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0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相关条款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地方机构”指州内的任何市、县或下属机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及与财产相关的任何权利,例如地役权或许可。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4030(a) “地方机构”指市、县或州的下属机构。
(b)CA 政府 Code § 54030(b) “财产”指不动产或动产、地役权、许可或财产中的其他权利。

Section § 54031

Explanation
加州的地方机构可以通过赠与、租赁、购买等方式,或在必要时通过征用土地,获得用于停放车辆的土地或房产。

Section § 54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使用其自有财产来停放或存放其车辆,前提是该财产无需用于其他公共用途。

地方机构可将其为此目的获得的任何财产,或其拥有或占有的且无需用于其他公共用途的任何其他不动产,用于停放或存放属于或由其运营的车辆。

Section § 54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机构在认为必要、便利,或符合该财产最初获取或目前拥有的目的时,允许公众使用某些财产。

Section § 54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租赁或出租公共财产,用于设立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此外,它们还可以为此目的提供特许经营权,这意味着它们可以授权企业在这些财产上运营停车服务。

Section § 54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在公园或建筑物等公共财产上或下方,建造或维护车道、围栏、建筑物等构筑物。

Section § 54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使用任何现有方法或法律,将用于街道、图书馆、学校或操场等公共用途的不动产进行改良或征收,也可将这些方法用于改良或征收本特定条款中规定的用途所需的财产。

Section § 54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对机动车辆的路外停车收取费用,只要费用是合理的。

Section § 540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地方政府机构通过一种替代授权程序,获取和使用专门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