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融资区法征费的确认与征收
Section § 53195
本节允许地方机构从任何合法来源获取资金,以执行其通过的决议中详细说明的项目。它们还可以要求投标、授予工程合同,或选择使用任何法律允许的方法自行完成工作。
Section § 53196
本节解释说,立法机构必须根据预先确定的费率,设定并收取一种特定类型的税或评估,即“附带评估”。这个费率在与第53181条相关的先前决议中已经明确。此外,立法机构还负责决定并收取另一种税或评估,即“非附带评估”或“特别税”。这需要按照相关融资法案中的规定来执行。
Section § 53196.5
本法律条款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制定程序,用于通知土地所有者何时应支付某些费用(称为附带评估费),以及如何收取这些费用。他们还可以设定逾期付款的罚款,包括一项每月最高可增加2%的额外罚款,直至支付为止。该机构负责收取这些罚款。
Section § 53197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的管理机构请求其所属的县,为该区域征收一项评估费(一种税)。县可以保留一部分钱来支付征收费用,然后将剩余部分交给该区域。
此外,任何签订了报销协议的地方机构,必须为根据本法征收的所有款项设立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包括任何额外费用(如罚款),并应根据报销协议中规定的规则使用。
Section § 53197.5
Section § 5319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有条件的评估以及罚款,在经过适当记录后,将成为私人不动产上的留置权。但是,它们不会对公共所有财产设立留置权。该留置权会一直存在,直到全部付清,或者财产被出售以偿还债务为止。该留置权具有与适用融资法项下的逾期付款留置权相同的效力和优先权。
Section § 53198.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提起诉讼,以执行与或有评估费和任何罚款相关的留置权。如果一方胜诉,法院还将判令败诉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给胜诉方。
Section § 53199
这项法律解释说,可以由地方政府决定,使用不同的方法来征收和执行某些罚款和罚金,并且所有选项可以单独使用或接续使用。如果一种方法无效,其他方法仍然有效,直到所有款项都付清,并且任何相关协议都得到履行。征收这些款项的成本可以用从罚款中征收的钱来支付,只要不违反任何关于这些支付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