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员和雇员道德培训
Section § 5323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关键术语。首先,它解释了谁被视为“立法机构”和“地方机构”,其中包括市、县、学区和特许学校。接着,它定义了“地方机构官员”,包括民选成员和某些获得任何形式报酬的雇员。最后,它概述了“道德法律”,这些法律涵盖了关于个人经济利益、职务特权、政府透明度和公平程序的规定,以确保官员们行为道德且诚实。
Section § 53235
如果地方政府机构向其立法机构成员支付报酬或报销其开支,这些官员必须接受道德伦理培训。这同样适用于学区、县教育委员会和特许学校的理事会成员,无论他们是否获得报酬。每位官员每两年需要接受两小时的道德伦理培训。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与总检察长合作创建并提供此类培训,其他实体在咨询后也可以创建课程。
地方机构和协会可以提供各种培训形式,包括在线或面授课程,并且必须提供参与证明。他们被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向其官员告知培训机会。
Section § 53235.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机构官员接受特定培训。截至2006年1月1日仍在任的官员,必须在2007年1月1日前完成培训,此后每两年进行一次。2006年1月1日之后上任的新官员,需要在上任一年内完成培训,此后也是每两年一次。
担任学区、县教育或特许学校董事会成员的官员,必须在2026年1月1日前接受培训,此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兼任多个地方机构职务的官员,无论服务多少个机构,只需每两年完成一次培训即可。
Section § 53235.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机构,在官员完成强制性道德培训时,必须保留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官员完成培训的日期以及提供培训的机构。法律还规定,这些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五年,并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