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事项警察和消防基金
Section § 53970
本节定义了“地方机构”一词,以涵盖州内各种类型的政府实体,例如市、县、区、公共机构或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Section § 5397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不同类型地方政府实体中“立法机构”的含义。在一个市中,它指的是市议会或理事会。对于县或市县联合体,它指的是监事会。对于特别区或其他公共实体,它指的是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
Section § 53971.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县级设施背景下“警务保护服务”的含义。它明确指出这些服务涵盖监狱、拘留中心和少年拘留所等场所。所涉成本包括建造或升级这些设施以及任何相关的借款费用。
Section § 53971.4
这项法律对“消防服务”进行了广义定义,不仅包括灭火,还包括紧急医疗服务(EMS),如果这些服务是由地方机构直接提供或通过合同提供的。紧急医疗服务涵盖设备、车辆、人员工资和福利等,具体内容在相关的健康安全法规中有说明。这项具体规定仅适用于圣贝纳迪诺县,并且针对同时提供警务或消防保护的机构。
Section § 53971.5
本法律条款阐明,当地方机构仅有权通过决议行事时,“条例”一词也包括“决议”。
Section § 53972.5
如果提议设立一个新的地方机构来处理消防或警察服务,该计划可以与一项通过特别税来资助这些服务的提案合并。这项合并提案可以作为一项问题提交给选民投票决定。为了使该机构得以设立并开始征税,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选民批准。
Section § 5397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地方政府,如果在此法律变更之前,已经设立并获得选民批准征收某种地方费用,则被视为符合现行规定。它们可以在未来的年份里,继续使用其现有的法令或决议征收这些费用。
Section § 5397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提供消防或警察保护服务的地方机构提议征收一项专项税来资助这些服务。这项税不基于财产价值,并且需要获得受影响区域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税额根据财产类型或其用途确定,并可根据服务在特定区域的可用程度而有所不同。
这项税收的收入必须专门用于消防或警察服务,涵盖设备和人员工资等费用。这项税可以与其他地方税一起征收,县可以代表机构收取税款并为此收取费用。这项法律不限制为消防或警察服务征收的其他类型的税费。
Section § 53979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处理与选民批准的特别税条例相关的法律挑战。任何旨在确认或质疑此类条例的法律行动,都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具体程序。此外,如果有人想对法官关于这些税收条例的裁决提出上诉,他们需要在判决作出后30天内迅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