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980

Explanation
本节正式将该法律命名为《地方-州财政协调法案》。人们可以在正式场合以此名称引用它。

Section § 5398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地方机构在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限制的前提下,寻找公共设施融资方式的重要性。目标是确保社区拥有保持健康和安全所需的公共设施。它还强调需要以协调的方式规划和建设这些设施,以支持住宅、商业和工业增长。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机构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和第XIII B条规定的限制内,为所需的公共设施寻求融资。为了保护本州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并有效规划未来发展,所有公共设施都必须按照协调的施工计划提供,以确保为住宅、商业和工业开发项目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Section § 5398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您根据特定的法院程序,合法质疑根据某些政府融资法律所作出的决定或财务协议的有效性。

为确定根据本条或第18条(自第53990节起)授权或实施的任何决议、条例、协议或融资方式的有效性而提起的诉讼,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10章第9节(自第860节起)提起。

Section § 5398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本条以及从第53990节开始的另一相关条文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它将“立法机构”定义为地方机构的管理机关,地方机构可以是市、县、特别区或具有有限边界的类似实体。“计划”是指为新开发项目提供服务的新公共设施及其资金时间表的蓝图。最后,“州机构”是指任何有权管理州资金分配给地方机构或州建设项目资金的州办公室。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所含定义应适用于本条和第18条(自第53990节起)的解释。一个词的定义适用于其任何变体。在本条和第18条(自第53990节起)中:
(a)CA 政府 Code § 53983(a) “立法机构”指地方机构的民选或委任的管理机构或权力机关。
(b)CA 政府 Code § 53983(b) “地方机构”指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县教育总监,或为在有限范围内履行地方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而成立的任何其他州机构。
(c)CA 政府 Code § 53983(c) “计划”指一项计划,该计划规定了在特定区域内为住宅、商业和工业开发项目提供服务的新公共设施,以及新公共设施的融资和建设时间表。
(d)CA 政府 Code § 53983(d) “州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办公室、部门、委员会或机构,其有权批准或建议批准州资金分配给地方机构的优先顺序或分配,或批准或建议批准州建设资金的优先顺序或分配。

Section § 53984

Explanation
地方机构可以制定一项计划,明确指出特定区域发展所需的公共设施。该计划还应说明这些设施的建设将如何获得资金。

Section § 539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州资金持续及时拨付,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其核心是通过遵守官方计划,保护这些项目的财务健康。

Section § 53986

Explanation
当地方机构采纳一项计划时,它们必须通知并向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州机构提供计划副本,这些机构由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下属的州信息交换中心确定。

Section § 53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和地方机构共同决定如何将州资金分配给地方机构用于建设项目。它旨在组织规划中建设项目的财务方面。

地方机构和州机构可以订立协议,以协调州资金给地方机构用于州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或分配,从而实施该计划的财务组成部分。

Section § 53988

Explanation
一旦地方或州机构签订协议,或使其计划与对方的优先清单保持一致,州机构就不能改变或推迟优先权或资金分配,除非出现无法控制的问题,例如环境问题、项目变更或资金短缺。 此规定不适用于清洁水补助计划或不属于地方或州机构所有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