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290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在政府讨论中某些术语的含义。“地方机构”指市、县或区,而“立法机构”则指这些实体的管理团体,例如县的监事会或区的董事会。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3290(a) “地方机构”指市、县或区。
(b)CA 政府 Code § 53290(b) “立法机构”指县或市县的监事会,市的市议会或理事会,以及区的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

Section § 5329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地方机构接管了另一个机构的职能,并且法律规定原机构的员工将成为新机构的员工,那么新机构可以设定雇用这些员工的规则和条件。如果员工不符合这些设定的资格或条件,他们将不会被新机构录用。

Section § 53292

Explanation

当消防部门或机构因合并、兼并、并入或合同而关闭或其管辖范围缩小,并且新的机构需要雇用额外消防员时,它必须优先雇用来自原关闭或缩小部门的消防员。只要这些消防员未超过强制退休年龄,他们应被安排到与之前职级相似的职位。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接管职责的机构中现有消防员的雇佣权利不应受到不利影响。但是,在非一级县的县内,通过县与代表受影响消防员的雇员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议,可以做出例外安排。

(a)CA 政府 Code § 53292(a) 凡提供消防保护的特别区或联合权力机构,或市消防局,因合并、兼并、设立、并入或合同而解散或其服务区域缩小,且接管该解散或缩小区域的职责的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市消防局决定雇用额外消防员时,应优先选择由该解散或缩小区域的区、联合权力机构或部门雇用的消防员来填补职位。所雇用的消防员应尽可能获得与他们在解散或缩小区域的区、联合权力机构或部门中担任的职级相当的职位。不得雇用超过接管该解散或缩小区域的职责的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市消防局强制退休年龄的消防员。
(b)CA 政府 Code § 5329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因合并、兼并、设立、并入或合同而雇用消防员的情况下,接管该解散或缩小区域的职责的区、联合权力机构或消防局的雇员的资历或其他雇佣权利不应因此次合并、兼并、设立、并入或合同而受损,除非在非一级县的县内,与根据《法典》第1篇第4部第10章(第3500条起)认可的、且代表接管该解散或缩小区域的职责的区、联合权力机构或部门中受合并、兼并、设立、并入或合同影响的类别的雇员的每个雇员组织,在谅解备忘录中另有约定。

Section § 532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主要负责控制和保护洪水的州机构,不能将工程或测量服务外包,除非是与另一个在特定项目上共享其区域或利益的政府机构合作。在这项规定生效之前签订的任何合同不受此限制的影响。

任何根据普通法或特别法成立的、在有限范围内履行政府或专有职能且其主要职能是控制和保护洪水的州机构,不得签订合同提供工程或测量服务(分别由《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部第 7 章(自第 6700 条起)和第 15 章(自第 8700 条起)所定义),除非是与另一个政府机构签订,该机构的边界涵盖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这些机构在需要提供此类工程或测量服务的项目或服务区域中具有共同利益。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由任何此类机构签订的任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