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7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两个关键术语。首先,“地方政府”指的是县、市、特许市或市政法人等实体。其次,“区”是根据州法律设立的机构,用于在指定区域内执行特定的政府或商业任务。

定义。
在本条中:
(a)CA 政府 Code § 53720(a) “地方政府”指任何县、市、市县,包括特许市或特许县,或任何公共或市政法人;并且,
(b)CA 政府 Code § 53720(b) “区”指根据普通法或特别法成立的州机构,用于在有限范围内履行地方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

Section § 537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税收分为两类:普通税和特别税。普通税用于满足政府的整体需求,而特别税则分配用于特定目的。

所有税收要么是特别税,要么是普通税。普通税是为一般政府目的而征收的税。特别税是为特定目的而征收的税。

Section § 53722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或区域想要征收特别税,它们必须首先获得选民的批准。具体而言,该税收需在选举中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生效。

Section § 53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政府或区不能开征普通税,除非它首先通过投票获得许可。该普通税必须在选举中获得超过半数投票者的批准。

任何地方政府或区,无论是否被授权征收财产税,均不得征收任何普通税,除非且直到该普通税提交给该地方政府或区的选民,并经就该问题举行的选举中投票的选民的多数票批准。

Section § 537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地方政府如何提出需要公众投票的税收。此类税收必须在官方条例或决议中详细说明,包括税种、税率、征收方式、选举日期,以及如果是专项税,其具体用途。要推进此类税收,立法机构必须以三分之二的票数批准。通常,税收选举应与主要选举合并举行,但如果地方政府承担费用,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专项税的收入必须仅用于其指定的用途。

(a)CA 政府 Code § 53724(a) 须遵守第53722条或第53723条规定的投票要求的税收,应由地方政府或区域的立法机构通过一项条例或决议提出。提出此类税收的条例或决议应包括拟征收的税种和税率、征收方式、就该事项举行选举的日期,以及,如果是专项税,其征收所寻求的目的或服务。
(b)CA 政府 Code § 53724(b) 任何须遵守第53723条规定的投票要求的税收,除非提出此类税收的条例或决议获得地方政府或区域立法机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投票批准,否则不得提交选举。
(c)CA 政府 Code § 53724(c) 除(d)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税收的选举,应与全州初选、全州大选或地方政府或区域所有选民均有权投票的定期举行的地方选举合并举行。
(d)CA 政府 Code § 53724(d) 尽管有(c)款的规定,地方政府或区域的立法机构可以规定,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税收的选举应在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日期举行。地方政府或区域应承担根据本款举行的任何选举的费用。根据本款举行的选举应被视为由召集该选举的地方政府或区域提出请求,且不应被视为一项州政府指令。
(e)CA 政府 Code § 53724(e) 任何专项税的收入应仅用于其征收所针对的目的或服务,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53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另有允许,否则加州的当地政府和地区不能根据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从价税),也不能对房产销售征收销售税。此外,宪法特定条款允许征收的一些税费不需要本条中描述的常规投票程序。

(a)CA 政府 Code § 53725(a) 除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1款允许的情况外,任何地方政府或地区均不得对不动产征收任何从价税。任何地方政府或地区均不得对市、县或区内不动产的销售征收任何交易税或销售税。
(b)CA 政府 Code § 53725(b)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1款(b)项允许征收的税费不应受本条规定的投票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537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除非第53727条另有规定,本条款不会改变或废除1985年8月1日之前制定的法律所允许的任何特别税。

Section § 537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加州地方政府除非现有法律已授权,否则不能征收新税。它还规定,在1985年8月1日之前征收的任何特别税不受影响。对于在1985年8月1日至本条款生效日期之间征收的税,只有在选民于两年内以多数票批准后才能继续征收。如果未能获得选民批准,该税必须在1988年11月15日之后停止征收。

(a)CA 政府 Code § 53727(a) 本条、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或《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分部第3.5条(自第50075节起),均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地方政府或地区征收其未获授权征收的任何普通税或特别税;但依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分部第3.5条在1985年8月1日之前征收的任何特别税不受本节影响。
(b)CA 政府 Code § 53727(b) 任何地方政府或地区在1985年8月1日或之后、且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征收的任何税,仅在获得就征收问题进行投票的选民多数票批准后方可继续征收,该选举应在本条生效日期起两年内举行。任何未能寻求或获得该多数批准的地方政府或地区,应自1988年11月15日起停止征收该税。

Section § 537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地方政府或区在未遵守本条规定或超出其被允许的权限的情况下征收税款,州政府将按其征收的不当税款的相同金额,减少分配给该地方的财产税收入。这项罚款适用于征收该税款的每一年。公民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质疑并试图宣告该未经授权的税款无效。

Section § 53729

Explanation
对本条的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加利福尼亚州人民投票批准才能进行。

Section § 537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违宪,这只会影响该特定部分或其适用。本条的其余部分对其他人或在其他情况下仍然有效且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