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9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地方机构”一词,以涵盖州内各种类型的政府实体,例如市、县、区、公共机构或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在本条中,“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或区、公共机构,或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Section § 539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不同类型地方政府实体中“立法机构”的含义。在一个市中,它指的是市议会或理事会。对于县或市县联合体,它指的是监事会。对于特别区或其他公共实体,它指的是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

在本条中,“立法机构”就市而言,指市议会或理事会;就县或市县而言,指监事会;就特别区或任何其他市政或公共法人或区而言,指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管理机构。

Section § 5397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县级设施背景下“警务保护服务”的含义。它明确指出这些服务涵盖监狱、拘留中心和少年拘留所等场所。所涉成本包括建造或升级这些设施以及任何相关的借款费用。

本条中使用的“警务保护服务”包括县刑事司法设施,应限于监狱、拘留设施和少年拘留所。提供警务保护服务的成本包括建造、重建、扩建或改进县刑事司法设施的成本,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必要债务偿付。

Section § 539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消防服务”进行了广义定义,不仅包括灭火,还包括紧急医疗服务(EMS),如果这些服务是由地方机构直接提供或通过合同提供的。紧急医疗服务涵盖设备、车辆、人员工资和福利等,具体内容在相关的健康安全法规中有说明。这项具体规定仅适用于圣贝纳迪诺县,并且针对同时提供警务或消防保护的机构。

(a)CA 政府 Code § 53971.4(a) 本条中使用的“消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地方机构直接提供或通过合同提供的紧急医疗服务。
(b)CA 政府 Code § 53971.4(b) “紧急医疗服务”包括设备、器械以及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依照《健康与安全法》第2.5部第1编第3章第5条(自第1797.160节起)所述的《紧急医疗服务系统和院前紧急医疗护理人员法》的规定,当这些服务由同时提供警务或消防保护的地方机构提供时。
本节仅适用于圣贝纳迪诺县。

Section § 539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当地方机构仅有权通过决议行事时,“条例”一词也包括“决议”。

在本条中,“条例”包括地方机构仅被授权通过决议行事时的“决议”。

Section § 53972.5

Explanation

如果提议设立一个新的地方机构来处理消防或警察服务,该计划可以与一项通过特别税来资助这些服务的提案合并。这项合并提案可以作为一项问题提交给选民投票决定。为了使该机构得以设立并开始征税,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选民批准。

设立地方机构以直接提供消防、防火或灭火服务,通过与另一个地方机构签订合同,或根据《1987年消防区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部第3部分(自第13800条起)),或提供警察保护服务的提案,可以与地方机构根据第53978条通过特别税的提案合并,并作为单一投票提案提交给选民。如果两项提案作为单一投票提案提交,则拟议的地方机构不得设立,且特别税不得生效,除非该提案获得投票选民三分之二的批准。

Section § 53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地方政府,如果在此法律变更之前,已经设立并获得选民批准征收某种地方费用,则被视为符合现行规定。它们可以在未来的年份里,继续使用其现有的法令或决议征收这些费用。

任何地方机构,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根据制定本节的法案所废止的法规,通过法令或决议采纳并获得选民批准的备用费或可用性费的程序,应被视为符合第53978节的规定。该地方机构可以根据该法令或决议的规定,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的所有财政年度,依照第53978节征收此类评估。

Section § 539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提供消防或警察保护服务的地方机构提议征收一项专项税来资助这些服务。这项税不基于财产价值,并且需要获得受影响区域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税额根据财产类型或其用途确定,并可根据服务在特定区域的可用程度而有所不同。

这项税收的收入必须专门用于消防或警察服务,涵盖设备和人员工资等费用。这项税可以与其他地方税一起征收,县可以代表机构收取税款并为此收取费用。这项法律不限制为消防或警察服务征收的其他类型的税费。

(a)CA 政府 Code § 53978(a) 任何直接提供消防或预防服务、通过与另一个地方机构签订合同提供此类服务、或根据本法典第 25643 条或《1987 年消防区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 编第 3 部分(自第 13800 条起))提供此类服务、或提供警察保护服务的地方机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过法令确定并提议通过一项由该地方机构提供的消防和预防服务的专项税,或一项由该地方机构提供的警察保护服务的专项税,如果该地方机构同时提供这两种服务,则可以提议通过这两种专项税,但此税不属于从价财产税。立法机构可以在地方机构内设立区域或地带,并将专项税的征收限制在这些区域或地带。该提案应提交给受影响区域或地带的选民,或该区的选民,并在获得投票选民三分之二的批准后生效。然而,设定此类专项税的地方机构不得对联邦或州政府机构或另一个地方机构征收此类税。
(b)CA 政府 Code § 53978(b) 根据 (a) 款提交选民批准的法令,应明确规定每项此类专项税的金额。每项此类专项税应根据地块、财产改良类别或财产使用情况,或其组合,在提供消防服务或警察保护服务的地方机构内征收,其目的是分别用于获取、提供、操作和维护消防和警察保护设备或器械,或其中任一服务;分别用于支付消防和警察保护人员或其中任一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分别用于该地方机构在提供消防和预防服务或警察保护服务(或两者兼有)的区域、地带或地方机构内的其他必要的消防和预防费用和警察保护费用,或其中任一费用。
一项法令,如果规定了根据地块、财产改良类别或财产使用情况,或其组合征收的最高税额,并允许提议征税的地方机构每年在最高税额内确定征收金额,则应符合本条的要求。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未经 (a) 款规定的选民批准,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法令规定的最高金额。
(c)CA 政府 Code § 53978(c) 立法机构确定并经地方机构选民批准的每项此类专项税的金额,可以根据受影响区域内消防和预防服务或警察保护服务的可用程度,分别对每个地块、改良物或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并可以将此类收费限制在该地方机构内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区域或地带。
(d)CA 政府 Code § 53978(d) 立法机构可以规定,专项税的征收方式和罚款规定与地方机构固定和征收的其他费用和税款相同,或与地方机构或县代表地方机构征收的其他费用和税款相同。如果此类专项税由县代表地方机构征收,县可以在将余额汇给地方机构之前,扣除其为此项服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e)CA 政府 Code § 53978(e) 每项此类专项税的收入应专门用于其征收所针对的服务,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f)CA 政府 Code § 53978(f) 本条不限制或禁止根据法律其他规定征收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收费或税款,或任何用于消防或保护服务或警察保护服务的许可费或服务费。

Section § 539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处理与选民批准的特别税条例相关的法律挑战。任何旨在确认或质疑此类条例的法律行动,都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具体程序。此外,如果有人想对法官关于这些税收条例的裁决提出上诉,他们需要在判决作出后30天内迅速提出。

(a)CA 政府 Code § 53979(a) 《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自第860条起)适用于任何旨在确认、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经选民批准的、征收特别税的条例,或修改或修订现行征收特别税的条例的司法诉讼或程序。
(b)CA 政府 Code § 53979(b) 根据(a)款提起的诉讼或程序中,任何针对终局判决的上诉,应当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