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3392(a) 如果选民根据依照第53388条进行的选举批准发行债券,则县审计员,在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b)款规定的资金分配和支付的前提下,应将根据(c)款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分配并在征收后支付至由该区设立的债券偿付基金。县审计员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继续向该基金支付款项,直至债券偿清。县审计员应在向任何其他政府实体分配任何财产税收入之前进行该项支付,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进行的分配除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对财产税收入的任何目的的任何主张,均不得优先于本条规定的财产税收入分配。
(b)CA 政府 Code § 53392(b) 县审计员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将原本应分配给设立该区的市或县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减去根据(a)款为每个区在该财政年度存入债券偿付基金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53392(c) 县审计员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确定足以支付每个区根据本章发行的任何债券在该财政年度的本金和利息义务的金额。但是,每个区发行的所有债券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上一财政年度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1部第0.5编第6章(自第95条起)分配给设立该区的市或县的收入的25%,该收入涉及该区内的所有税率区域。
(d)CA 政府 Code § 53392(d) 立法机构应负责从债券偿付基金中支付该区根据本章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d)CA 政府 Code § 53392(d) 在市界内设立的区的立法机构应根据本条规定,向县偿还县审计员代表该区产生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