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3952(a) 特别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决议,设立一个周转基金,金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用于直接找零和支付小额账单。设立该区周转基金的决议应指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3952(a)(1) 基金可支出的目的。
(2)CA 政府 Code § 53952(a)(2) 有权从基金中支付款项并负责记录基金所有收支的区官员。
(3)CA 政府 Code § 53952(a)(3) 设立基金的必要性。
(4)CA 政府 Code § 53952(a)(4) 基金的最高金额。
(b)CA 政府 Code § 53952(b) 除 (a) 款授予的权限外,根据第 56044 条定义的独立特别区,可以通过决议设立一个周转基金,金额不超过该财政年度该区已通过预算的十二分之一的百分之一百一十。该基金可用于支付独立特别区的任何授权支出。设立该区周转基金的决议应符合 (a) 款要求的指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