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6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中“地方机构”的含义。它包括各种类型的政府和公共实体,例如县、市、学区、社区学院区以及其他市政法人团体。

本条中使用的“地方机构”指县、市、市县,包括特许市或特许县、学区、社区学院区、公共区、县教育委员会、县学校总监,或任何公共或市政法人团体。

Section § 536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为地方机构做出投资决策的人都被视为受托人,必须遵守“审慎投资者标准”。这意味着他们需要谨慎、熟练、小心地处理公共资金,同时考虑当前的经济状况和机构的需求。主要目标是保护资金,并确保机构在需要时有足够的现金可用。投资应符合整体策略并遵循法律规定。

Section § 536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公共资金的管理者设定了优先顺序,将保护初始投资置于首位。满足存款人的现金流需求是次要优先事项。最后,实现投资收益是第三个目标。

在投资、再投资、购买、获取、交换、出售或管理公共资金时,受托人的首要目标应是保护其控制下资金的本金。次要目标应是满足存款人的流动性需求。第三个目标应是实现其控制下资金的收益。

Section § 536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每个地方机构的财务状况会影响本州以及其他地方机构的财务状况。它强调,地方官员如何管理和投资公共资金,对整个州的财务健康至关重要。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每个地方机构的偿付能力和信用度能够影响本州以及本州内其他地方机构的偿付能力和信用度。因此,为了保护本州及其所有政治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和信用度,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地方官员和地方机构进行的公共资金存放和投资是一个全州关注的问题。

Section § 53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地方机构在不需要立即使用资金时,如何投资这些资金。它特别适用于那些不与其他机构混合投资的机构,但拥有相同地方领导层的机构除外。法律详细列出了这些机构被允许进行的各种投资,例如来自不同政府实体的债券、美国国库证券以及银行承兑汇票(一种短期商业债务)。对于每种投资类型,都有关于到期日、百分比限制以及为确保投资安全所需的评级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还提到了回购或逆回购协议以及证券借贷等协议,并规定了这些协议的使用条件,包括需要有担保的抵押品以及此类协议的最长时限。它强调遵守安全标准和评级,以确保投资安全和有利。这些规则旨在管理风险并确保公共资金的妥善处理。

本节适用于作为市、区或其他地方机构的地方机构,这些地方机构不与其他地方机构(拥有相同管理机构的地方机构除外)共同进行存款或投资。然而,第53635节应适用于所有与其他拥有独立管理机构的地方机构共同进行存款或投资的地方机构。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如果其偿债基金或金库中有资金并非地方机构即时所需,可将其认为明智或适宜的任何部分资金投资于下文列出的投资项目。地方机构购买或取得本节规定的任何证券,无论是可转让、不记名、记名或非记名形式,均应要求将证券交付给该地方机构,包括由使用该机构资金的财务顾问、咨询师或经理为该机构购买的证券,交付方式可通过账面分录、实物交付或第三方托管协议。将证券转入交易对手银行的客户账面分录账户可用于账面分录交付。
就本节而言,“交易对手”指交易的另一方。如果证券以地方机构的名义持有,交易对手银行的信托部门或独立保管部门可用于证券的实物交付。如果本节规定了特定投资类别的百分比限制,该百分比仅适用于购买之日。为遵守本节规定,投资的期限或剩余到期日应从结算日算至最终到期日。根据本节购买的证券,其远期结算日不得超过投资之时起45天。如果本节未规定投资时的期限或剩余到期日限制,则不得投资于任何证券,除非该证券是本节授权的回购或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的基础证券,且在投资时其剩余到期期限超过五年,除非立法机构已明确授权进行该项投资,无论是具体授权还是作为立法机构在投资前至少三个月批准的投资计划的一部分:
(a)CA 政府 Code § 53601(a) 地方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仅以地方机构或地方机构的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债券。
(b)CA 政府 Code § 53601(b) 美国国库券、债券、票据或债务凭证,或以美国信用和信誉担保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证券。
(c)CA 政府 Code § 53601(c) 本州的记名州政府认股权证或国库券或债券,包括仅以本州或本州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债券。
(d)CA 政府 Code § 53601(d) 除加利福尼亚州外,其他49个州的记名国库券或债券,包括仅以除加利福尼亚州外其他49个州的州或州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债券。
(e)CA 政府 Code § 53601(e) 本州内地方机构的债券、票据、认股权证或其他债务凭证,包括仅以地方机构或地方机构的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债券。
(f)CA 政府 Code § 53601(f) 联邦机构或美国政府赞助企业发行的债务、参与权或其他工具,包括由联邦机构或美国政府赞助企业发行或对其本金和利息提供完全担保的工具。
(g)CA 政府 Code § 53601(g) 银行承兑汇票,亦称汇票或远期汇票,由商业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购买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或不得超过根据本节可投资的机构资金的40%。然而,根据本节规定,投资于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机构资金不得超过30%。
本分节不排除市政公用事业区以《市政公用事业区法》(《公共事业法典》第6部(第11501节起))授权的方式投资其金库中的资金。
(h)CA 政府 Code § 53601(h) 具有最高评级或最高字母和数字评级,并由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 (NRSRO) 提供的“优质”商业票据。发行该商业票据的实体应当符合以下第 (1) 款或第 (2) 款中的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3601(h)(1) 该实体符合以下标准:
(A)CA 政府 Code § 53601(h)(1)(A) 在美国组建并作为一家普通公司运营。
(B)CA 政府 Code § 53601(h)(1)(B) 总资产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
(C)CA 政府 Code § 53601(h)(1)(C) 如有,其除商业票据以外的债务经 NRSRO 评级为“A”级或同等或更高评级类别。
(2)CA 政府 Code § 53601(h)(2) 该实体符合以下标准:
(A)CA 政府 Code § 53601(h)(2)(A) 在美国境内组建为特殊目的公司、信托或有限责任公司。
(B)CA 政府 Code § 53601(h)(2)(B) 具有全项目信用增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信用证或担保债券。
(C)CA 政府 Code § 53601(h)(2)(C) 其商业票据经 NRSRO 评级为“A-1”或更高,或同等评级。
合格商业票据的最长到期日应为 270 天或更短。地方机构,县或市县除外,其管理的投资资产少于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可将其资金的最多 25% 投资于合格商业票据。地方机构,县或市县除外,其管理的投资资产达到或超过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可将其资金的最多 40% 投资于合格商业票据。地方机构,县或市县除外,可将其总投资资产的最多 10% 投资于任何单一发行人的商业票据和中期票据。县或市县可根据第 53635 条 (a) 款的集中度限制投资于商业票据。
(i)CA 政府 Code § 53601(i) 由全国性或州特许银行、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如《金融法典》第 5102 条所定义)、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或由外国银行的联邦许可或州许可分支机构发行的可转让存单。可转让存单的购买不得超过本条规定可投资的机构资金的 30%。就本条而言,可转让存单不属于第 2 条(从第 53630 条开始)的范围,但如此投资的金额应受第 53638 条限制。如果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成员,或地方机构行政办公室经理办公室、预算办公室、审计长办公室或司库办公室中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人员,同时在该发行可转让存单的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或信贷委员会或监事会任职,则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以及对资金拥有合法保管权的地方机构司库或其他官员被禁止将地方机构资金或地方机构保管的资金投资于由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发行的可转让存单。
(j)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1) 对本条授权的证券的回购协议、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的投资,只要这些协议受本分款约束,包括本条中规定的交割要求。
(2)CA 政府 Code § 53601(j)(2) 可针对本条授权的投资进行回购协议投资,当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时。回购协议所依据证券的市场价值应按借入资金的 102% 或更高进行估值,且该价值应至少每季度调整一次。由于基础证券的市场价值受每日市场波动影响,如果基础证券的价值在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恢复到 102%,则回购协议投资应视为合规。
(3)CA 政府 Code § 53601(j)(3) 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使用:
(A)CA 政府 Code § 53601(j)(3)(A) 拟通过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出售的证券,在出售前已由地方机构持有并全额支付至少 30 天。
(B)CA 政府 Code § 53601(j)(3)(B) 地方机构持有的投资中,所有逆回购协议和证券借贷协议的总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基准价值的20%。
(C)CA 政府 Code § 53601(j)(3)(C) 协议期限不得超过92天,除非协议包含书面附录,保证在使用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出售证券与该证券最终到期日之间的整个期间内获得最低收益或利差。
(D)CA 政府 Code § 53601(j)(3)(D) 通过使用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向交易对手出售证券而获得的资金或池中等额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自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初始结算日起期限超过92天的其他证券,除非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包含书面附录,保证在使用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出售证券与该证券最终到期日之间的整个期间内获得最低收益或利差。
(4)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4)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4)(A) 对逆回购协议、证券借贷协议或类似投资的投资,即地方机构在购买前出售证券并同时约定回购该证券的投资,只能在获得地方机构管理机构事先批准后进行,并且只能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一级交易商或与地方机构有或曾有重要银行关系的全国性或州特许银行进行。
(B)CA 政府 Code § 53601(j)(4)(A)(B) 就本章而言,“重要银行关系”指银行的以下任何活动:
(i)CA 政府 Code § 53601(j)(4)(A)(B)(i) 参与地方机构债券、认股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的创建、出售、购买或赎回。
(ii)CA 政府 Code § 53601(j)(4)(A)(B)(ii) 为地方机构的活动提供融资。
(iii)CA 政府 Code § 53601(j)(4)(A)(B)(iii) 接受地方机构的证券或资金作为存款。
(5)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5)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5)(A) “回购协议”指地方机构根据一项协议购买证券,该协议规定交易对手卖方将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以指定金额回购证券,并且交易对手将通过账面分录、实物交割或第三方托管协议向地方机构交付标的证券。将标的证券转入交易对手银行的客户账面分录账户可用于账面分录交割。
(B)CA 政府 Code § 53601(j)(5)(A)(B) 就本款项下的回购而言,“证券”指同一发行人、相同描述、相同发行日期和相同到期日的证券。
(C)CA 政府 Code § 53601(j)(5)(A)(C) “逆回购协议”指地方机构根据一项协议出售证券,该协议规定地方机构将在指定日期或之前回购证券,并包括其他可比协议。
(D)CA 政府 Code § 53601(j)(5)(A)(D) “证券借贷协议”指地方机构同意向借款人转让证券,而借款人反过来同意向地方机构提供抵押品的协议。在协议期限内,证券和抵押品均由第三方持有。协议结束后,证券将返还给地方机构以换取抵押品。
(E)CA 政府 Code § 53601(j)(5)(A)(E) 就本节而言,地方机构池投资组合的基准价值应为通过汇总所有池参与者存入池中的所有现金余额而获得的美元金额,不包括通过逆回购协议、证券借贷协议或其他类似借款方式出售证券而获得的任何金额。
(F)CA 政府 Code § 53601(j)(5)(A)(F) 就本节而言,利差是指使用逆回购协议获得的资金成本与资金再投资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
(n)CA 政府 Code § 53601(n) 票据、债券或其他债务,这些债务在任何时候都由有效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担保,担保物为第53651条列出的符合条件的证券,用于担保地方机构存款,其市值至少等于第53652条为担保地方机构存款所要求的市值。作为抵押品的证券应通过交付或账面分录存入与被担保债务发行人无关联的信托公司或银行信托部门的保管之下,且该担保权益应根据《统一商法典》或适用于授予担保权益的证券类型的联邦法规的要求予以完善。
(o)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o)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o)(1) 抵押贷款转付证券、抵押担保债券、抵押支持或其他支付型债券、设备租赁支持凭证、消费应收款转付凭证或消费应收款支持债券。
(2)CA 政府 Code § 53601(o)(2) 对于根据本款规定符合投资条件但并非由(b)款或(f)款中指明的机构或发行人发行或担保的证券,适用以下限制:
(A)CA 政府 Code § 53601(o)(2)(A) 该证券应由NRSRO评级为“AA”或同等或更高级别,且剩余最长到期日为五年或更短。
(B)CA 政府 Code § 53601(o)(2)(B) 根据本段授权购买的证券不得超过该机构根据本条可投资的盈余资金的20%。
(p)CA 政府 Code § 53601(p) 根据第6509.7条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发行的受益权益份额,该机构投资于(a)款至(r)款(含)授权的证券和债务。每份份额应代表联合权力机构所拥有的基础证券池中同等比例的权益。为符合本条规定,发行该份额的联合权力机构应聘请一名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投资顾问:
(1)CA 政府 Code § 53601(p)(1) 该顾问已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豁免注册。
(2)CA 政府 Code § 53601(p)(2) 该顾问在投资(a)款至(q)款(含)授权的证券和债务方面拥有不少于五年的经验。
(3)CA 政府 Code § 53601(p)(3) 该顾问管理的资产超过五亿美元($500,000,000)。
(q)CA 政府 Code § 53601(q)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或泛美开发银行发行或无条件担保的、以美元计价的高级无担保非次级债务,剩余最长到期日为五年或更短,且符合在美国境内购买和出售的条件。根据本款进行的投资应由NRSRO评级为“AA”或同等或更高级别,且不得超过该机构根据本条可投资资金的30%。
(r)CA 政府 Code § 53601(r) 公共银行(定义见第57600条)的商业票据、债务证券或其他债务。
本条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53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独立投资资金的市、区和其他地方机构,而不是与拥有不同管理机构的机构共同集中资金。它列出了地方机构可用的盈余资金投资选项,并规定了处理这些投资的指导方针,例如确保证券实物交付以供保管,以及设定所购证券的到期期限。地方机构可以投资多种金融工具,包括债券、美国国库证券、记名州政府认股权证、商业票据和中期票据。每种投资工具都有特定的条件,例如到期期限限制和机构投资组合内的集中度限制。对于回购协议和证券借贷等复杂的投资方式,适用特殊的条件和限制。此外,某些实体的债务文件,例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债务文件,如果符合高信用标准,也符合投资资格。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本节适用于作为市、区或其他地方机构的地方机构,这些机构不与其他地方机构(拥有相同管理机构的地方机构除外)共同集中存款或投资资金。然而,第53635节应适用于所有与其他拥有独立管理机构的地方机构共同集中存款或投资资金的地方机构。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如果其偿债基金或金库中存有非地方机构即时所需资金,可将其认为明智或适宜的任何部分资金投资于下文所列的投资项目。地方机构购买或取得本节规定的任何证券,无论是可转让、不记名、记名还是非记名形式,均应要求将证券交付给地方机构,包括由财务顾问、咨询师或经理使用该机构资金为其购买的证券,交付方式可采用账面记账、实物交付或第三方托管协议。将证券转入交易对手银行的客户账面记账账户可用于账面记账交付。
就本节而言,“交易对手”指交易的另一方。如果证券以地方机构的名义持有,可使用交易对手银行的信托部门或独立保管部门进行证券的实物交付。如果本节规定了特定投资类别的百分比限制,该百分比仅适用于购买之日。为遵守本节规定,投资的期限或剩余到期日应从结算日算至最终到期日。根据本节购买的证券,其远期结算日不得超过投资之时起45天。如果本节未规定投资时限或剩余到期日的限制,则不得投资于任何证券(本节授权的回购或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所依据的证券除外),除非该证券在投资时剩余到期期限超过五年,且立法机构已明确授权进行该项投资,无论是具体授权还是作为立法机构在投资前至少三个月批准的投资计划的一部分:
(a)CA 政府 Code § 53601(a) 地方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仅以地方机构或地方机构的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债券。
(b)CA 政府 Code § 53601(b) 美国国库券、债券、票据或债务凭证,或以美国信用和信誉担保本金和利息支付的证券。
(c)CA 政府 Code § 53601(c) 本州的记名州政府认股权证或国库券或债券,包括仅以本州或本州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债券。
(d)CA 政府 Code § 53601(d) 除加利福尼亚州外,其他49个州的记名国库券或债券,包括仅以除加利福尼亚州外其他49个州或其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债券。
(e)CA 政府 Code § 53601(e) 本州内地方机构的债券、票据、认股权证或其他债务凭证,包括仅以地方机构或地方机构的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债券。
(f)CA 政府 Code § 53601(f) 联邦机构或美国政府赞助企业发行的债务、参与凭证或其他工具,包括由联邦机构或美国政府赞助企业发行或对其本金和利息提供完全担保的工具。
(g)CA 政府 Code § 53601(g) 银行承兑汇票,亦称汇票或远期汇票,由商业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购买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或不得超过机构根据本节可投资资金的40%。然而,根据本节规定,机构投资于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不得超过机构资金的30%。
本分节不排除市政公用事业区以《市政公用事业区法》(《公共事业法典》第6部(第11501节起))授权的方式投资其金库中的资金。
(h)CA 政府 Code § 53601(h) 具有最高评级或最高字母和数字评级,并由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 (NRSRO) 提供的“优质”商业票据。发行该商业票据的实体应符合以下第 (1) 款或第 (2) 款中的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3601(h)(1) 该实体符合以下标准:
(A)CA 政府 Code § 53601(h)(1)(A) 在美国组建并作为一家普通公司运营。
(B)CA 政府 Code § 53601(h)(1)(B) 总资产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
(C)CA 政府 Code § 53601(h)(1)(C) 如果有,其商业票据以外的债务经 NRSRO 评级为“A”或同等或更高评级类别。
(2)CA 政府 Code § 53601(h)(2) 该实体符合以下标准:
(A)CA 政府 Code § 53601(h)(2)(A) 在美国境内组建为特殊目的公司、信托或有限责任公司。
(B)CA 政府 Code § 53601(h)(2)(B) 具有全项目范围的信用增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信用证或担保债券。
(C)CA 政府 Code § 53601(h)(2)(C) 其商业票据经 NRSRO 评级为“A-1”或更高,或同等评级。
合格商业票据的最长到期日应为 270 天或更短。除县或市县以外的地方机构,投资于合格商业票据的资金不得超过其资金的 25%。除县或市县以外的地方机构,投资于任何单一发行人的商业票据和中期票据的资金不得超过其总投资资产的 10%。县或市县可以根据第 53635 条 (a) 款的集中度限制投资商业票据。
(i)CA 政府 Code § 53601(i) 由全国性或州特许银行、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如《金融法典》第 5102 条所定义)、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或由联邦许可或州许可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发行的可转让存单。购买可转让存单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节规定可投资的机构资金的 30%。就本节而言,可转让存单不属于第 2 条(从第 53630 条开始)的范围,但其投资金额应受第 53638 条的限制。如果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成员,或地方机构行政办公室经理办公室、预算办公室、审计长办公室或财务官办公室中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人员,同时在发行可转让存单的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或信贷委员会或监事会任职,则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以及对资金拥有合法保管权的地方机构财务官或其他官员,不得将地方机构资金或地方机构保管的资金投资于该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发行的可转让存单。
(j)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1) 投资于本节授权的证券的回购协议、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只要这些协议符合本款规定,包括本节中规定的交割要求。
(2)CA 政府 Code § 53601(j)(2) 对本节授权的投资,当回购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时,可以进行回购协议投资。回购协议所依据证券的市场价值应按借入资金的 102% 或更高进行估值,且该价值应至少每季度调整一次。由于基础证券的市场价值受每日市场波动影响,如果基础证券的价值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恢复到 102%,则回购协议投资应视为合规。
(3)CA 政府 Code § 53601(j)(3) 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使用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
(A)CA 政府 Code § 53601(j)(3)(A) 拟通过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出售的证券,在出售前至少 30 天已由地方机构持有并全额支付。
(B)CA 政府 Code § 53601(j)(3)(B) 地方机构持有的投资中所有逆回购协议和证券借贷协议的总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基准价值的 20%。
(l)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l)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l)(1) 多元化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权益份额,这些公司投资于经分节 (a) 至 (k)(含)和分节 (m) 至 (q)(含)授权的证券和债务,并遵守本条和第 2 条(自第 53630 节起)的投资限制。然而,尽管有这些限制,如果公司董事会认为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的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极低,则该交易对手方无需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一级交易商;并且,如果证券每日按市价计值,则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项下的证券价值可以是销售价格的 100%。
(2)CA 政府 Code § 53601(l)(2) 多元化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权益份额,这些公司是根据 1940 年《投资公司法》(15 U.S.C. Sec. 80a-1 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货币市场基金。
(3)CA 政府 Code § 53601(l)(3) 如果投资是根据第 (1) 款发行的份额,则公司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A)CA 政府 Code § 53601(l)(3)(A) 获得不少于两家 NRSRO 提供的最高评级或最高的字母和数字评级。
(B)CA 政府 Code § 53601(l)(3)(B) 聘请了一名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豁免注册的投资顾问,该顾问在投资分节 (a) 至 (k)(含)和分节 (m) 至 (q)(含)授权的证券和债务方面拥有不少于五年的经验,且管理资产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
(4)CA 政府 Code § 53601(l)(4) 如果投资是根据第 (2) 款发行的份额,则公司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A)CA 政府 Code § 53601(l)(4)(A) 获得不少于两家 NRSRO 提供的最高评级或最高的字母和数字评级。
(B)CA 政府 Code § 53601(l)(4)(B) 聘请了一名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豁免注册的投资顾问,该顾问在管理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方面拥有不少于五年的经验,且管理资产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
(5)CA 政府 Code § 53601(l)(5) 根据本分节购买的受益权益份额的购买价格不应包含公司可能收取的佣金,且不应超过机构根据本节可投资资金的 20%。然而,根据第 (1) 款,机构资金中投资于任何单一共同基金的受益权益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m)CA 政府 Code § 53601(m) 受托人或财务代理人持有并质押用于支付或担保债券或其他债务,或地方机构租赁、分期销售或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参与这些债券、债务、租赁分期销售或其他协议的凭证的资金,可以根据管辖这些债券、债务、租赁分期销售或其他协议发行的法定条款进行投资,或者在不与其冲突或没有具体法定条款的情况下,根据地方机构提供发行服务的条例、决议、契约或协议进行投资。
(n)CA 政府 Code § 53601(n) 票据、债券或其他义务,这些义务始终由第 53651 节列出的合格证券中的有效第一优先担保权益担保,这些证券的市场价值至少等于第 53652 节为担保地方机构存款所要求的价值。作为抵押品的证券应通过交付或账面分录存入与被担保义务发行人无关联的信托公司或银行信托部门的保管之下,并且担保权益应根据《统一商法典》或适用于授予担保权益的证券类型的联邦法规的要求进行完善。
(o)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o)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o)(1) 抵押贷款转付证券、抵押担保债券、抵押支持或其他支付型债券、设备租赁支持凭证、消费应收款转付凭证或消费应收款支持债券。
(2)CA 政府 Code § 53601(o)(2) 对于根据本分节符合投资条件但并非由分节 (b) 或 (f) 中确定的机构或发行人发行或担保的证券,适用以下限制:
(A)CA 政府 Code § 53601(o)(2)(A) 该证券应由 NRSRO 评定为“AA”或同等或更高级别的评级类别,且剩余最长到期日为五年或更短。
(B)CA 政府 Code § 53601(o)(2)(B) 根据本款授权购买证券,不得超过该机构可根据本条进行投资的盈余资金的20%。
(p)CA 政府 Code § 53601(p) 由根据第6509.7条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发行的受益权益份额,该机构投资于(a)至(r)款(含)授权的证券和债务。每份份额应代表联合权力机构持有的基础证券池中同等比例的权益。为符合本条规定,发行该份额的联合权力机构应已聘请一名投资顾问,该顾问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政府 Code § 53601(p)(1) 该顾问已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获豁免注册。
(2)CA 政府 Code § 53601(p)(2) 该顾问拥有不少于五年投资于(a)至(q)款(含)授权的证券和债务的经验。
(3)CA 政府 Code § 53601(p)(3) 该顾问管理的资产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
(q)CA 政府 Code § 53601(q)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或泛美开发银行发行或无条件担保的、以美元计价的高级无抵押非次级债务,剩余期限最长为五年或更短,且符合在美国境内购买和出售的条件。根据本款进行的投资应由NRSRO评级为“AA”或同等或更高级别,且不得超过该机构可根据本条进行投资的资金的30%。
(r)CA 政府 Code § 53601(r) 公共银行(如第57600条所定义)的商业票据、债务证券或其他债务。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601.1

Explanation
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除了可以投资第53601条中列出的常规投资选项外,还可以投资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

Section § 53601.2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当使用“公司”一词时,它也涵盖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条中,“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Section § 53601.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想要购买某些类型的投资,并且不是直接从发行方购买,那么它们必须通过特定的、经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购买。这些机构包括经州许可的经纪自营商、联邦证券交易所的成员、银行、储蓄或联邦协会,或者由联邦储备银行指定的经纪商。

Section § 536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加州地方机构投资某些类型的风险金融工具,例如反向浮动利率债券、区间票据和抵押贷款衍生型纯利息证券。通常,地方机构也被禁止投资那些如果持有到期可能最终没有利息的证券,但他们可以持有这些投资直到到期。此外,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允许投资美国政府证券,这些证券在市场利率为负时可能导致零或负利息。这些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536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加州的地方机构将公共资金投资于某些高风险金融产品,例如反向浮动利率债券、区间票据或抵押贷款剥离的纯利息证券。这些投资被认为投机性太强,因为如果持有至到期,它们可能导致无法获得任何利息的情况。

但是,对于投资于符合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某些多元化管理基金,则存在一个例外。该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53601.6(a) 地方机构不得根据本条或根据第2条(自第53630节起)将任何资金投资于反向浮动利率债券、区间票据或抵押贷款衍生、仅付息证券。
(b)CA 政府 Code § 53601.6(b) 地方机构不得根据本条或根据第2条(自第53630节起)将任何资金投资于任何可能导致持有至到期时零利息累积的证券。但是,地方机构可以持有被禁止的工具直至其到期日。本款的限制不适用于地方机构对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 Sec. 80a-1 et seq.)注册的多元化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权益份额的投资,这些投资根据第53601节(l)款被授权进行投资。
(c)CA 政府 Code § 53601.6(c) 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6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机构,在私营实体协助安置存款的情况下,将其部分盈余资金投资于各类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必须位于美国境内,并符合接收此类存款的标准。所有存款必须由联邦机构(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全额承保。机构必须被告知其资金的存放地点,并且在任何机构的存款都不得超过保险限额。信用合作社如果提供联邦保险并获得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授权,也可以作为存款机构。本法旨在维持私营安置实体之间的竞争,并规定机构以此方式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50%。本法要求在2030年前提交一份关于其有效性的报告,本节将于2031年废止。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依法有权投资资金的地方机构,可自行决定将其部分盈余资金存入使用协助存款安置的私营实体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53601.8(a) 地方机构应选择本州内经国家或州特许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来投资资金,该机构应被称为“选定”的存款机构。
(b)CA 政府 Code § 53601.8(b) 选定的存款机构可使用私营实体,协助将地方机构的存款存入一家或多家位于美国境内且属于该私营实体为此目的所使用的网络内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
(c)CA 政府 Code § 53601.8(c) 选定的存款机构应要求地方机构告知其地方机构有其他存款的存款机构,选定的存款机构应将该信息提供给私营实体。
(d)CA 政府 Code § 53601.8(d) 选定的存款机构用于协助安置其地方机构存款的任何私营实体,应制定并维持要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政策和程序:
(1)CA 政府 Code § 53601.8(d)(1) 根据 (b) 款规定存入的每笔存款的全部金额以及每笔此类存款可能产生的利息,应始终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承保。
(2)CA 政府 Code § 53601.8(d)(2) 存放资金的每个存款机构应拥有充足的资本水平,且在其他方面符合条件,可以根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规定(如适用)接收此类存款。
(3)CA 政府 Code § 53601.8(d)(3) 在地方机构向选定存款机构投资时以及此后每月至少一次,私营实体应确保向地方机构提供一份清单,列明所有代表地方机构存放存款的存款机构,这些机构应属于该私营实体的网络内。
(4)CA 政府 Code § 53601.8(d)(4) 在其网络内,私营实体应确保不将特定地方机构的额外存款存入根据 (c) 款规定被识别为持有该地方机构存款的任何存款机构,如果这些额外存款将导致该地方机构在该存款机构的存款总额超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保险限额。
(e)CA 政府 Code § 53601.8(e) 如果选定的存款机构使用两个或更多私营实体协助安置地方机构的存款,选定的存款机构应确保不将特定地方机构的额外存款存入某个存款机构,如果这些额外存款将导致该地方机构在该存款机构的存款总额超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保险限额。
(f)CA 政府 Code § 53601.8(f) 选定的存款机构应作为每笔此类存款的保管人。
(g)CA 政府 Code § 53601.8(g) 在私营实体根据 (b) 款规定安置地方机构资金的同一日期,选定的存款机构应从其他金融机构收到一定金额的受保存款,这些存款总额应等于或大于地方机构最初通过选定存款机构根据 (b) 款规定存入的本金总额。
(h)CA 政府 Code § 53601.8(h)  尽管有 (a) 至 (g) 款的规定,信用合作社不得根据本节作为选定的存款机构,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3601.8(h)(1) 该信用合作社通过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提供联邦存款保险。
(2)CA 政府 Code § 53601.8(h)(2) 该信用合作社持有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书面指导或其他书面通信,授权联邦受保信用合作社参与一项或多项存款安置服务,并确认这些信用合作社在参与存款安置服务期间持有的资金将始终由联邦政府承保。
(i)CA 政府 Code § 53601.8(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不应限制根据本节提供安置服务的私营实体之间的竞争。
(j)CA 政府 Code § 53601.8(j) 根据本条规定存放的存款应受第53638条的约束,且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为此目的可投资资金的50%。
(k)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8(k)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8(k)(1) 在2030年1月1日或之前,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地方机构根据本条规定存放盈余资金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3601.8(k)(1)(A) 地方机构根据本条规定投资于使用私人实体代办服务的存款机构的盈余资金概况,包括关于将超过30%的盈余资金存入使用私人实体代办服务的存款机构的机构数量的信息,以及是否有任何地方机构根据本条规定将资金存入不止一家存款机构。
(B)CA 政府 Code § 53601.8(k)(1)(B) 关于地方机构可以投资于根据本条规定使用私人实体代办服务的存款机构的存款份额的限制建议(如果有的话),供立法机关审议。
(2)CA 政府 Code § 53601.8(k)(2) 根据本小节提交的报告应符合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l)CA 政府 Code § 53601.8(l) 本条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536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将其部分盈余资金投资于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存款,通过协助配置这些存款的私营服务机构进行。它们必须选择加州的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然后该机构可以通过服务网络与美国各地的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所有机构存款及任何所生利息必须始终由联邦政府承保,并且机构会定期收到关于其资金存放地点的更新信息。

私营服务机构不得将存款存入机构已有资金的银行,如果这样做会超过联邦保险限额。机构选择的银行作为存款的保管人,信用合作社除非提供联邦保险并获得所需授权,否则不能参与。该法律旨在维护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竞争。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依法有权投资资金的地方机构,可自行决定将其部分盈余资金投资于使用协助存款配置的私营实体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存款。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53601.8(a) 地方机构应选择本州内一家由国家或州特许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用于投资资金,该机构应被称为“选定”的存款机构。
(b)CA 政府 Code § 53601.8(b) 选定的存款机构可使用私营实体,协助将地方机构存款配置到一家或多家位于美国境内且属于该私营实体为此目的所使用的网络内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
(c)CA 政府 Code § 53601.8(c) 选定的存款机构应要求地方机构告知其地方机构持有其他存款的存款机构,且选定的存款机构应将该信息提供给私营实体。
(d)CA 政府 Code § 53601.8(d) 选定的存款机构用于协助配置其地方机构存款的任何私营实体,应制定并维持要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政策和程序:
(1)CA 政府 Code § 53601.8(d)(1) 根据 (b) 款规定配置的每笔存款的全部金额以及每笔此类存款可能产生的利息,应始终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承保。
(2)CA 政府 Code § 53601.8(d)(2) 存放资金的每个存款机构应拥有充足的资本水平,且在其他方面符合条件,可根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适用规定接收此类存款。
(3)CA 政府 Code § 53601.8(d)(3) 在地方机构向选定存款机构投资时以及此后每月至少一次,私营实体应确保向地方机构提供一份清单,列明所有代表地方机构存放存款的存款机构,这些机构属于私营实体的网络内。
(4)CA 政府 Code § 53601.8(d)(4) 在其网络内,私营实体应确保不将特定地方机构的额外存款存入根据 (c) 款确定为持有该地方机构存款的任何存款机构,如果这些额外存款将导致该地方机构在该存款机构的存款总额超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保险限额。
(e)CA 政府 Code § 53601.8(e) 如果选定的存款机构使用两个或更多私营实体协助配置地方机构的存款,选定的存款机构应确保不将特定地方机构的额外存款存入某个存款机构,如果这些额外存款将导致该地方机构在该存款机构的存款总额超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保险限额。
(f)CA 政府 Code § 53601.8(f) 选定的存款机构应作为每笔此类存款的保管人。
(g)CA 政府 Code § 53601.8(g) 在私营实体根据 (b) 款规定配置地方机构资金的同一日期,选定的存款机构应从其他金融机构收到一定金额的受保存款,这些存款总额应等于或大于地方机构最初通过选定存款机构根据 (b) 款规定存入的本金总额。
(h)CA 政府 Code § 53601.8(h) 尽管有 (a) 至 (g) 款(含)的规定,信用合作社不得根据本节充当选定存款机构,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3601.8(h)(1) 该信用合作社通过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提供联邦存款保险。
(2)CA 政府 Code § 53601.8(h)(2) 该信用合作社持有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书面指导或其他书面通信,授权联邦受保信用合作社参与一项或多项存款配置服务,并确认这些信用合作社在参与存款配置服务期间持有的资金将始终由联邦政府承保。
(i)CA 政府 Code § 53601.8(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不应限制在根据本节提供配置服务的私营实体之间的竞争。
(j)CA 政府 Code § 53601.8(j) 根据本条规定存放的存款应受第53638条的约束,且总额不得超过可为此目的投资的机构资金的30%。
(k)CA 政府 Code § 53601.8(k) 本条应于203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必须投资于州内储蓄银行可以合法投资的某些类型的金融工具,例如票据或债券。然而,县监事会可以经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选择投资于与地方公共区域相关的金融工具,即使这些工具通常不被允许用于储蓄银行。

Section § 53603

Explanation
立法机构可以购买符合条件的证券,既可以直接在它们首次发售时购买,也可以在它们发行后的任何时候购买。

Section § 53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出售其购买的证券,将其换成其他符合条件的证券,并将这些销售所得的资金进行再投资。

Section § 53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必要时,立法机构应出售某些证券。这些销售所得的资金应随后用于原始资金 intended 的目的,无论是存入偿债基金还是地方机构的财政库。

Section § 536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同一实体发行并购买的债券可以被注销,无论是为了履行特定的财务义务,还是出于其他目的。一旦注销,这些债券就不再被视为有效。然而,立法机构可以选择不注销这些债券,如果他们这样做,这些债券以后可以被转售。

购买者购买的、且由其发行的债券,可以被注销,无论是为了履行偿债义务、偿债基金义务,还是出于其他原因。注销后,这些债券不再是未偿付债券,除非立法机构酌情决定将其保持为未注销状态。在保持未注销状态期间,这些债券可以被转售。

Section § 53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将其处理投资和证券交易的权力授予其司库,为期一年。司库将全权负责这些活动,直到授权期满或被撤销。他们还必须每月向地方政府机构提交交易报告。如果需要,地方政府机构可以每年续签此授权。

地方机构立法机构投资或再投资其资金,或出售或交换所购证券的权力,可由该立法机构授权给地方机构的司库,授权期为一年。司库此后应对这些交易承担全部责任,直至授权被撤销或到期,并应每月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交易。经审查,立法机构可每年根据本节续签该授权。

Section § 53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将其投资证券,例如债券和票据,安全地存放在某些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包括联邦或州协会、信托公司,或加州境内的州立或国家银行,甚至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和其他联邦储备银行。当他们存放这些证券时,金融机构必须提供收据。地方政府的立法机构也可以让司库处理这些存放事宜。司库在证券存放在金融机构期间不承担责任,除非司库将它们取出。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将地方机构根据本条或根据其他立法授权投资的债券、票据、汇票、公司债券、债务、债务凭证、认股权证或其他债务凭证,存放于联邦或州协会(如《金融法典》第5102条所定义)、信托公司、位于本州的州立或国家银行、位于本州的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位于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指定为储备城市的任何州立或国家银行,以供保管。地方机构应从该金融机构取得如此存放的证券的收据。立法机构进行保管存放的权力可以由立法机构委托给地方机构的司库;司库对已交付给金融机构并由其开具收据的证券不承担责任,直到司库将它们从金融机构中取出。

Section § 53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将其员工的递延报酬资金投资于各种金融产品。这些资金是机构与员工之间通过协议,将员工部分工资延期支付而预留的,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和房地产等,只要不被州宪法禁止即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州宪法,这些资金被视为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

尽管有本章或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地方机构根据其与机构员工之间的书面协议,为递延机构员工原本应得的部分报酬而持有的资金,并根据该机构管理机构通过的此类递延计划,可投资于本法典第53601条和第53602条规定的投资类型,此外,还可投资于公司股票、债券和证券、共同基金、储蓄和贷款账户、信用合作社账户、人寿保险单、年金、抵押贷款、信托契据,或不动产或动产中的其他担保权益。本文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宪法禁止的任何投资类型。
就宪法第十六条第17款而言,递延报酬资金属于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

Section § 53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第1A号提案应收款”定义为地方机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税收和税务法典》的特定条款应收取的款项。地方机构可以使用自己的收入购买这些应收款。但是,一旦购买,这些应收款不能根据其他规定转售。

(a)CA 政府 Code § 53610(a) 为本条之目的,“第1A号提案应收款”指地方机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25.5节(a)款第(1)项第(B)分项第(iii)款和《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00.06节,有权收取已到期或将到期的款项。
(b)CA 政府 Code § 5361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以利用其收入购买根据第53999节出售的第1A号提案应收款。
(c)CA 政府 Code § 53610(c) 根据本条购买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购买方,不得根据第6588节将其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