区的规定。新建筑的这些规定要等到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发布新的法规和指导方针后才会生效,而现有建筑则必须在新建筑新规生效三年后遵守。

(a)CA 政府 Code § 51186(a) 对违反第51182条规定条件的财产具有管辖权的当地机构,应通知财产所有者纠正这些条件。如果所有者未能纠正这些条件,当地机构可以促使进行纠正,所产生的费用在房地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登记后,将成为该财产的留置权。留置权的优先权应以登记日期为准。留置权应包含房地产的法定描述、估税员地块编号以及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的登记所有者的姓名。
(b)Copy CA 政府 Code § 5118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186(b)(1) 对适用第51182条规定条件的财产具有管辖权的每个当地机构,应作出合理努力,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受影响居民提供通知,描述2019-20届常会第3074号议会法案对第51182条(a)款(1)项修正案所增加的要求,然后才对违反这些要求的行为施加处罚。
(2)Copy CA 政府 Code § 51186(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51186(b)(2)(A) 根据第51182条设立防火余烬区的要求,在新建筑物方面,在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根据第51182条(a)款(1)项更新法规以及根据第51182条(c)款(2)项更新指导文件之前,不应生效。
(B)CA 政府 Code § 51186(b)(2)(A)(B) 根据第51182条设立防火余烬区的要求,对现有建筑物而言,应在新建筑物生效日期三年后生效。

Section § 5118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第51182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公共滋扰,这意味着它可能对公众造成损害或不便,正如第38773条所阐述的。

Section § 51188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如果本章与任何允许区域规划机构管理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的州法律发生冲突,则以本章规定为准。

Section § 511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使建筑物及其周边区域能够抵御火灾的重要性,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着火风险并协助消防员。它要求州消防局长根据2017年野火季节的经验教训,制定更新的建筑标准和一份经济实惠的改造清单,以加强火灾风险降低。

该法律还规定制定一个地方当局可以使用的示范性可防御空间计划。该计划应包括维护建筑物周围空间、财产线以外的燃料改造以及执法程序(例如检查和违规传票)的指南。地方机构可以向财产所有人追回执行这些标准的费用。可防御空间计划和指导文件必须根据需要进行更新。

(a)CA 政府 Code § 51189(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场地和建筑物的可防御性对于降低建筑物着火的风险以及消防员有效灭火至关重要。建立这种可防御性的需求超出了本章要求的场地燃料管理实践,并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建筑物抵抗着火可能性的措施,例如使用耐火建筑材料的建筑设计和施工要求,以及降低建筑物突出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门廊、露台、阳台和屋檐)和建筑物开口(包括但不限于阁楼、地基和屋檐通风口、门和窗户)火灾风险的标准。
(b)CA 政府 Code § 51189(b) 不迟于2020年1月31日,州消防局长应与局长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主任协商,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30节的规定,推荐更新的建筑标准,以提供全面的场地和建筑物火灾风险降低措施,保护建筑物免受从相邻建筑物或植被蔓延的火灾,并保护植被免受从相邻建筑物蔓延的火灾,基于从2017年野火季节吸取的经验教训。
(c)Copy CA 政府 Code § 51189(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189(c)(1) 不迟于2020年1月31日,州消防局长应与局长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主任协商,制定一份低成本改造清单,以提供全面的场地和建筑物火灾风险降低措施,保护建筑物免受从相邻建筑物或植被蔓延的火灾,并保护植被免受从相邻建筑物蔓延的火灾。林业和消防局应将该清单纳入其防火教育和宣传工作中。
(2)CA 政府 Code § 51189(c)(2) 除了第(1)款的要求外,该清单应包括一份指导文件,包括区域适宜的植被管理建议,以保护和恢复耐火或耐旱(或两者兼有)的本地植物物种。
(d)Copy CA 政府 Code § 51189(d)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189(d)(1) 州消防局应制定一个示范性可防御空间计划,该计划应提供给市、县或市县使用,以执行本法典第51182节和《公共资源法典》第4291节(a)款的可防御空间规定。在制定该计划时,州消防局长应咨询来自地方、州和联邦消防部门、地方政府、建筑官员、公用事业公司、建筑行业、保险公司和保险研究组织以及环保社区的代表。该计划的组成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1189(d)(1)(A) 围绕指定建筑物创建和维护可防御空间的一般指南,包括植被管理的适当指南和定义。
(B)CA 政府 Code § 51189(d)(1)(B) 财产线以外的燃料改造规定,包括在未开发地块上,以保持建筑物100英尺的可防御空间。
(C)CA 政府 Code § 51189(d)(1)(C) 执法人员所需的建议最低资格。
(D)CA 政府 Code § 51189(d)(1)(D) 遵守和维护可防御空间要求的执法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i)CA 政府 Code § 51189(d)(1)(D)(i) 现场检查。
(ii)CA 政府 Code § 51189(d)(1)(D)(ii) 通知财产所有人违规行为的程序。
(iii)CA 政府 Code § 51189(d)(1)(D)(iii) 财产所有人采取纠正措施和复检的时间表。
(iv)CA 政府 Code § 51189(d)(1)(D)(iv) 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在可防御空间范围内清除火灾隐患的传票。
(v)CA 政府 Code § 51189(d)(1)(D)(v) 建议的行政程序,允许财产所有人对传票提出上诉。
(2)CA 政府 Code § 51189(d)(2) 如果采纳了可防御空间计划,负责执行该计划的地方机构可以收回实际的纠正费用,并可以促使在不动产所在县记录一份纠正留置权通知。该通知应至少识别财产的登记所有者或占有人,列出登记所有者或占有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列出地方机构命令纠正的日期和纠正完成的日期,并包括受留置权约束的不动产描述和纠正费用金额。
(3)CA 政府 Code § 51189(d)(3) 根据本款要求制定的示范性可防御空间计划,应在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实质性更新根据本法典第51182节(c)款和《公共资源法典》第4291节(e)款制定的指导文件时进行更新。
(4)CA 政府 Code § 51189(d)(4) 为了制定和实施本款,并支持对本法典第51182条(c)款和《公共资源法典》第4291条(e)款中确定的指导文件进行任何必要的更新,州消防局有权从建筑标准管理特别周转基金中支出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31.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