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可包含一项规定,即在根据第53398.20条通过设立该区的条例生效后,每年由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对基础设施融资区内应税财产征收或为其利益征收的税款(如有),应按照第53993条的规定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3398.30(a) 每年由或为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根据其税率对应税财产征收的税款中,根据在根据第53398.20条通过设立该区的条例生效前最后一次均衡化的、用于受影响征税实体对该财产征税的评估名册所示的该区内应税财产评估总值计算的部分,应分配给各自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并在征收后支付给它们,如同由或为受影响征税实体征收的其他所有财产税款的支付方式一样。
(b)CA 政府 Code § 53398.30(b) 每年征收的税款中,超出(a)款规定金额的部分,且该部分已在城市和每个已根据第53398.19条同意参与的受影响征税实体所采纳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中明确规定,应分配给该区,并在征收后存入该区的专项基金,用于该区的所有合法目的。除非且直到该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超过(a)款所指的最后一次均衡化评估名册所示的该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否则在该区内应税财产上征收和收取的全部税款应支付给各自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当该区根据已采纳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停止存在时,此后从该区应税财产税款中收取的所有款项应支付给各自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如同支付所有其他财产税款的方式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