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2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地方政府机构内私有化项目相关的术语。它解释说,“地方机构”包括市或特别区等实体,“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私有化项目”是指由私人实体(如公司)根据与地方机构签订的协议处理废水或污水处理服务。它特别提到了像阿灵顿盆地地下水淡化项目这样的项目。“项目”一词涵盖了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等活动,而“私有化方”是指管理这些服务的任何私人实体,不包括市政公司。

本条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政府 Code § 54250(a) “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特别区或县服务区。
(b)CA 政府 Code § 54250(b) “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54250(c) “私有化项目”指任何由公司、合伙企业或自然人根据与地方机构或该地方机构的任何机构签订的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或服务协议拥有和运营的废水或污水处理项目,根据该协议,服务是为了地方机构、其居民或两者,或任何州机构的利益而提供的。本条所使用的“私有化项目”包括圣安娜流域项目管理局的阿灵顿盆地地下水淡化项目,该项目将处理受废水污染的地下水。
(d)CA 政府 Code § 54250(d) “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系统、泵站、处理厂、侧向截流管和排放污水管的融资、设计、建造、维修、更换、维护和运营。
(e)CA 政府 Code § 54250(e) “私有化方”指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或自然人(不包括市政公司),其根据与地方机构签订的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或服务协议拥有和运营废水或污水处理项目。

Section § 54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与私营公司合作,开展涉及公共服务或设施的设计、所有权、融资、建设、维护或运营的项目。这些合作可以是独占性的,也可以是非独占性的。地方机构可以灵活制定必要的措施来实施这些项目。

此外,在县服务区内,县委员会可以对涉及此类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征收备用费。如果这项费用最初是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那么每年可以按相同费率继续收取。但是,如果提议任何新的、增加的或扩大的费用,县必须遵循包括通知、抗议和听证在内的特定程序。

(a)CA 政府 Code § 54251(a) 地方机构可以根据本条,授权、授予或与私营化者订立一项或多项独占性或非独占性特许经营协议、许可协议或服务协议,用于私营化项目的设计、所有权、融资、建设、维护或运营。
(b)CA 政府 Code § 54251(b) 地方机构可以制定任何必要且便利的措施以执行本条。
(c)CA 政府 Code § 54251(c) 根据第25215.6节,在县服务区内,县监事会可以根据本条对私营化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收取备用费。如果在设立备用费时遵循了本节所规定的程序,县可以根据本节,通过决议,在连续几年内以相同的费率继续收取该费用。如果提议新的、增加的或延长的评估,县应遵守第53753节中的通知、抗议和听证程序。

Section § 54252

Explanation

在公司与地方机构签署接管水、电等服务(即私有化)的协议之前,它必须首先向州委员会证明其不属于公共事业,这样该项目才能免受某些法规的约束。这需要提交《公共事业法》中规定的具体信息。

此外,地方机构可以向委员会寻求技术帮助以确保合规,并可以向寻求私有化的公司收取费用以支付这些成本。

(a)CA 政府 Code § 54252(a) 根据《公共事业法》第10013条的规定,在与地方机构签署拟议的特许经营权、许可或服务协议之前,私有化方应向委员会申请裁定拟议的私有化项目不属于《公共事业法》第216条所指的公共事业,从而免受委员会监管。申请应包括委员会作出此项裁定所需的信息,以及遵守《公共事业法》第10013条 (d) 和 (e) 款所需的任何信息。
(b)CA 政府 Code § 54252(b) 地方机构可与委员会签订合同,以获取为遵守《公共事业法》第10013条而认为必要的任何技术援助,并应向委员会偿还估计的合理费用。地方机构可向私有化方收取费用以支付这些成本。

Section § 54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地方机构与私营公司合作项目时设定了规则。以下是必须首先发生的事情。地方机构必须通过公平的程序选择公司,而不仅仅是考虑价格。他们需要考虑不同的项目融资方式,并确保这是最佳、最经济的选择。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分享项目细节,包括成本和服务区域,并邀请居民发表意见。

地方机构必须正式批准协议,并且该协议必须符合接受公众批准以及保留对任何产品(如用于农业和其他用途的经过处理的水)所有权的要求。相关公司必须按照州法律支付普遍工资,地方机构应与员工团体讨论可能的影响,努力避免裁员等负面影响。私有化方必须证明他们拥有知识渊博的员工来持续运营,并且必须符合联邦和州的水质标准。

地方机构与私有化方之间,除非并直至发生以下所有情况,否则不得就根据本条的私有化项目签订任何拟议的特许经营协议、许可协议或服务协议:
(a)CA 政府 Code § 54253(a) 地方机构已通过竞争性程序选定私有化方,该程序并非仅基于私有化方提供的价格。
(b)CA 政府 Code § 54253(b) 地方机构已评估项目的设计、容量、财务可行性和成本,并将其与其他传统融资方法以及项目的其他替代方案进行比较,发现项目的成本将等于或低于传统融资。
(c)CA 政府 Code § 54253(c) 地方机构已就拟议的特许经营协议、许可协议或服务协议举行了已公告的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根据第6062条发布,并应至少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4253(c)(1) 一份描述拟议私有化项目的声明,包括其成本和服务区域。
(2)CA 政府 Code § 54253(c)(2) 一份关于为听取公众对私有化项目拟议特许经营协议、许可协议或服务协议的意见而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声明。
(3)CA 政府 Code § 54253(c)(3) 一份关于拟议的特许经营协议、许可协议或服务协议在听证会前可供公众查阅的时间和地点的声明。
(d)CA 政府 Code § 54253(d) 地方机构已通过法令形式通过了私有化项目的附条件特许经营协议、许可协议或服务协议,该法令声明其受适用于地方机构的公民投票条款以及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013条经委员会批准的约束。
(e)CA 政府 Code § 54253(e) 地方机构保留对私有化项目中任何未排入排污管但可用于商业或农业用途的经过处理的废水的所有权。
(f)CA 政府 Code § 54253(f) 协议包含规定其应受州普遍工资法约束的条款。
(g)CA 政府 Code § 54253(g) 地方机构已与所有受影响的员工组织进行了会谈和协商,这些组织在其管辖下通常会执行特许经营协议、许可协议或服务协议所提议的工作或服务。地方机构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避免因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许可协议或服务协议而裁减现有员工或降级现有员工。如果在会谈和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的任何不利影响是必要的,地方机构应以决议形式通过详细的调查结果,解释不利影响的必要性。
(h)CA 政府 Code § 54253(h) 地方机构认定私有化方具备专业知识,以确保私有化项目的持续运营和维护。此专业知识应包括但不限于,足够数量的根据《水法典》第7部第9章(自第13625条起)获得废水处理厂运营认证的人员。
(i)CA 政府 Code § 54253(i) 协议包含确保私有化项目运营符合任何适用的联邦或州水质标准或其他法律的条款。

Section § 54254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机构遵守第54253条规定的规则,它们也被视为遵守《公共事业法典》第3分部的规则,该分部从第6001条开始。

地方机构遵守第54253条应构成遵守《公共事业法典》第3分部(自第6001条开始)。

Section § 54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机构通过的条例的公布和全民公决程序。如果一项条例须经全民公决,则必须在通过后15天内公布。即使地方机构通常没有制定条例的法定权力,它也可以在会议期间经多数票通过来制定条例。如果条例通常不提交全民公决,地方机构可以将其提交给选民,这与县级委员会处理全民公决的方式类似。地方机构的选民也可以根据《选举法》的某些规定请愿进行全民公决。谁具备选民资格取决于管理机构是否是民选的以及选民的居住地。

(a)CA 政府 Code § 54255(a) 任何根据第54253条须经全民公决的条例,应在通过后按照法律对地方机构条例的一般要求予以公布;或者,如果对该条例没有适用要求,则应在条例通过后15天内,根据第6040条至第6044条(含)的规定公布一次。
(b)CA 政府 Code § 54255(b) 如果地方机构不具备根据第54253条制定条例的法定权力,则该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可以在任何常会或延期常会上,经其全体成员多数票通过,提出并制定一项条例。如果地方机构的条例不另行受全民公决的约束,则该地方机构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政府 Code § 54255(b)(1) 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可以将根据第54253条制定的任何条例提交给该地方机构的选民,其方式与县监事会根据《选举法》第9140条提交县级问题的方式相同。
(2)CA 政府 Code § 54255(b)(2) 地方机构的选民有权就该条例请愿进行全民公决,其方式和规则与《选举法》第9141条至第9145条(含)中规定的相同,但这些条款中提及的所有计算和县级官员应解释为指地方机构的相应计算和官员。
(c)CA 政府 Code § 54255(c) 如果地方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是民选委员会,则为本条目的,该地方机构的选民应为有权在管理委员会成员选举中投票的区域的选民,或者,在县服务区的情况下,为县服务区内的选民。如果地方机构没有民选的管理委员会,则居住在该地方机构边界内、有资格在任何州长选举中投票给州长候选人的选民,应为本条目的该地方机构的选民。

Section § 54256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试图通过一项启动私有化项目的法令,但该法令被全民公投否决,那么该地方政府在一年内不得再次通过任何类似法令。也就是说,他们必须等待一年才能再次尝试签订任何类似的私有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