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根据1950年人口普查统计人口超过190万的城市,也不适用于同时被指定为市和县的城市。

Section § 51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与县内的城市签订协议。这些协议旨在让县的官员和雇员履行特定的城市职责或职能。同样,城市也可以通过其立法机构与县签订此类协议。

县监事会可以与县内受普通法或特许状管辖的城市签订合同,且市立法机构可以与该县签订合同,由其适当的官员和雇员履行城市职能。

Section § 51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两个地方机构之间的合同最长可达五年。它可以续签额外的五年期,但这种续签不是自动的。如果任何一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决定不继续,他们必须在当前期限结束前至少一年投票反对。

Section § 51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合同中指明的县级官员和雇员,将在市内拥有与该合同中指明的市级官员或雇员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51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在合同中约定向县支付一笔款项。这笔款项将支付给县财务主管。

Section § 51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县级部门和市级部门合并,导致需要裁减任何一个部门的员工时,裁员将根据员工的入职时间长短来决定,而不是他们的职位名称或岗位。工作时间更长的员工拥有更高的工作保障,并且资历规则必须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员工,无论他们是县级部门还是市级部门的员工。

如果合同导致县级部门与类似的市级部门合并,且需要裁减任何一个部门以及特定晋升序列中的员工,则裁减应仅从该晋升序列中最新雇用的员工中进行,而不论员工在裁减时所担任的任何代码编号职位。资历规则应予保留,不得对任何一方地方机构的员工进行歧视。

Section § 51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员工从市调动到县时,他们的养老金福利必须得到延续。负责调动的合同必须确保,要么由县接管城市的养老金权利,要么由市继续支付,要么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Section § 513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县监事会接管市的养老金或财产时,必须单独以信托方式持有这些资产,确保这些资产仅用于支付市应承担的养老金部分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

Section § 51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旦一个人开始领取养老金,他们就对养老金基金中的资金拥有永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