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地方政府私有化法案
Section § 54250
本节定义了地方政府机构内私有化项目相关的术语。它解释说,“地方机构”包括市或特别区等实体,“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私有化项目”是指由私人实体(如公司)根据与地方机构签订的协议处理废水或污水处理服务。它特别提到了像阿灵顿盆地地下水淡化项目这样的项目。“项目”一词涵盖了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等活动,而“私有化方”是指管理这些服务的任何私人实体,不包括市政公司。
Section § 5425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与私营公司合作,开展涉及公共服务或设施的设计、所有权、融资、建设、维护或运营的项目。这些合作可以是独占性的,也可以是非独占性的。地方机构可以灵活制定必要的措施来实施这些项目。
此外,在县服务区内,县委员会可以对涉及此类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征收备用费。如果这项费用最初是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那么每年可以按相同费率继续收取。但是,如果提议任何新的、增加的或扩大的费用,县必须遵循包括通知、抗议和听证在内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54252
在公司与地方机构签署接管水、电等服务(即私有化)的协议之前,它必须首先向州委员会证明其不属于公共事业,这样该项目才能免受某些法规的约束。这需要提交《公共事业法》中规定的具体信息。
此外,地方机构可以向委员会寻求技术帮助以确保合规,并可以向寻求私有化的公司收取费用以支付这些成本。
Section § 54253
这项法律为加州地方机构与私营公司合作项目时设定了规则。以下是必须首先发生的事情。地方机构必须通过公平的程序选择公司,而不仅仅是考虑价格。他们需要考虑不同的项目融资方式,并确保这是最佳、最经济的选择。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分享项目细节,包括成本和服务区域,并邀请居民发表意见。
地方机构必须正式批准协议,并且该协议必须符合接受公众批准以及保留对任何产品(如用于农业和其他用途的经过处理的水)所有权的要求。相关公司必须按照州法律支付普遍工资,地方机构应与员工团体讨论可能的影响,努力避免裁员等负面影响。私有化方必须证明他们拥有知识渊博的员工来持续运营,并且必须符合联邦和州的水质标准。
Section § 54254
如果地方机构遵守第54253条规定的规则,它们也被视为遵守《公共事业法典》第3分部的规则,该分部从第6001条开始。
Section § 54255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机构通过的条例的公布和全民公决程序。如果一项条例须经全民公决,则必须在通过后15天内公布。即使地方机构通常没有制定条例的法定权力,它也可以在会议期间经多数票通过来制定条例。如果条例通常不提交全民公决,地方机构可以将其提交给选民,这与县级委员会处理全民公决的方式类似。地方机构的选民也可以根据《选举法》的某些规定请愿进行全民公决。谁具备选民资格取决于管理机构是否是民选的以及选民的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