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设立社区设施区程序
Section § 53318
本法律概述了如何设立社区设施区。立法机构可以自行启动该程序,或者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时必须启动:由其两名成员提交的书面请求、选民提交的请愿书或土地所有者提交的请愿书,每份请求或请愿书都需描述该区的边界以及将由其提供资金的设施或服务。这些请愿书和请求还必须附带一笔由立法机构确定的费用,以支付设立该区的成本,该费用需在提交后45天内支付。
Section § 53319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启动设立社区设施区的程序。首先,需要一份呈请书,请求地方政府启动该区的设立。呈请书必须说明该区将涵盖的范围,以及该区将提供和资助的设施和服务类型。呈请书应由该区域内不少于10%的注册选民或不免除税款的土地所有者签署。一旦地方政府确认呈请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该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Section § 53320
Section § 5332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加州启动设立社区设施区的程序。它需要通过一项决议,说明设立该区的计划,界定其边界,并为其命名。该决议还描述了该区将资助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这可能包括购买已建成的设施或支付某些费用。此外,决议还概述了为支付这些费用而征收的特别税,详细说明了其计算方式以及土地所有者如何估算其应付款项。还有关于如何调整这些税费的规定,包括税费增长的限制以及可以预付税费的条件。将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该区,确保解释对当前税费的调整,并详细说明投票程序。法律还指出,某些修改不适用于 1993 年之前设立的区。
Section § 53321.5
这项法律规定,当立法机构计划设立一个社区设施区时,它必须指示其负责官员分析拟议的区域。这些官员需要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需要哪些公共设施或服务,并估算其成本。如果计划中包括购买已建成的设施或支付附带费用,官员也应估算这些成本。如果需要清理有害物质,立法机构必须要么准备一份行动计划,要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需要计划,要么将融资条件设定为计划获得批准。所有相关报告都将成为该区设立过程中的公共记录的一部分。
Section § 53322
这项法律规定了宣布关于设立新区域的公开听证会的程序。书记员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七天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通知必须包括设立该区域决议的摘要、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并告知公众将听取他们对区域设立的证词。它还应解释选民或土地所有者提出的任何异议的影响,并描述投票将如何进行。
Section § 53322.4
Section § 53323
Section § 53324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一个特定区域内设立特别区域并征收特别税。如果有足够多的已登记选民或土地所有者反对设立新区域或征税(至少一半人提交书面抗议),那么设立区域或征税的程序必须暂停一年才能继续。但是,如果抗议只针对某些设施、服务或特定的税种,那么这些项目将从提案中删除,而不是暂停整个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另一项法律(第53328.1节)设立的某些区域。
Section § 53325
关于成立社区设施区的公开听证会必须在30天内完成,除非因复杂性或需要公众参与而需要更多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多六个月。在听证会期间,立法机构可以修改该区域的计划,这可能包括削减拟议服务,或调整特别税以降低业主的税负,甚至从拟议区域中移除某些区域。任何此类修改都必须在公开听证会期间进行。但是,未经额外准备和审议,他们不能提高税收或扩大该区域。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构在听取所有异议和意见后,决定是否继续成立该区域。
Section § 53325.1
本节解释了立法机构如何设立一个征收特别税的区域。首先,他们需要通过一项名为“成立决议”的文件,其中包含之前关于设立该区域意图的决议中的详细信息。这项决议应确认没有多数人反对这项特别税。它还必须详细说明这项税收将用于资助什么,列出负责管理税收细节的办公室,并声明在税款付清之前,一项留置权将附着在所有非豁免财产上。此外,它还指明了该区域边界地图记录的保存地点。最后,立法机构需要确认所有法律程序都已正确遵循,一旦确认,这项决定就是最终的。
Section § 53325.3
这项法律解释说,根据本章征收的税被视为一种特别税,这意味着它不必根据财产从中受益的程度来分摊。
然而,它允许税款可以根据财产获得的利益、向财产提供服务或设施的成本,或者由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来计算。
Section § 53325.5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设施区由不相邻的区域组成,这意味着这些区域不必相互连接。在划定该区边界时,立法机构可以将该区范围缩小,使其小于最初计划的范围,但不能增加任何未在听证会公告中提及的新区域。
Section § 53325.6
本节规定,主要用于农业、林业或畜牧业的土地,如果与区内其他土地相邻,并且将受益于所提供的公共设施或服务,则可以成为社区设施区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土地所有者提出要求,该土地无论如何都可以被纳入。
Section § 53325.7
Section § 53326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拟议社区设施区内的居民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对特别税进行投票。在管理机构决定成立该区后,他们必须为该区域内有合法投票资格的人组织一次选举。这次投票可以在下一次大选期间进行,也可以在90到180天内的特别选举中进行。
如果在抗议听证会前的90天内,该区域内有足够的人(至少12人)已登记投票,那么选举将对该区所有登记选民开放。如果人数不足,则只有土地所有者可以投票,其投票权与其拥有的土地面积成比例。
当该区内没有房产用于住宅目的且在计划年度内不会被征税时,投票仅对那些其房产将被征税的土地所有者开放。投票可以通过邮寄或亲自进行,如果所有人都已投票,经选举官员同意,选举可以提前结束。
Section § 5332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地方机构举行选举的规则,特别是当选举涉及土地所有者时。通常,选举必须遵循地方选举的现有法律准则。选民应该收到关于投票议题的公正分析和论证。然而,如果由土地所有者投票,并且所有土地所有者都同意,这些分析可以省略。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机构的一名官员可以负责管理选举过程。
Section § 53327.5
本节概述了专门针对土地所有者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选举的规则。选举官员必须为这些邮寄选举提供适当的选票、材料和说明。
对于邮寄选票的寄回,身份识别信封必须包含几个关键细节: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一份声明,说明投票人是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并经伪证罪处罚下的核实。信封上还必须有投票人的印刷姓名、签名、地址,以及签署声明的日期和地点。最后,信封上必须有通知,说明其内含正式选票,并且只能由计票委员会开启。
Section § 53328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选举之后,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选民同意,地方政府可以在指定区域征收一项专项税。前提是必须遵守之前决议中规定的规则,并且选举结果已经核实。
Section § 53328.1
这项法律提供了一种在加利福尼亚州成立社区设施区(CFD)的替代方式。它允许最初由未来可能加入该区的土地组成的社区设施区。要使一块地被划入并征税,当前所有者必须一致同意。该法律通过要求一致同意而非投票,简化了一些典型的社区设施区程序,包括设定税率和同意债券债务。
如果超过半数的土地所有者或选民提出书面反对,该程序将暂停一年。只有在地块加入并获得其所有者批准后,才能对其征税。此外,对于划入带有小型住宅建筑的地块,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该法律允许在社区设施区内设立改善区,用于特定项目,无需额外听证。对该区的税收或服务进行更改,需经所有者和地方机构双方同意。
Section § 53328.3
Section § 53328.5
这项法律规定,与特别税费相关的某些程序应遵循另一部关于街道和公路的法律中定义的规则。具体来说,如果一项特别税费在1989年1月1日之前获得批准,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遵循特定的备案程序,对必须缴纳此税费的财产设定留置权。这些备案由书记员处理并由县记录员接受,县记录员可以收取费用。重要的是,如果备案未能正确完成,地方机构中的任何人都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Section § 53329
Section § 53329.5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项目所需征税土地四分之三的业主,在政府机构为该项目招标时,可以选择不提交密封投标。相反,他们可以决定自己完成工作。他们有10天时间,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意以不高于中标价格的成本完成工作,并根据书面合同,遵守立法机构制定的任何规定。
如果业主在10天内决定不自己承担工作,或者在签署合同后15天内未开始并勤勉地继续工作,那么合同将以投标价格授予最初的中标者。
此外,立法机构可以决定让业主处理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并在其意向书中声明这一点,从而否决业主签订合同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