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3225(a) 医疗保险采购联盟计划特此批准设立。该计划应根据本条规定由医疗保险采购联盟计划董事会管理。
(b)CA 政府 Code § 53225(b) 根据第三篇第四部第三章(自第31450条起)的规定设有县退休金制度的任何两个或更多县的管理机构,在通知并咨询所有根据该章规定设有县退休金制度的其他县后,可经决议选择组建或参与该计划,并任命一名县官员为董事会成员,但须受 (c) 款规定的时间限制。在根据第三篇第四部第三章(自第31450条起)的规定设有退休金制度的任何县,如果县退休金委员会已根据第31691、31691.1或31694.1条的规定选择为退休人员及其受抚养人的健康福利覆盖范围缴纳供款,则该选择应由县监事会和县退休金委员会共同行使。在根据经1971年第1204章法规修订的第20820条和经1961年第43章法规修订的第20822条定义的任何一级县,该决议应由县退休金委员会发起。县监事会应缴纳合理数额的资金,以支付其在该计划的初始启动成本和管理成本中的份额。
(c)CA 政府 Code § 53225(c) 一旦董事会启动了医疗保险合同年度,任何根据第三篇第四部第三章(自第31450条起)的规定设有县退休金制度的县、市或区,如果希望参与该计划,可经决议选择参与,该决议须在下一个保险合同年度开始前至少一年通过。每个选择参与的市和区可任命其一名官员为董事会咨询委员会成员。参与的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缴纳合理数额的资金,以支付其在该计划的初始启动成本和管理成本中的份额。
(d)CA 政府 Code § 53225(d) 每个选择参与该计划的县、市或区应:
(1)CA 政府 Code § 53225(d)(1) 向联盟提供董事会可能认为必要的员工信息。
(2)CA 政府 Code § 53225(d)(2) 仅向其符合条件的员工、退休人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联盟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
(3)CA 政府 Code § 53225(d)(3) 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退休人员及其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提供联盟提供的选定医疗保险计划。
(4)CA 政府 Code § 53225(d)(4) 执行该计划的宗旨并支付其初始启动成本中的份额。
(5)CA 政府 Code § 53225(d)(5) 遵守董事会通过的规章制度以及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规章制度。
(e)CA 政府 Code § 53225(e) 董事会可在收到参与申请后180天内,拒绝任何市或区的申请。
(f)CA 政府 Code § 53225(f) 退出联盟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须在不再需要保险覆盖的医疗保险合同年度结束前至少一年提交。
(g)CA 政府 Code § 53225(g) 董事会可在提前一年发出书面通知后,根据规章制度因故终止参与的公共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