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75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加州地方政府征收的税费相关术语的含义。“机构”指任何地方政府,“分摊金”是对财产征收的用于公共改善或服务的费用。“区”是指从这些改善中受益的区域。“增加”和“延长”等术语解释了税费可能如何变化。其他定义涵盖了排水和防洪等公共系统,以及污水、供水和病媒控制服务。这些费用的通知通常通过邮件发送。

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C款和第十三条D款以及本条而言,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并应根据第53751节所载的调查结果和声明进行阅读和解释:
(a)CA 政府 Code § 53750(a) “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C款第1节(b)项所定义的所有地方政府。
(b)CA 政府 Code § 53750(b) “分摊金”指机构对不动产征收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其依据是公共改善或服务给不动产带来的特殊利益,征收目的是支付公共改善的资本成本、公共改善的维护和运营费用,或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分摊金”包括但不限于“特别分摊金”、“利益分摊金”、“维护分摊金”和“特别分摊税”。
(c)CA 政府 Code § 53750(c) “区”指由机构确定的区域,该区域包含所有将从拟议的公共改善或服务中获得特殊利益的地块。
(d)CA 政府 Code § 53750(d) “排水系统”指任何旨在提供侵蚀控制、滑坡防治或其他类型排水的公共改善系统。
(e)CA 政府 Code § 53750(e) “延长”,当适用于现有税费或收费时,指机构决定延长该税费或收费的规定有效期,包括但不限于修订或取消日落条款或到期日。
(f)CA 政府 Code § 53750(f) “防洪”指任何旨在保护财产免受水患的公共改善系统。
(g)CA 政府 Code § 53750(g) “已识别地块”指机构已识别出对其有特殊利益且拟对其征收分摊金的不动产地块,或拟对其征收与财产相关的费用或收费的不动产地块。
(h)Copy CA 政府 Code § 53750(h)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750(h)(1) “增加”,当适用于税款、分摊金或与财产相关的费用或收费时,指机构做出以下任一决定:
(A)CA 政府 Code § 53750(h)(1)(A) 增加用于计算该税款、分摊金、费用或收费的任何适用费率。
(B)CA 政府 Code § 53750(h)(1)(B) 修订计算该税款、分摊金、费用或收费的方法,如果该修订导致对任何人或地块征收的金额增加。
(2)CA 政府 Code § 53750(h)(2) 通过机构采取以下任一或两项行动,税款、费用或收费不被视为“增加”:
(A)CA 政府 Code § 53750(h)(2)(A) 根据调整时间表调整税款、费用或收费的金额,包括机构在1996年11月6日之前通过的明确定义的通货膨胀调整公式。
(B)CA 政府 Code § 53750(h)(2)(B) 实施或收取先前批准的税款、费用或收费,只要费率不超过机构先前批准的水平,且机构先前批准的计算方法未被修订,以致导致对任何人或地块征收的金额增加。
(3)CA 政府 Code § 53750(h)(3) 在以下情况下,税款、分摊金、费用或收费不被视为“增加”:个人或财产的实际支付金额高于机构批准该税款、分摊金、费用或收费时所产生的金额,如果这些较高的支付金额归因于费率增加或计算方法修订以外的事件,例如土地使用密度、强度或性质的变化。
(i)CA 政府 Code § 53750(i) “邮件通知”指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C款或第十三条D款要求的任何通知,该通知通过邮寄、预付邮资、存入美国邮政服务完成,并在存入时视为已发出。邮件通知可包含在寄给登记所有人的任何其他邮件中,只要该邮件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C款或第十三条D款以及本条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寄送用于收取分摊金或与财产相关的费用或收费的账单。
(j)CA 政府 Code § 53750(j) “登记所有人”指地块所有人,其姓名和地址出现在最近一次均衡化后的有担保财产税评估名册上;或对于任何公共实体、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国而言,指该公共实体在机构所知的该实体地址处的代表。
(k)CA 政府 Code § 53750(k) “下水道”包括系统、所有不动产、固定装置和动产,这些不动产、固定装置和动产是为卫生或排水目的而与污水收集、处理或处置相关联或为之提供便利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的,包括支线和连接下水道、截流器、干线和出水管、卫生污水处理或处置厂或工程、排水管、导管、地表水或雨水出口,以及为收集或处置污水、工业废水或地表水或雨水而必要或便利的任何及所有其他工程、财产或结构。“下水道系统”不包括仅在单一所有者财产上收集污水的下水道系统。
(l)CA 政府 Code § 53750(l) “注册专业工程师”是指根据《专业工程师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7章(自第6700条起))注册的工程师。
(m)CA 政府 Code § 53750(m) “病媒控制”是指旨在提供对《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02条(k)款所定义的病媒以及《食品与农业法典》第5006条所定义的害虫进行监测、预防、消除和控制的任何公共改善或服务系统。
(n)CA 政府 Code § 53750(n) “水”是指旨在提供任何来源水的生产、储存、供应、处理或分配的任何公共改善系统。

Section § 537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消防服务与供水服务之间的关系和区别,特别侧重于消防栓。它强调消防栓是公共设施的特定组成部分,主要设计用于扑灭由供水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财产上的火灾,而非供公众普遍使用,也不是用于未连接此类服务的财产(如野火)。消防栓被视为与财产相关的供水服务的一部分,其建设和维护成本作为供水服务费的一部分向财产所有者收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规定,这些费用可以单独收取,也可以包含在其他水费中。该法规还规定,消防栓包括所有必要的消防基础设施,但不包括私人拥有的设备。

(a)CA 政府 Code § 53750.5(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53750.5(a)(1) 消防服务是一种不同且独特的服务,有别于供水服务,而供水服务是若干其他与财产相关的服务之一,有助于向财产提供消防服务。
(2)CA 政府 Code § 53750.5(a)(2) 消防栓是第53750条 (n) 款所描述的公共设施系统的一部分。
(3)CA 政府 Code § 53750.5(a)(3) 消防栓通常设计、安装和使用旨在提供即时可用的供水服务,以协助扑灭威胁由供水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财产的火灾,通常并非设计或安装用于提供供水服务以协助扑灭威胁未由供水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财产或野火的火灾。供水服务提供商也使用消防栓进行供水系统运营和维护。
(4)CA 政府 Code § 53750.5(a)(4) 消防栓通常位于由供水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财产附近,以方便向这些财产提供供水服务。消防栓及其分配的水与财产所有权有直接关系,因为消防栓通常根据财产用途确定尺寸,并在地块开发或连接到供水系统时安装。
(5)CA 政府 Code § 53750.5(a)(5) 消防栓及其分配的水不以与由供水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财产所有者基本相同的方式向公众普遍提供,因为消防栓的设计、安装和使用旨在为接受供水服务的财产提供服务,而公众通常无法通过这些消防栓获取水。附带的或其他微不足道地将消防栓及其分配的水用于其他目的,不改变其作为与财产相关的服务的本质特征。
(6)CA 政府 Code § 53750.5(a)(6) 消防栓及其分配的水是向所有由供水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财产所有者提供的与财产相关的供水服务的一部分。通过消防栓,水可立即供这些财产使用,以协助扑灭直接威胁它们的火灾。与供水服务这一方面相关的成本可在可能从水的即时可用性中获得大致相似服务水平的财产之间按比例分配,以协助扑灭直接或间接威胁这些财产的火灾。
(7)CA 政府 Code § 53750.5(a)(7) 与财产相关的供水服务成本可包括但不限于与消防栓的建造、维护、修理、升级和更换相关的任何成本,以及与获取、处理和分配足够水量以满足由供水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财产的用水需求相关的成本,包括用于消防目的的供水。与这些成本相关的费用或收费作为财产所有权的附带事项对地块或个人征收。
(b)CA 政府 Code § 53750.5(b)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第6款征收或增加的与财产相关的供水服务的费用或收费,可包括根据需要或符合适用的消防法规和行业标准建造、维护、修理或更换消防栓的成本,并可包括通过消防栓分配的水的成本。除了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第6款的任何其他方法外,与消防栓及通过其分配的水相关的供水服务方面的费用或收费,可作为单独的费用或收费确定和收取,或包含在公共机构确定和收取的其他水费和收费中,如《政府法典》第53069.9条所规定。
(c)CA 政府 Code § 53750.5(c) 就本节而言,“消防栓”指所有用于分配水以协助保护财产免受火灾的消防栓和其他基础设施,以及由供水服务提供商拥有的所有相关或附属基础设施和设施,这些设施对于分配水以协助保护财产免受火灾而言是必要或便利的,包括尺寸适当且加压的管道、水泵和所有附属设备,但不包括私人拥有的消防栓或其他与私人消防响应相关的基础设施。
(d)CA 政府 Code § 53750.5(d) 本节声明现有法律。

Section § 537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供水服务商可以对用水量更大的物业收取更高的费用。这些费用旨在弥补因更高用水需求、最大潜在用水量或预计高峰用水量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服务商可以根据客户类别、水表尺寸或其他能公平反映服务用水量更高物业成本的因素来分配这些费用。这符合加州关于水服务费用的现有法律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3750.6(a) 根据加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6节征收或增加的与物业相关的水服务费用或收费,可包括因以下任何一项而产生的递增的更高水服务成本:
(1)CA 政府 Code § 53750.6(a)(1) 地块更高的用水需求。
(2)CA 政府 Code § 53750.6(a)(2) 最大潜在用水量。
(3)CA 政府 Code § 53750.6(a)(3) 预计高峰用水量。
(4)Copy CA 政府 Code § 53750.6(a)(4)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750.6(a)(4)(1)至(3)款的任何组合,包括首尾两项。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750.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750.6(b)(1) 与更高用水需求、最大潜在用水量或预计高峰用水量相关的递增的更高水服务成本,可以使用任何合理评估水服务提供商服务那些正在增加潜在用水需求、最大潜在用水量或预计高峰用水量的地块的成本的方法进行分配。
(2)CA 政府 Code § 53750.6(b)(2) 除了与加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6节一致的任何其他方法外,与更高用水需求、最大潜在用水量或预计高峰用水量相关的递增的更高水服务成本,可以根据水表尺寸或高峰系数,在客户类别之间、客户类别内部或两者兼有地进行分配,因为这些方法合理评估了水服务提供商服务那些增加用水需求、最大潜在用水量或预计高峰用水量的地块的成本。
(c)CA 政府 Code § 53750.6(c) 本节声明现有法律。

Section § 53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由于历史性干旱,更新加州水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它解释说,充足的资金对于地方水利项目以改善州基础设施至关重要。法律提到了第218号提案,该提案要求对与财产相关的费用(包括雨水管理)进行选民批准,许多人认为这阻碍了必要的项目。

对于第218号提案中某些术语的解释存在争议,例如“sewer”(下水道)和“sanitary sewerage”(卫生污水处理系统)。一些法院判决采用了狭义定义,影响了水管理工作。然而,历史背景和此前立法表明应采用更广泛的解释。立法机关重申了全面观点,涵盖所有与水相关的服务,并支持将费用用于必要的水和下水道项目。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751(a) 持续的历史性干旱已明确表明,加利福尼亚州必须投资建设一个21世纪的水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够有效满足该州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需求。
(b)CA 政府 Code § 53751(b) 充足可靠的资金用于支付地方水利项目,对于改善该州的水利基础设施至关重要。
(c)CA 政府 Code § 53751(c) 第218号提案于1996年11月5日的全州大选中获得选民批准。一些法院对该法律的解释限制了地方政府管理雨水和排水径流所需的重要工具。
(d)CA 政府 Code § 53751(d) 雨水通过雨水下水道排出,因此需要精心管理以确保充足的州水供应,尤其是在干旱期间,并减少污染。但一项法院判决认定雨水受第218号提案中适用于与财产相关费用的选民批准条款的约束,从而阻止了许多重要项目的建设。
(e)CA 政府 Code § 53751(e) 在Howard Jarvis Taxpayers Ass’n v. City of Salinas (2002) 98 Cal.App.4th 1351一案中,上诉法院裁定,第218号提案中使用的“sewer”(下水道)一词是“模棱两可的”,并拒绝使用当时作为《公共事业法典》第230.5条的现有法律一部分的“sewer system”(下水道系统)一词的法定定义。
(f)CA 政府 Code § 53751(f) 在Howard Jarvis Taxpayers Ass’n v. City of Salinas (2002) 98 Cal.App.4th 1351一案中,法院未能遵循长期以来的法规解释原则,忽视了“sewer”(下水道)一词的明确含义。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法规解释规则适用于倡议措施,包括专门适用于第218号提案的案件(参见People v. Bustamante (1997) 57 Cal.App.4th 693; Keller v. Chowchilla Water Dist. (2000) 80 Cal.App.4th 1006)。在解释法规时,法院首先审查法规的措辞,应赋予其通常、普通和常识性的含义(People v. Mejia (2012) 211 Cal.App.4th 586, 611)。利用法规语言的明确含义的目的是避免法院通过诉诸次要或主观指标来推测选民意图的必要性。Howard Jarvis Taxpayers Ass’n v. City of Salinas (2002) 98 Cal.App.4th 1351一案中的法院声称其相信大多数选民在投票支持第218号提案时的想法,但没有引用选民手册或其他公认的确定立法意图的来源。相反,法院用自己的判断取代了选民的判断。
(g)CA 政府 Code § 53751(g) 第218号提案中既没有使用“sanitary”(卫生)一词,也没有使用“sewerage”(污水处理系统)一词,而且“sewer services”(下水道服务)一词的常见含义并非“sanitary sewerage”(卫生污水处理系统)。事实上,“sanitary sewerage”这一短语并不常见。
(h)CA 政府 Code § 53751(h) 第218号提案豁免了下水道和供水服务免于选民批准要求。下水道和供水服务通常被认为具有广泛的范围,包括提供清洁水,然后处理脏水的输送和处理,无论这些水是因接触污水而变得不洁,还是因流经建成的人类环境而成为城市径流。
(i)CA 政府 Code § 53751(i) 许多早于第218号提案的来源驳斥了“sewer”(下水道)一词仅适用于卫生下水道和卫生污水处理系统的观点,包括但不限于:
(1)CA 政府 Code § 53751(i)(1) 《公共事业法典》第230.5条,由1970年法规第1109章增补。
(2)CA 政府 Code § 53751(i)(2) 第23010.3条,由1963年法规第1193章增补。
(3)CA 政府 Code § 53751(i)(3) 1913年街道改善法案。
(4)CA 政府 Code § 53751(i)(4) L.A. County Flood Control Dist. v. Southern Cal. Edison Co. (1958) 51 Cal.2d 331一案,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卫生下水道与雨水排水管或下水道之间没有区别。”
(5)CA 政府 Code § 53751(i)(5) 许多其他案件中,“sewer”(下水道)一词被互换使用,既指卫生下水道也指雨水下水道,包括但不限于County of Riverside v. Whitlock (1972) 22 Cal.App.3d 863、Ramseier v. Oakley Sanitary Dist. (1961) 197 Cal.App.2d 722和Torson v. Fleming (1928) 91 Cal.App. 168。
(6)CA 政府 Code § 53751(i)(6) 下水道的词典定义,法院认为这是确定常见或普通含义的客观来源,包括韦氏词典 (1976)、美国传统词典 (1969) 和牛津英语词典 (1971)。
(j)CA 政府 Code § 53751(j) 此前立法已确认了第218号提案中词语的特定解释,特别是2013-14年常会第2403号议会法案(2014年法规第78章)。
(k)CA 政府 Code § 53751(k) 在克劳利诉阿拉米达废物管理局案(Crawley v. Alameda Waste Management Authority (2015) 243 Cal.App.4th 396)中,上诉法院依据“垃圾收集服务”的法定定义来解释第218号提案中该短语的含义,并认定此解释得到“垃圾”一词的通常含义的进一步支持。与此判决一致,在确定“下水道”的定义时,通常含义规则应结合第53750条中提供的术语定义一并适用。
(l)CA 政府 Code § 53751(l) 立法机关重申并强调,《公共事业法典》第230.5条中的定义是应在《第218号提案综合实施法案》中使用的“下水道”或“下水道服务”的定义。
(m)CA 政府 Code § 53751(m) 法院已将《第218号提案综合实施法案》中立法机关对“水”的定义解读为包括相关服务。在格里菲斯诉帕哈罗谷水管理机构案(Griffith v. Pajaro Valley Water Management Agency (2013) 220 Cal.App.4th 586)中,上诉法院同意立法机关的观点,即“供水服务不仅仅意味着供水”,此观点基于《第218号提案综合实施法案》中提供的水的定义,并认定提供水所需的行动可以通过供水服务费来资助。与此判决一致,“下水道”应解释为包括收集、处理或处置污水、工业废水或地表水或雨水所需的服务,任何收集、处理或处置其中任何一项的实体必然提供下水道服务。

Section § 537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总务部在《州行政手册》中制定指导方针,以帮助州财产所有者理解根据本法律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相关部分所承担的职责。

Section § 537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征收新增或增加财产评估的程序。机构必须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 45 天通过邮件通知财产所有者任何潜在的增加或新增评估。通知必须包括整个区域和每个地块的评估金额、付款期限以及评估原因。财产所有者会收到一份“官方选票”以表达他们的支持或反对,选票在计票前必须保持密封。

在公开听证会期间,将审议对评估的任何异议。然后,由一名公正人员清点选票,以确定是否存在“多数异议”,即反对评估的票数多于支持评估的票数。如果存在多数异议,则拟议的评估将无法进行。

(a)CA 政府 Code § 53753(a) 本节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要求取代本节生效之日存在的适用于征收新增或增加评估的任何法定条款,无论该条款是否与本条相冲突。任何遵守本节通知、异议和听证要求的机构,无需遵守其他适用于征收新增或增加评估的法定通知、异议和听证要求,但《街道和公路法》第4.5部(自第3100节起)除外。如果该部的要求适用于征收新增或增加评估,则征收机构应遵守本节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要求以及该部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53753(b) 在征收新增或增加评估,或征收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D条第4节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约束的现有评估之前,机构应通过邮件向每个已识别地块的登记所有者发出通知。每份通知应包括拟议评估对整个区域征收的总金额、对登记所有者地块征收的金额、付款期限、评估原因以及拟议评估金额的计算依据,以及关于拟议评估的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每份通知还应在其显著位置包含根据分节 (c) 要求完成、寄回和统计评估选票的程序摘要,包括一项声明,即如果反对评估的选票数量超过支持评估的选票数量,则不得征收该评估,选票应根据受影响财产的按比例财政义务进行加权。机构应在拟议评估公开听证会日期前至少 45 天通过邮件发出通知。寄给登记所有者的信封正面,其中包含通知和选票,应以不小于 16 号粗体字显示以下大致形式:“内附官方选票。”机构还可以将“内附官方选票”字样以非英语语言放置在寄给登记所有者的信封正面,其中包含通知和选票。
(c)CA 政府 Code § 53753(c) 根据分节 (b) 发出的每份通知应包含一份评估选票,其中应包括机构接收选票的地址,以及提交评估选票的人可以注明其姓名、地块的合理识别信息以及其对拟议评估的支持或反对意见的位置。每份评估选票应采用一旦提交人密封后能隐藏其内容的格式。每份评估选票应签名,并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递送至评估选票上注明的地址。无论递送方式如何,所有评估选票都必须在指定地址或公开证词地点收到,以便根据分节 (e) 纳入多数异议的统计。评估选票应保持密封,直至根据分节 (e) 开始选票统计,但提交选票的人可以在根据分节 (d) 要求的听证会上关于拟议评估的公开证词结束之前提交、更改或撤回选票。机构可以提供一个信封用于寄回评估选票,但如果机构在根据分节 (e) 统计选票之前打开了回邮信封,则内附的评估选票应按照本节规定保持密封。
(d)CA 政府 Code § 53753(d) 在根据分节 (b) 邮寄的通知中注明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机构应就拟议评估举行公开听证会。在公开听证会上,机构应审议对拟议评估的所有异议或抗议(如有)。在公开听证会上,任何人均可提交书面或口头证词。公开听证会可以不时延期。

Section § 5375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如果某机构之前已遵守或免于某些程序要求,其针对公共服务或改进的评估流程无需再次遵循这些要求,除非评估发生变化导致金额增加。如果评估方法改变或超出既定公式,则需再次遵循标准程序。

对于基础设施、经所有受影响业主批准或用于偿还债券的现有评估,可免于某些程序,但如果评估金额增加,则必须遵循相关程序。本条明确指出,截至1996年11月6日,根据第十三D条存在的评估是受认可的。此外,具体的批准流程包括区分利益并评估政府或机构拥有的财产。

(a)CA 政府 Code § 53753.5(a) 如果某机构已遵守第53753条的通知、异议和听证要求,或者如果某机构无需遵守这些要求,因为该评估免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则这些要求不适用于后续财政年度,除非评估方法发生改变以增加评估,或者该评估金额拟超出机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或第53753条采纳的评估公式或评估范围。
(b)CA 政府 Code § 53753.5(b) 尽管有(a)款规定,以下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生效之日已存在的评估,应免于该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
(1)CA 政府 Code § 53753.5(b)(1) 专门用于资助人行道、街道、下水道、供水、防洪、排水系统或病媒控制的资本成本或维护和运营费用的任何评估。
(2)CA 政府 Code § 53753.5(b)(2) 根据在评估首次征收时拥有所有受评估地块的人员签署的请愿书而征收的任何评估。
(3)CA 政府 Code § 53753.5(b)(3) 其收益专门用于偿还债券债务的任何评估,若不支付该债务将违反美国宪法的合同损害条款。
(4)CA 政府 Code § 53753.5(b)(4) 此前已获得就评估问题进行投票的选民多数批准的任何评估。
针对(1)、(2)或(4)款所列评估的任何后续增加,应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
(c)CA 政府 Code § 53753.5(c) 就本条而言,以下词语和短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53753.5(c)(1) “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生效之日已存在的评估”指机构立法机构在1996年11月6日或之前征收的评估。
(2)CA 政府 Code § 53753.5(c)(2) “第十三D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指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区分一般利益和特殊利益的要求,以及评估由机构、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利坚合众国拥有或使用的地块的要求。

Section § 537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地方办公室、部门或局编制评估区内财产的税费清单,这些评估区可能通过发行债券来资助改善项目。该办公室还负责制作并向财产卖方提供“评估通知”,帮助他们告知买方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特别评估义务。该通知需清晰具体,列明评估金额和公共改善项目的详细信息。建议财产买方在购买时考虑这些评估款项。如果买方收到此通知,他们可以选择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购买合同。

(a)CA 政府 Code § 53754(a) 征收分期评估款以担保根据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部(第8500条起))发行的债券的立法机构,应指定地方机构的一个办公室、部门或局,负责每年根据估价师地块编号编制评估区内财产的分期评估款义务的当前税收名册。被指定的办公室、部门或局应与编制第53340.2条要求的“特别税通知”的办公室、部门或局相同。如果本条和第53340.2条均要求通知,则在可行范围内,这些通知应合并为一份单一通知文件。被指定的办公室、部门或局应建立程序,以迅速回应有关当前税收名册上分期款项的查询。如果当前税收名册上任何分期评估款的估算不准确,或者任何卖方未能请求特别评估通知或未能向买方提供该通知,被指定的办公室、部门或局以及立法机构均不承担责任。
(b)CA 政府 Code § 53754(b) 为使须缴纳评估款的不动产卖方能够满足《民法典》第1102.6条(b)款的通知要求,被指定的办公室、部门或局应在收到此类通知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任何请求该通知的个人或任何须缴纳地方机构征收的评估款的财产所有者提供一份评估通知。地方机构可为此项服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十美元 ($10)。
(c)CA 政府 Code § 53754(c) 该通知应包含标题“特别评估通知”,字体不小于8磅,且应基本采用以下格式。该格式可根据需要修改,以清晰准确地呈现所需信息,或整合关于两个或更多评估区的信息,这些评估区征收针对地块、宗地或单元的分期评估款。该通知应由被指定的办公室、部门或局填写,签名和签署日期除外:
特别评估通知
______号评估区,属于
(市) (县) (特别区),加利福尼亚州
致:以下不动产的预期购买者,该不动产被称为:
估价师地块编号:_______
街道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是您购买此财产前的通知。
该财产位于上述评估区内。该评估区已发行债券,用于资助某些对评估区内财产具有直接和特殊利益的公共改善项目的购置或建设。这些债券将通过评估区内财产的年度分期评估款偿还。
该财产须缴纳评估区的年度分期评估款,这些款项将出现在您的财产税单上,但它们是常规财产税以及税单上列出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征税之外的额外款项。如果您每年未能按时支付分期评估款,该财产可能会被止赎并出售。
根据最近的____-____纳税年度税单显示,该财产的年度分期评估款为____美元 ($____)。分期评估款将每年征收,直至评估债券偿清。

Section § 537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机构应如何通知业主关于拟议新增或增加的与财产相关的服务费用。机构可以将此通知包含在常规账单中,或邮寄到他们通常使用的地址。

如果机构希望保留对财产设定留置权的选项,他们还必须将通知发送到官方评估记录上列出的业主地址,如果该地址与服务地址不同。

在确定对费用变更的异议时,每处房产只计算一份书面抗议。此外,一个机构可以代表另一个机构处理通知程序。机构必须在抗议听证会后保留所有书面抗议两年。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75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755(a)(1)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 6 款 (a) 项第 (1) 段所要求的关于拟议增加向地块提供的现有与财产相关的服务费用或收费的通知,可以通过将其包含在机构的常规账单中,或通过机构向其通常邮寄该费用或收费账单的地址进行的任何其他邮寄方式发出。
(2)CA 政府 Code § 53755(a)(2) 如果机构目前正在向该地址提供现有的与财产相关的服务,则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 6 款 (a) 项第 (1) 段所要求的关于拟议新费用或收费的通知,可以按照授权的费用或收费增加通知方式发出。
(3)CA 政府 Code § 53755(a)(3) 如果机构希望保留其可能拥有的记录或执行对提供服务的地块的留置权的任何权力,则机构还应向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登记所有人地址邮寄通知,如果该地址与账单或服务地址不同。
(b)CA 政府 Code § 53755(b) 每个地块一份由地块所有人或租户提交的书面抗议,应计入计算针对拟议新增或增加的费用或收费的多数抗议中,该费用或收费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 6 款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53755(c) 任何代表另一机构开具账单、收取并汇出费用或收费的机构,可以代表该另一机构提供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 6 款所要求的通知。
(d)CA 政府 Code § 53755(d) 机构应自审议书面抗议的听证会之日起,至少保留所有书面抗议两年。

Section § 5375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如果想引入或提高某些费用或收费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机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寻求批准:一是获得当地登记选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二是获得受费用影响的业主简单多数票。

如果是业主投票,选票必须清晰标注,并且选举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包括公开计票。计票工作必须由公正人员处理,选票在计票开始前必须保持密封。此外,选民的选择和选票权重信息应作为公共记录供查阅。重要的是,这些程序不构成州级选举。

本节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当机构提议征收或增加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6节约束且不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6节(c)项要求豁免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时,除机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6节(c)项通过的任何其他程序外,以下程序应适用于该选举:
(a)CA 政府 Code § 53755.5(a) 如果机构选择将拟议的费用或收费提交给受影响区域内登记选民的三分之二投票批准,则该选举应由机构的选举官员或该官员的指定人员进行。如果选举由县选举官员进行,则机构(如果不是县)应向县偿还县选举官员在进行选举中产生的实际和合理费用。
(b)CA 政府 Code § 53755.5(b) 如果机构选择将拟议的费用或收费提交给将受该费用或收费约束的业主多数票批准,则除《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6节中规定的程序外,以下程序应适用于该选举:
(1)CA 政府 Code § 53755.5(b)(1) 邮寄选举通知和选票的信封正面应以不小于16磅粗体字显示以下大致形式:“内附正式选票。”在此之下,机构可以用英语以外的一种或多种语言重复“内附正式选票”这一短语。
(2)CA 政府 Code § 53755.5(b)(2) 选票应包括机构的选票回邮地址、选票计票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回邮人可以注明其姓名、对地块的合理识别以及其对拟议费用的支持或反对意见的地方。选票应在公众可进入的地点进行计票。选票应采用一旦提交人密封后能隐藏其内容的形式。选票应保持密封,直至根据第 (3) 项开始选票计票。
(3)CA 政府 Code § 53755.5(b)(3) 由机构指定且对拟议费用结果没有既得利益的公正人员应统计支持或反对拟议费用的选票。就本节而言,公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的书记员。如果机构使用机构人员进行选票计票,或者如果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选票计票,且该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参与了该费用的研究、设计、工程、公共教育或推广,则选票应在公众视线内拆封和计票,以允许所有感兴趣的人有效监督计票过程的准确性。
(4)CA 政府 Code § 53755.5(b)(4) 选票计票可以延续到不同的时间或公众可进入的不同地点,前提是该时间和地点在计票开始的地点宣布,并由机构在公众可进入的地点张贴。公正人员可以使用技术方法计票,包括但不限于打孔卡或光学可读(条形码)选票。在计票期间和之后,选票以及(如适用)用于确定每张选票权重的资料,应被视为第7920.530节所定义的公共记录,受制于公开披露并供任何感兴趣的人查阅。选票应至少保存两年,之后可按照第26202、34090和60201节的规定销毁。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755.5(c)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755.5(c)(b)项中描述的程序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条或《选举法》所指的选举或投票。
(d)CA 政府 Code § 53755.5(d) 本节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53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提供供水、污水或垃圾处理服务的机构,制定一个可以自动调整的收费表,以应对批发成本的上涨或下降,或通货膨胀的变化。该收费表只能用于计划不超过五年的服务,并且必须遵守某些规定。 调整表需要一个明确的通货膨胀计算公式,并且任何上涨不应超过提供该服务的成本。从其他公共机构购买供水或污水处理服务的机构,可以根据他们支付给其他机构的费用自动调整收费。 最后,这些变更必须在生效前至少30天通知受影响方。

Section § 5375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特定利益”和“特定政府服务”。两者都是直接提供给付费者的服务或利益,而不是提供给不付费者的。即使非付费者偶然或间接地免费获得了一些利益,也不会改变其分类。

本法律还要求地方政府证明所收取的任何费用并非税收。他们需要证明这些费用仅用于支付提供特定利益或服务的成本,并且在付费者之间分配公平。

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C条和本条而言:
(a)CA 政府 Code § 53758(a) “特定利益”指直接提供给支付者而非未被收费者享有的利益。特定利益不会仅仅因为向支付者提供该特定利益时,附带地且不增加支付者成本地给非支付者带来了间接利益,而被排除在“特定利益”的分类之外。
(b)CA 政府 Code § 53758(b) “特定政府服务”指地方政府直接提供给支付者而非未被收费者享有的服务。特定政府服务不会仅仅因为向支付者提供该特定政府服务时,附带地且不增加支付者成本地给非支付者带来了间接利益,而被排除在“特定政府服务”的分类之外。“特定政府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园林绿化、营销、活动和推广。
(c)CA 政府 Code § 53758(c) 地方政府负有举证责任,须以证据优势证明为特定利益或特定政府服务征收的税费、收费或其他摊派并非税收,且其金额不超过地方政府提供该特定利益或特定政府服务的合理成本所需,以及这些成本分配给支付者的方式与支付者所获得的特定利益或特定政府服务之间存在公平或合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