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09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理事会为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建造或重建的任何建筑物制定所需的规划和规格。

Section § 54097

Explanation
委员会拥有制定和执行他们认为管理和实施本条所列政策所需的规则的权力。

Section § 540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建筑物如何重建或更换。

Section § 54099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理事会将一栋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租赁给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机构。

Section § 5410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董事会决定地方机构应为某些建筑物支付多少租金,以及支付的条款和方式。

Section § 54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为其为地方机构重建或翻新的任何建筑物投保。该保险可以持续到地方机构完全支付了这些建筑物的约定租金为止。

Section § 54102

Explanation
委员会拥有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的权力,以充分实施和执行本条文中的规定。
委员会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使本条文充分生效。

Section § 54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根据本法律条文的规定,与委员会签订并执行协议。它赋予立法机构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的权力,以履行这些协议的条款。

Section § 54105

Explanation
在建筑物被更换或重建之前,地方政府的立法机构和一个指定的委员会必须签订一份协议。这份协议将明确规定各方负责什么,以及他们在项目期间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责任。

Section § 54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由某个特定的州委员会建造或重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均属于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地方政府在州委员会正式将其移交给他们之前,对该建筑物不拥有任何所有权。

Section § 5410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立法机构同意向某个委员会支付租金,它必须确保在协议生效的每一年,其年度预算中都包含必要的资金。这些资金应专门用于支付租金。

Section § 54111

Explanation
一旦政府实体向委员会全额支付了议定的租金,委员会就必须将指定建筑物的所有权正式转让给地方机构,并且产权上会载明州的名义。

Section § 54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使用其任何不受宪法限制的资金,来支付与委员会签订协议所产生的租金。

与委员会签订协议的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从其任何不受宪法禁止用于支付租金的资金中支付该协议项下的租金。

Section § 54115

Explanation

在董事会批准建筑合同之前,计划必须首先由特定的州政府部门审查和批准。如果是学校,校舍规划司必须批准这些计划。此外,相关的校舍建设必须遵循某些指导方针,除非它们与本特定条款冲突。

董事会不得批准合同,除非计划已获得公共工程部建筑司的批准;如果是学校,则需获得州教育部校舍规划司的批准。《教育法》第9部第3章第3条适用于根据本条建造的所有校舍,只要不与本条冲突。

Section § 54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学区与董事会签订了建造或重建公立学校的协议,那么该学区必须以其现有形式继续运作,以履行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