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14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条可被称为“1945年联邦剩余财产收购法”。

本条可被引用为“1945年联邦剩余财产收购法”。

Section § 54141

Explanation

本节为本条的目的定义了一些重要术语。“地方机构”指县、市等地方政府机构。“美国”包括任何联邦部门或机构。“州”包括任何州部门或机构。

在本条中:
(a)CA 政府 Code § 54141(a) “地方机构”指县、市、市政法人或公共区。
(b)CA 政府 Code § 54141(b) “美国”包括其任何部门、委员会或机构。
(c)CA 政府 Code § 54141(c) “州”包括其任何部门或机构。

Section § 54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从联邦政府或州政府获取剩余财产,而无需遵循常规程序,例如发布公告、招标广告或在付款前交付购买物。它还允许他们在公开销售中对此类财产进行投标,而无需遵循这些程序。

地方机构可以以任何方式从美国或州政府获取任何联邦剩余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需遵守任何要求发布公告、招标广告、邀请或接收投标、或在付款前交付购买物的法律,也无需遵守任何阻止地方机构代表其在美国或州政府出售任何联邦剩余财产时投标的法律。

Section § 5414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授权其官员处理与投标或销售活动相关的金融交易,例如支付首付款或全额付款。

Section § 541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存在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地方政府的决定与本特定条款相冲突,那么这些冲突的部分将被暂时搁置或暂停执行,直到冲突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