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3760.3(a) 地方公共实体如果现在或将来可能无法按时履行其财务义务,则可以启动中立评估程序。地方公共实体应通过挂号信向第53760.1条所定义的全体利害关系方发出中立评估请求通知,以启动中立评估。
(b)CA 政府 Code § 53760.3(b) 利害关系方应在收到地方公共实体中立评估请求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760.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760.3(c)(1) 地方公共实体和同意参与中立评估的利害关系方应通过双方同意的程序,选择中立评估员来监督中立评估程序并促进所有讨论,以期解决其争议。
(2)CA 政府 Code § 53760.3(c)(2) 如果地方公共实体和利害关系方在利害关系方回应公共实体发出的通知后七天内未能就中立评估员达成一致,公共实体应选择五名合格的中立评估员,并向参与的利害关系方提供其姓名、推荐信和背景。在三个工作日内,大多数参与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名单中划掉最多四个人名。如果大多数参与的利害关系方划掉四个人名,则剩余的候选人应为中立评估员。如果大多数参与方划掉少于四个人名,地方公共实体可以选择剩余候选人中的哪一位作为中立评估员。
(d)CA 政府 Code § 53760.3(d) 中立评估员应具有冲突解决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面的经验和培训,并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资格:
(1)CA 政府 Code § 53760.3(d)(1) 至少10年涉及破产的高级商业或法律执业经验,或担任美国破产法官。
(2)CA 政府 Code § 53760.3(d)(2) 市政财政方面的专业经验或培训,以及以下一个或多个问题领域:
(A)CA 政府 Code § 53760.3(d)(2)(A) 市政组织。
(B)CA 政府 Code § 53760.3(d)(2)(B) 市政债务重组。
(C)CA 政府 Code § 53760.3(d)(2)(C) 市政财政争议解决。
(D)CA 政府 Code § 53760.3(d)(2)(D) 第9章破产。
(E)CA 政府 Code § 53760.3(d)(2)(E) 公共财政。
(F)CA 政府 Code § 53760.3(d)(2)(F) 税收。
(G)CA 政府 Code § 53760.3(d)(2)(G)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
(H)CA 政府 Code § 53760.3(d)(2)(H) 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
(I)CA 政府 Code § 53760.3(d)(2)(I) 联邦劳动法。
(e)CA 政府 Code § 53760.3(e) 中立评估员应公正、客观、独立且无偏见。中立评估员不得因任何参与者的个人特征、背景、价值观或信仰,或在中立评估过程中的表现而带有偏袒或偏见。
(f)CA 政府 Code § 53760.3(f) 中立评估员应在中立评估过程中避免利益冲突或出现利益冲突。中立评估员应进行合理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合理个人会认为可能造成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的事实。尽管有(n)款规定,如果中立评估员被告知存在任何合理个人会认为可能造成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的事实,中立评估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地方公共实体和所有参与中立评估的利害关系方披露这些事实。如果中立评估的任何一方反对中立评估员,该方应在收到中立评估员通知后15天内通知中立评估的所有其他方,包括中立评估员,中立评估员应退出,并应选择一名新的中立评估员。
(g)CA 政府 Code § 53760.3(g) 在中立评估程序之前,中立评估员不得以可能引起对中立评估公正性质疑的方式与任何一方建立其他关系,但中立评估员可以就其他潜在的地方公共实体进行进一步的中立评估,这些评估可能涉及与先前调解中相同或相似的一些组成部分。
(h)CA 政府 Code § 53760.3(h) 中立评估员应以促进自愿、非强制性决策的方式进行中立评估程序,其中各方就程序和结果作出自由和知情的选择。
(i)CA 政府 Code § 53760.3(i) 中立评估员不得对各方强加和解。中立评估员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各方就其争议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在中立评估员的酌情决定下,中立评估员可以私下向一方或共同向所有方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和解建议或调整计划。
(j)CA 政府 Code § 53760.3(j) 中立评估员应告知地方公共实体和所有当事方第9章相对于破产法典其他章节的规定。此指示应强调美国破产法官在第9章中的有限权力,例如法官在减少或强制削减债务偿还方面的灵活性不足,以及类似重组城市运营的努力不可用,而这些努力可能适用于公司实体。
(k)CA 政府 Code § 53760.3(k) 中立评估员可向当事方索取其认为可能有助于协助当事方解决彼此之间义务的文件和其他信息。此文件可包括地方公共实体的资金状况,其中明确区分普通基金和专项基金,以及地方公共实体准备的拟议调整计划。
(l)CA 政府 Code § 53760.3(l) 中立评估员应向所有当事方提供咨询和指导,不得是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且不对任何一方负有信托义务。
(m)CA 政府 Code § 53760.3(m) 如果与所有利害关系方达成和解,中立评估员可协助当事方谈判一份预先申请、预先同意的调整计划,以应对潜在的第9章破产申请。
(n)CA 政府 Code § 53760.3(n) 如果在中立评估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地方公共实体和参与中立评估的利害关系方代表的多数希望罢免中立评估员,地方公共实体或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向其他利害关系方提出罢免中立评估员的请求。如果地方公共实体和多数利害关系方同意罢免中立评估员,当事方应选择新的中立评估员。
(o)CA 政府 Code § 53760.3(o) 地方公共实体和所有参与中立评估过程的利害关系方应真诚协商。
(p)CA 政府 Code § 53760.3(p) 地方公共实体和利害关系方应派遣各方代表参加所有中立评估会议。每位代表应有权和解和解决争议,或能够向参与中立评估的各方提交任何拟议的和解或调整计划。
(q)CA 政府 Code § 53760.3(q) 当事方应保持中立评估过程的保密性,不得披露在中立评估过程中、中立评估过程结束时或任何破产程序中作出的陈述、披露的信息或准备或制作的文件,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53760.3(q)(1) 所有进行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中立评估的人员书面明确同意,或根据《证据法典》第1118条口头同意,披露该沟通、文件或书面材料。
(2)CA 政府 Code § 53760.3(q)(2) 主持破产程序的法官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9章认为该信息对于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109(c)条确定市政当局进行破产程序的资格是必要的。
(r)CA 政府 Code § 53760.3(r) 本程序设立的中立评估自评估员选定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除非地方公共实体或多数参与的利害关系方选择将该过程延长最多30天。中立评估过程自评估员选定之日起不得超过90天,除非地方公共实体和多数利害关系方同意延长。
(s)CA 政府 Code § 53760.3(s) 地方公共实体应支付中立评估费用的50%,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员的费用,债权人应支付余额,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
(t)CA 政府 Code § 53760.3(t)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中立评估程序应终止:
(1)CA 政府 Code § 53760.3(t)(1) 当事方签署和解协议。
(2)CA 政府 Code § 53760.3(t)(2) 当事方达成需要破产法官批准的协议或拟议的调整计划。
(3)CA 政府 Code § 53760.3(t)(3) 自中立评估员选定之日起中立评估过程已超过60天,当事方未达成协议,且地方公共实体或多数利害关系方均未选择将中立评估过程延长超过最初的60天期限。
(4)CA 政府 Code § 53760.3(t)(4) 地方公共实体根据(a)款启动了中立评估程序,但未在(b)款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利害关系方的回复。
(5)CA 政府 Code § 53760.3(t)(5) 地方公共实体的财政状况恶化到根据第53760.5条宣布财政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需要根据适用的联邦破产法提交申请并运用权力。
(u)CA 政府 Code § 53760.3(u) 如果中立评估的60天期限已届满,包括根据(r)款将中立评估延长至最初60天期限之后的任何延期,且中立评估已完成并解决了分歧,则中立评估应告结束。如果中立评估程序未能解决与债权人的所有未决争议,地方公共实体可以根据适用的联邦破产法提交申请并运用权力,如果地方公共实体的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