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开发区基础设施融资区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编制与批准
Section § 53398.1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的立法机构在边境开发区内提议设立一个或多个基础设施融资区。首先,城市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来设立该区域,详细说明其边界,边界可以在市书记官保管的地图上显示。该决议还需要明确将资助哪些类型的公共设施,只要这些设施获得另一特定条款的允许。此外,城市可以使用来自该区域内部的增加的财产税收入来支付这些设施的费用。最后,城市必须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该提案。
Section § 53398.13
一旦立法机构决定按照第 (53398.10) 条的规定推进,他们必须指示市工程师或类似官员,按照第 (53398.14) 条的规定,制定一份详细的基础设施计划。
Section § 53398.14
Section § 53398.15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项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必须送交拟议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以及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该计划必须包含加州环境质量法案所要求的任何必要的环境影响相关报告。这些报告与规划中的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有关。该融资计划还必须供公众查阅,并送交当地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审查。
Section § 53398.16
Section § 53398.17
在立法机构批准一项拟议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之前,他们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这次听证会必须在所有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收到计划后至少60天才能举行。土地所有者和受影响的实体会收到直接通知,但公众将通过报纸获得通知,报纸会连续四周每周刊登。通知应解释该区域将用于资助公共项目,简要概述项目和财务计划,并描述该区域的边界。通知还将详细说明人们何时何地可以对该计划提出异议。
Section § 53398.18
Section § 53398.19
本节规定,市或县政府不能批准一项与不同征税机构分享基础设施项目税收收入的计划,除非这些机构同意。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需要在政府就此举行听证会之前书面批准该计划。
然而,如果计划被修改,使其不包括任何未批准的征税实体的税收收入,法律允许政府继续设立基础设施融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