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3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的县级政府根据合同或法律授权向城市提供服务时,必须向该城市收取提供这些服务所涉及的具体费用。县级政府不得向城市收取与这些特定服务无关的一般管理费用,例如县级政府无论是否与城市签订合同都会产生的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城市只为实际获得的服务付费,而不是额外的县级政府开支。

如果对哪些费用算作一般管理费用存在争议,法院可以审查县级政府的决定,以确保其合理性。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1983年底之前已经生效的合同。

县级政府通过其相关部门、委员会、理事会、官员或雇员,根据合同或法律授权向任何城市提供服务时,应向该城市收取提供所合同或授权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县级政府不得向签订特定服务合同的城市收取任何部分费用,无论是作为直接或间接管理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经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归属于向县所有区域提供的服务的费用,或县级政府运营的一般管理费用。就本节而言,一般管理费用是指县级政府无论是否根据合同向城市提供服务都会产生的费用。
任何关于一般管理费用的决定都应接受法院对其合理性的审查。
本节不适用于县级政府于1983年12月31日生效的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