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2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什么是“地方机构”。它包括县、市、市县(包括拥有特许状的)、区、学区以及其他公共或市政法人团体。它还涵盖了政治分区、州的公共机构,以及代表这些实体行事的任何组织。

本条所称“地方机构”指任何县、市、市县,包括任何特许县、市或市县,以及任何区、学区、市政或公共法人团体、政治分区、或州的公共机构,或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机构的任何附属机构。

Section § 532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当地机构不得制定或继续实施阻止在集体谈判中利用“工作价值可比性”来协商薪资的规定。这个概念意味着,在评估雇员工作价值时,应参照其他雇员的工作,并基于技能、努力、责任和工作条件等因素进行考量。

现有协议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期满后,新的谈判必须遵循这些指导原则。

(a)CA 政府 Code § 53248(a) 任何地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或继续实施禁止将工作价值的可比性作为集体谈判过程中可用于协商薪资的因素之一的条例或政策。目前生效的现有谅解备忘录将继续有效直至期满。此后,应根据本条进行谈判。
(b)CA 政府 Code § 53248(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53248(b)(1) “工作价值的可比性”是指雇员或某类或薪资范围内的雇员群体所从事工作的价值,相对于地方机构所维持的任何类别或薪资范围内的其他雇员或雇员群体的工作价值,并应通过与其他类别雇员工作表现中通常所需的技能、努力、责任和工作条件的综合来衡量。
(2)CA 政府 Code § 53248(b)(2) “技能”是指完成工作所需的技能,包括雇员通过经验、培训、教育或天赋获得的任何类型的智力或体力技能。
(3)CA 政府 Code § 53248(b)(3) “努力”是指完成工作所需的努力,包括任何智力或体力努力。
(4)CA 政府 Code § 53248(b)(4) “责任”是指完成工作所需的责任,包括雇主在多大程度上依赖雇员完成工作、职责的重要性,以及雇员对他人工作和资源的责任。
(5)CA 政府 Code § 53248(b)(5) “工作条件”是指雇员工作所处的条件,包括身体或心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