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事项第218号提案综合实施法案
Section § 53750
本节阐明了加州地方政府征收的税费相关术语的含义。“机构”指任何地方政府,“分摊金”是对财产征收的用于公共改善或服务的费用。“区”是指从这些改善中受益的区域。“增加”和“延长”等术语解释了税费可能如何变化。其他定义涵盖了排水和防洪等公共系统,以及污水、供水和病媒控制服务。这些费用的通知通常通过邮件发送。
Section § 53750.5
本法律阐明了消防服务与供水服务之间的关系和区别,特别侧重于消防栓。它强调消防栓是公共设施的特定组成部分,主要设计用于扑灭由供水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财产上的火灾,而非供公众普遍使用,也不是用于未连接此类服务的财产(如野火)。消防栓被视为与财产相关的供水服务的一部分,其建设和维护成本作为供水服务费的一部分向财产所有者收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规定,这些费用可以单独收取,也可以包含在其他水费中。该法规还规定,消防栓包括所有必要的消防基础设施,但不包括私人拥有的设备。
Section § 53750.6
这项法律规定,供水服务商可以对用水量更大的物业收取更高的费用。这些费用旨在弥补因更高用水需求、最大潜在用水量或预计高峰用水量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服务商可以根据客户类别、水表尺寸或其他能公平反映服务用水量更高物业成本的因素来分配这些费用。这符合加州关于水服务费用的现有法律规定。
Section § 53751
这项法律强调了由于历史性干旱,更新加州水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它解释说,充足的资金对于地方水利项目以改善州基础设施至关重要。法律提到了第218号提案,该提案要求对与财产相关的费用(包括雨水管理)进行选民批准,许多人认为这阻碍了必要的项目。
对于第218号提案中某些术语的解释存在争议,例如“sewer”(下水道)和“sanitary sewerage”(卫生污水处理系统)。一些法院判决采用了狭义定义,影响了水管理工作。然而,历史背景和此前立法表明应采用更广泛的解释。立法机关重申了全面观点,涵盖所有与水相关的服务,并支持将费用用于必要的水和下水道项目。
Section § 5375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征收新增或增加财产评估的程序。机构必须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 45 天通过邮件通知财产所有者任何潜在的增加或新增评估。通知必须包括整个区域和每个地块的评估金额、付款期限以及评估原因。财产所有者会收到一份“官方选票”以表达他们的支持或反对,选票在计票前必须保持密封。
在公开听证会期间,将审议对评估的任何异议。然后,由一名公正人员清点选票,以确定是否存在“多数异议”,即反对评估的票数多于支持评估的票数。如果存在多数异议,则拟议的评估将无法进行。
Section § 53753.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如果某机构之前已遵守或免于某些程序要求,其针对公共服务或改进的评估流程无需再次遵循这些要求,除非评估发生变化导致金额增加。如果评估方法改变或超出既定公式,则需再次遵循标准程序。
对于基础设施、经所有受影响业主批准或用于偿还债券的现有评估,可免于某些程序,但如果评估金额增加,则必须遵循相关程序。本条明确指出,截至1996年11月6日,根据第十三D条存在的评估是受认可的。此外,具体的批准流程包括区分利益并评估政府或机构拥有的财产。
Section § 53754
本法律要求地方办公室、部门或局编制评估区内财产的税费清单,这些评估区可能通过发行债券来资助改善项目。该办公室还负责制作并向财产卖方提供“评估通知”,帮助他们告知买方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特别评估义务。该通知需清晰具体,列明评估金额和公共改善项目的详细信息。建议财产买方在购买时考虑这些评估款项。如果买方收到此通知,他们可以选择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购买合同。
街道地址: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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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 53755
本节规定了机构应如何通知业主关于拟议新增或增加的与财产相关的服务费用。机构可以将此通知包含在常规账单中,或邮寄到他们通常使用的地址。
如果机构希望保留对财产设定留置权的选项,他们还必须将通知发送到官方评估记录上列出的业主地址,如果该地址与服务地址不同。
在确定对费用变更的异议时,每处房产只计算一份书面抗议。此外,一个机构可以代表另一个机构处理通知程序。机构必须在抗议听证会后保留所有书面抗议两年。
Section § 53755.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如果想引入或提高某些费用或收费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机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寻求批准:一是获得当地登记选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二是获得受费用影响的业主简单多数票。
如果是业主投票,选票必须清晰标注,并且选举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包括公开计票。计票工作必须由公正人员处理,选票在计票开始前必须保持密封。此外,选民的选择和选票权重信息应作为公共记录供查阅。重要的是,这些程序不构成州级选举。
本节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53756
Section § 53758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特定利益”和“特定政府服务”。两者都是直接提供给付费者的服务或利益,而不是提供给不付费者的。即使非付费者偶然或间接地免费获得了一些利益,也不会改变其分类。
本法律还要求地方政府证明所收取的任何费用并非税收。他们需要证明这些费用仅用于支付提供特定利益或服务的成本,并且在付费者之间分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