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a)(1) “地方机构”指根据普通法或章程组建的每个市、县、市县、区(包括学校区、污水区、水区、公用事业区以及任何类型或类别的本地和区域公园区)、联合权力机构、原重建机构的承继机构、住房管理局,或本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以及获授权取得和持有不动产的任何机构。
(2)CA 政府 Code § 54221(a)(2)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条中使用的“区”一词包括州内的所有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特别区、污水区、水区、公用事业区以及本地和区域公园区,以及本州内作为区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因此,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第 (1) 款所作的修改,即明确本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区,包括任何类型或类别的学校区、污水区、水区、公用事业区以及本地和区域公园区,是对现有法律的声明,而非改变。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b)(1) “剩余土地”指任何地方机构拥有完全所有权的土地,该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在定期公开会议上采取正式行动,声明该土地为剩余土地且非机构使用所必需。在地方机构根据其政策或程序采取任何处置行动之前,应根据书面调查结果声明该土地为“剩余土地”或“豁免剩余土地”。地方机构可每年声明多块地块为“剩余土地”或“豁免剩余土地”。
(2)CA 政府 Code § 54221(b)(2) “剩余土地”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91.4条持有在社区重建财产信托基金中的土地,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91.5条经财政部批准的长期财产管理计划中指定用于出售或未来开发的土地,但不包括向计划中确定的实体进行的任何特定土地处置。
(3)CA 政府 Code § 54221(b)(3)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地方机构根据第54226条获得剩余土地处置的公平市场价值。
(4)CA 政府 Code § 54221(b)(4)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地方机构在已发布并可供公众评论的通知中识别该土地(包括向第54222条 (a) 款中确定的实体发出的通知),且该通知在豁免生效前至少30天发布,则地方机构无需在公开会议上对根据 (f) 款 (1) 项的 (A)、(B)、(E)、(K)、(L) 或 (Q) 分项属于“豁免剩余土地”的土地作出声明。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c)(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机构使用”应包括但不限于正在使用或计划根据地方机构管理委员会通过的书面计划用于机构工作或运营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公用事业用地、港口拥有的用于支持物流用途的财产、分水岭财产、用于保护目的的土地、用于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示范、展览或教育目的的土地、宽带设备或无线设施用地,以及敏感政府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废物处置场和废水处理厂)附近的缓冲用地。作为区的本地机构的“机构使用”还应包括为第 (2) 款 (B) 分项所述用途而处置的土地。
(2)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c)(2)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c)(2)(A) “机构使用”不应包括商业或工业用途或活动,包括非政府零售、娱乐或办公开发。仅为投资或创收目的而处置的财产不应被视为机构使用所必需。
(B)CA 政府 Code § 54221(c)(2)(A)(B) 对于作为区的地方机构,除非其主要任务或目的是向公众提供交通系统,“机构使用”可包括商业或工业用途或活动,包括非政府零售、娱乐或办公开发,或仅为投资或创收目的,如果机构管理机构在公开会议上采取行动,声明该场地使用将实现以下任一目的:
(i)CA 政府 Code § 54221(c)(2)(A)(B)(i) 直接促进机构工作或运营的明确目的。
(ii)CA 政府 Code § 54221(c)(2)(A)(B)(ii) 经管辖地方机构的法规明确授权,前提是该区在适用情况下遵守第54233.5条。
(d)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d)(1) “处置”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4221(d)(1)(A) 剩余土地的出售。
(H)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d)(1)(H)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d)(1)(H)(i) 总计10英亩或以上的剩余土地,包括单一地块,或两个或多个相邻或不相邻的地块,根据地方机构立法机关通过的计划或条例,或州法规,合并处置给一个或多个买方。该剩余土地应受地方机构的公开竞争性征集程序或由地方机构进行公开竞争性招标,前提是第54222条(a)款中确定的所有实体将被邀请参与住房或混合用途开发项目的程序。
(ii)CA 政府 Code § 54221(d)(1)(H)(i)(ii) 总开发项目应包括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I)CA 政府 Code § 54221(d)(1)(H)(i)(ii)(I) 不少于300个住宅单元。
(II) 住宅单元数量等于剩余土地英亩数的10倍或10,000个住宅单元,以较少者为准。
(iii)CA 政府 Code § 54221(d)(1)(H)(i)(iii) 至少25%的住宅单元应限制给低收入家庭,其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和第50053条规定可负担的销售价格或可负担的租金,其中租赁住房至少55年,产权住房至少45年,位于部落信托土地上的租赁或产权住房至少50年,除非地方条例或联邦、州或地方拨款、税收抵免或其他项目融资要求更长的可负担期。
(iv)CA 政府 Code § 54221(d)(1)(H)(i)(iv) 如果根据本分段在开发项目中包含非住宅开发,则至少25%的计划用于低收入家庭的可负担单元应在每25%的非住宅开发可供租赁或出售并允许使用和占用之前或同时提供租赁或出售并允许使用和占用。
(v)CA 政府 Code § 54221(d)(1)(H)(i)(v) 违反本分段的行为应受第54230.5条所述的处罚。这些处罚是法院可能因违反本分段而命令的任何补救措施之外的补充。地方机构只能根据本分段通过包含赔偿条款的处置和开发协议来处置土地,该条款规定,如果在处置后发生的行为违反本分段,则获得该财产的个人或实体应承担处罚。
(vi)CA 政府 Code § 54221(d)(1)(H)(i)(vi) 第(i)至(v)款(含)的要求应包含在出售时针对剩余土地登记的契约或限制中,该契约或限制应随土地而转,并可对任何违反契约或限制的业主以及每个继续违反的权益继承人强制执行。
(I)CA 政府 Code § 54221(d)(1)(I) 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可包括一个以上的公有地块,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政府 Code § 54221(d)(1)(I)(i) 该开发项目将至少25%的住宅单元限制给低收入家庭,其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和第50053条的定义,提供可负担的销售价格或可负担的租金,其中租赁住房为55年,产权住房为45年,位于部落信托土地上的租赁或产权住房为50年,除非地方条例或联邦、州或地方拨款、税收抵免或其他项目融资要求更长的可负担期。
(ii)CA 政府 Code § 54221(d)(1)(I)(ii) 与该开发项目相关的新建建筑面积至少有50%指定用于住宅用途。
(iii)CA 政府 Code § 54221(d)(1)(I)(iii) 该开发项目不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21094.5条定义的城市化区域。
(J)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d)(1)(J)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d)(1)(J)(i) 受非地方机构施加的有效法律限制且禁止住房建设的剩余土地,除非有可行的方法可以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场地上的禁令。根据本分段的豁免声明应有证明有效法律限制的书面证据支持。就本条而言,“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地契限制、法规、规章或其他记录有效法律限制的书面文件。
(ii)CA 政府 Code § 54221(d)(1)(J)(i)(ii) 有效的法律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I)CA 政府 Code § 54221(d)(1)(J)(i)(ii)(I) 所有权权利或合同权利或义务下的现有限制,如果这些权利或义务是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约定的,则阻止该财产用于住房。
(II) 阻止住房开发的保护性或其他地役权或产权负担。
(III) 现有租赁,或其他合同义务或限制,如果其条款是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约定的。
(IV) 地方机构用于购买物业的资金来源所施加的限制,但须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ia) 该限制将这些资金的使用限于住房以外的用途。
(ib) 拟议的剩余土地处置符合该用途。
(iii)CA 政府 Code § 54221(d)(1)(J)(i)(iii) 将住房禁止的有效法律限制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政府 Code § 54221(d)(1)(J)(i)(iii)(I) 剩余土地上现有的非住宅土地使用指定。
(II) 任何其他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714.6条)规定无效和不可执行的物业契约、限制或其他条件。
(iv)CA 政府 Code § 54221(d)(1)(J)(i)(iv) 减轻或避免现场有效法律限制的可行方法不包括要求地方机构获取属于第三方的额外产权或财产权益。
(K)CA 政府 Code § 54221(d)(1)(K) 由州以信托方式授予地方机构的剩余土地,或地方机构为信托目的通过购买或交换获得的剩余土地,且该土地的处置经授权或要求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
(L)CA 政府 Code § 54221(d)(1)(L) 受以下任何一项约束的土地,除非明确要求遵守本条:
(i)CA 政府 Code § 54221(d)(1)(L)(i) 《教育法典》第17515、81192、81397、81399、81420或81422条。
(ii)CA 政府 Code § 54221(d)(1)(L)(ii)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部第14部分(自第53570条起)。
(M)CA 政府 Code § 54221(d)(1)(M) 由联邦政府转让给地方机构的前军事基地剩余土地,且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部分第4.5章第8条(自第33492.125条起)的约束,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政府 Code § 54221(d)(1)(M)(i) 该前军事基地的总面积大于五英亩,预计将包括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用途,并且在前军事基地开发或再开发完成后,预计将包括不少于1,400个住宅单元。
(ii)CA 政府 Code § 54221(d)(1)(M)(ii) 住宅单元的负担能力要求应受2020年9月1日之前签订的和解协议管辖。此外,已开发的首批1,400个住宅单元中至少有25%应限制为低收入家庭(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并具有可负担的销售价格或可负担的租金(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和50053条),其中租赁住房为55年,产权住房为45年,位于部落信托土地上的租赁或产权住房为50年,除非地方条例或联邦、州或地方赠款、税收抵免或其他项目融资要求更长的负担能力期限。
(iii)CA 政府 Code § 54221(d)(1)(M)(iii) 在处置剩余土地之前,机构应通过书面调查结果,认定该土地根据本分段属于豁免剩余土地。
(iv)CA 政府 Code § 54221(d)(1)(M)(iv) 在处置剩余土地之前,接收方已根据地方机构于2021年2月2日通过的项目稳定协议决议以及任何后续的条例、决议或政策,协商达成了一项项目劳务协议,无论地方机构与接收方之间的协议期限长短。
(v)CA 政府 Code § 54221(d)(1)(M)(v) 机构应在《第65400条(a)款第(2)项》所要求的年度报告中,列入前军事基地住宅单元的开发状况,包括已获许可的住宅单元总数以及其中有多少百分比的住宅单元限制用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
违反本分段将受到《第54230.5条》所述的处罚。这些处罚是法院可能因违反本分段或和解协议而下令的任何补救措施之外的补充。
(N)CA 政府 Code § 54221(N) 由区用于(c)款明确授权的机构用途的不动产。
(O)CA 政府 Code § 54221(O) 州政府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32667条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转让给地方机构的土地,且规划的最低住宅密度为每英亩至少100个住宅单元,并包含100个或更多限制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宅单元,销售价格或租金可负担,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第50052.5和50053条,对于租赁住房为55年,对于产权住房为45年,对于位于部落信托土地上的租赁或产权住房为50年,除非地方条例或联邦、州或地方拨款、税收抵免或其他项目融资要求更长的可负担期。就本分段而言,可负担单元中不超过20%可限制为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且至少80%的可负担单元必须限制为《健康与安全法》第50079.5条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
(P)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P)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P)(i) 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
(I)CA 政府 Code § 54221(P)(i)(I) 受制于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区域规划文件(sectional planning area document)的土地:
(ia) 该区域规划在2019年1月1日之前通过。
(ib) 该区域规划文件与适用于该土地的县市总体规划一致。
(II) 经通过的区域规划文件中确定的土地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划拨。
(III) 截至2019年1月1日,该土地上的地块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ia) 该土地受制于一项不可撤销的产权奉献要约,要求该土地用于特定目的。
(ib) 该土地是通过土地置换获得的,该置换受制于一项土地要约协议,该协议赋予土地原所有者在土地未按协议规定方式开发时回购地方机构根据协议获得的土地的权利。
(ic) 该土地受制于一份赠与契约,其中规定该财产应用于教育用途,并限制该财产上允许的其他类型用途。
(IV) 至少25%的单元专用于《健康与安全法》第50079.5条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租金可负担(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第50053条)或住房成本可负担(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第50052.5条),并受制于已记录的契约限制,租赁单元为55年,自住单元为45年,除非地方条例或联邦、州或地方拨款、税收抵免或其他项目融资要求更长的可负担期。
(V)CA 政府 Code § 54221(P)(i)(V) 该土地的平均开发密度至少为每英亩10个单元,按整个区域规划面积计算。
(VI) 区域规划文件中确定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中,不超过25%在区域规划文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中至少25%获得首次入住许可证之前获得首次入住许可证。
(VII) 区域规划文件中确定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中,不超过50%在区域规划文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中至少50%获得首次入住许可证之前获得首次入住许可证。
(VIII) 区域规划文件中确定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中,不超过75%在区域规划文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中至少75%获得首次入住许可证之前获得首次入住许可证。
(ii)CA 政府 Code § 54221(P)(i)(ii) 地方机构应在《第65400条(a)款第(2)项》所要求的年度报告中包含开发状况,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开发的总建筑面积、已获许可的住宅单元数量,以及这些住宅单元中限制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或《健康与安全法》第50079.5条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的百分比。
(iii)CA 政府 Code § 54221(P)(i)(iii)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向该机构索取有关根据本分段处置的土地的额外信息。
(iv)CA 政府 Code § 54221(P)(i)(iv) 地方机构在处置被宣布为“豁免剩余土地”的土地前至少30天,应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供一份书面通知,说明其声明和调查结果,该通知应采用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规定的格式。在收到书面通知和调查结果后30天内,如果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认定该地方机构违反本条规定,则应通知该地方机构。未能提交书面通知和调查结果的地方机构,应根据本分段承担民事罚款责任。如果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在收到书面通知和调查结果后30天内未通知该机构其违反本条规定,则该地方机构不承担民事罚款责任。一旦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确定该声明和调查结果符合条款 (i) 的分项 (I) 至 (IV)(含)的规定,地方机构即可根据本分段继续处置土地。本条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声明,而非修改。
(v)CA 政府 Code § 54221(P)(i)(v) 如果地方机构违反本分段规定处置土地,则该地方机构应承担按以下方式计算的民事罚款责任:
(I)CA 政府 Code § 54221(P)(i)(v)(I) 对于首次违规,罚款为最终售价或处置时土地公平市场价值中较高者的30%。
(II) 对于第二次或后续违规,罚款为最终售价或处置时土地公平市场价值中较高者的50%。
(III) 就本分段而言,公平市场价值应通过对土地进行独立评估来确定。
(IV) 执行本分段的诉讼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起:
(ia) 第54222条 (a) 至 (e) 款(含)中确定的实体。
(ib) 如果该机构未违反本条规定,则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居住的人。
(ic) 第65589.5条中定义的住房组织。
(id) 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实体。
(ie)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V)CA 政府 Code § 54221(P)(i)(v)(V) 根据本分段评估的罚款,除非另有规定,应存入地方住房信托基金。地方机构可选择将罚款存入住房和就业信托基金或住房改造贷款基金。罚款不得从已专门用于经济适用房的资金中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资产基金、专门用于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的资金,以及联邦HOME投资伙伴关系计划和社区发展整笔拨款计划资金。地方机构应在罚款存入地方住房信托基金后五年内承诺并支出该罚款,且仅用于资助极低收入、很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新建住房单元。
(VI) 罚款存入地方住房信托基金五年后,如果资金尚未支出,则该资金应归还州政府,并存入住房和就业信托基金或住房改造贷款基金,仅用于资助与剩余土地位于同一管辖区内且极低收入、很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新建住房单元。根据本款存入住房和就业信托基金或住房改造贷款基金的任何罚款的支出,须经立法机关拨款。
(vi)CA 政府 Code § 54221(P)(i)(vi) 就本分段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I)CA 政府 Code § 54221(P)(i)(vi)(I) “分区规划区”是指由可识别的规划单元组成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共同服务和设施、强大的内部统一性以及土地利用、交通和城市景观规划的综合模式易于实现。
(II) “分区规划区文件”是指至少规定了分区规划区的场地利用计划以及各土地利用区和指定用途的开发标准的文件或计划。
(vii)CA 政府 Code § 54221(P)(i)(vii) 本分段将于2034年1月1日失效。
(Q)CA 政府 Code § 54221(Q) 由加州公共用途机场拥有的土地,根据联邦航空管理局第5190.6B号命令《机场合规计划》第20章——《兼容土地使用和空域保护》,禁止在该土地上进行住宅用途。
(R)CA 政府 Code § 54221(R) 转让给社区土地信托的土地,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政府 Code § 54221(R)(i) 该财产正在或将要开发或翻新为以下任何一种:
(I)CA 政府 Code § 54221(R)(i)(I) 业主自住的独户住宅。
(II) 业主自住的多户住宅单元。
(III) 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中的成员自住单元。
(IV) 租赁住房开发项目。
(ii)CA 政府 Code § 54221(R)(ii) 该财产上的改良物正在或将可供合格人员使用和拥有或租赁,合格人员的定义见《税收和税法典》第214.18条(c)款第(6)项。
(iii)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R)(i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R)(iii)(I) 一份地契限制或其他文书,要求一份或多份合同作为业主自住单元销售或转售价值的可强制执行限制,或作为租赁单元可负担性的可强制执行限制,应在社区土地信托取得该财产后的留置权日期或之前记录。
(II) 就本条款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ia) “一份或多份作为业主自住单元销售或转售价值可强制执行限制的合同”指《税收和税法典》第402.1条(a)款第(11)项所述的合同。
(ib) “一份或多份作为租赁单元可负担性可强制执行限制的合同”指与公共机构签订的可强制执行和可核实的协议、已记录的地契限制,或《税收和税法典》第214条(g)款第(2)项(A)分项所述的其他法律文件。
(iv)CA 政府 Code § 54221(R)(iv) 地契限制或其他文书的副本应提供给估价师。
(S)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S)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221(S)(i) 对于其主要任务或目的是向公众提供交通系统的地方机构,为商业或工业用途或活动(包括非政府零售、娱乐或办公开发项目)或仅用于投资或创收目的而开发的剩余土地,如果该机构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政府 Code § 54221(S)(i)(I) 该机构已通过一项土地使用计划或政策,该计划或政策指定其覆盖的总面积至少50%用于住宅目的。该已通过的土地使用计划或政策还应要求开发至少300个住宅单元,或平均每总英亩至少10个住宅单元(以土地使用计划或政策覆盖的所有土地计算),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II) 该机构已通过一项土地使用计划或政策,要求在已通过的土地使用计划或政策覆盖的地块上开发的所有住宅单元中,至少有25%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条),以可负担的销售价格出售或以可负担的租金出租(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和第50053条),租赁住房为55年,产权住房为45年,除非地方条例或联邦、州或地方赠款、税收抵免或其他项目融资条款要求更长的可负担期。这些条款应包含在土地使用计划或政策中,并规定它们将包含在处置剩余土地时记录的契约或限制中,该契约或限制应随土地而存在,并可强制执行,以对抗任何违反契约或限制的业主或承租人以及每个继续违反的权益继承人。
(III) 为住宅目的而处置的土地,应根据地方机构的公开竞争性征求建议程序发布竞争性征求建议书,或由地方机构进行公开竞争性招标,前提是邀请《政府法典》第54222条(a)款中确定的所有实体参与。
(IV) 在根据本分项授权的目的,就机构已通过的土地使用计划或政策中指定用于非住宅开发的土地签订处置地块的协议之前,自2020年1月1日起,该机构必须已签订协议,处置根据(II)分项指定用于经济适用房的至少25%的土地。
(ii)CA 政府 Code § 54221(S)(i)(ii) 该机构可一次性豁免根据本分项由已通过的土地使用计划或政策覆盖的所有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