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通过其相关部门、委员会、理事会、官员或雇员,根据合同或法律授权向任何城市提供服务时,应向该城市收取提供所合同或授权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县级政府不得向签订特定服务合同的城市收取任何部分费用,无论是作为直接或间接管理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经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归属于向县所有区域提供的服务的费用,或县级政府运营的一般管理费用。就本节而言,一般管理费用是指县级政府无论是否根据合同向城市提供服务都会产生的费用。
任何关于一般管理费用的决定都应接受法院对其合理性的审查。
本节不适用于县级政府于1983年12月31日生效的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