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9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任何允许分割财产税收入的法律,从选民批准的额外财产税税率中征收的税款不能被分割。简单来说,因选民批准而提高的财产税免于收入共享或分割。

但是,对于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条件下财产税的分配方式,存在一个例外,特别是涉及重建机构的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399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第 (b)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任何授权分割应税财产所征税款的法律而言,包括但不限于第 53369.30、53396、53398.30、53398.75 和 62005 条,任何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A 条第 1 款第 (b) 项经选民批准征收的财产税税率所产生的收入,且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A 条第 1 款第 (a) 项所限制的财产税税率之外征收的,均不得分割。
(b)CA 政府 Code § 53993(b) 第 (a) 款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4 编第 1.85 部分(自第 34170 条起)进行的财产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