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11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本法律章节的正式名称为“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该法案是加利福尼亚州一项关于地方政府财政的法律。

Section § 533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方式来资助公共设施和服务,特别是在发展中或重建中的地区。它不取代其他现有法律中关于提供政府服务或筹集资金的规定。相反,它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可以用来为这些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提供资金。

本章提供了一种为特定公共资本设施和服务融资的替代方法,尤其适用于发展中地区和正在进行重建的地区。本章的规定不应影响或限制任何其他授权或规定提供政府设施或服务或为此目的筹集收入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使用本章的规定,而非任何其他方法,为提供经授权的各类资本设施和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成本提供资金。

Section § 53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有冲突,那么本章的规定将优先适用,并取代其他法律。

Section § 533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采取其认为对实现本章目标必要或有帮助的行动,并作出相关决定,只要这些行动和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Section § 53312.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地方机构想在1994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本章设立一个区,它们必须首先采纳具体的地方目标和政策。这些政策应涵盖优先资助哪些公共设施和服务、确保债券发行具有良好的信用质量、以及确保购房者了解其纳税义务等领域。它们还需要设定税收公平性标准,并明确财产评估的条款。

此外,任何采纳此类政策的学区必须为通过这些特别税资助了学校设施建设的区域的学生提供优先入学机会。这种优先权应与这些税收的贡献成比例,并且可以考虑现有的入学政策和多样性目标。

(a)CA 政府 Code § 53312.7(a) 自1994年1月1日起,地方机构仅在其首先审议并采纳了关于本章使用的地方目标和政策后,方可根据本章启动设立一个区的程序。这些政策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3312.7(a)(1) 关于各类公共设施和服务(包括由其他公共机构(包括学区)拥有和运营的公共设施,以及由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通过使用本章进行融资的优先顺序的声明。
(2)CA 政府 Code § 53312.7(a)(2) 关于债券发行所需信用质量的声明,包括用于评估信用质量的标准。
(3)CA 政府 Code § 53312.7(a)(3) 关于应采取措施以确保潜在购房者充分了解根据本章施加的纳税义务的声明。
(4)CA 政府 Code § 53312.7(a)(4) 关于评估税收分配公式公平性的标准的声明,以及关于根据本章对任何地块征收的特别税的理想和最高金额的声明。
(5)CA 政府 Code § 53312.7(a)(5) 关于第53345.8条所要求的评估中使用的定义、标准和假设的声明。
(b)CA 政府 Code § 53312.7(b) 任何学区根据(a)款采纳的目标和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一项优先入学政策,该政策给予居住在社区设施区的学生优先入学机会,这些社区设施区的居民已支付特别税,这些特别税已全部或部分资助了学区设施的建设。优先程度应反映通过社区设施区提供的每所学校融资的比例。在为社区设施区居民制定优先入学政策时,学区可以纳入学区入学政策,包括学生分配标准,例如实现族裔、种族或社会经济多样性的目标;联邦、州或法院的指令;交通需求;安全步行路线;设施设计的年级水平;以及确保学生在任何一个学年内的学业连续性。

Section § 53312.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指定用于农业、开放空间或保护目的的土地,不得纳入社区设施区(例如用于非农业用水、道路或下水道的区域),除非土地所有者同意。如果他们同意,则在未结清任何相关财务义务的情况下,不得取消相关合同或地役权,除非适用特定豁免。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例如,如果土地属于《土地保护法》的一部分且已提交暂定地图,或在特定限制生效前已纳入该区域。该法律还列出了符合限制区域条件的各种保护协议。

(a)CA 政府 Code § 53312.8(a) 专门用于或限制用于农业、开放空间或保护用途的区域,不得被纳入或并入提供或将提供与下水道、非农业用水或街道和道路相关的设施或服务的社区设施区,除非土地所有者同意将该区域纳入或并入该社区设施区。
(b)CA 政府 Code § 53312.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土地所有者根据 (a) 款同意将区域纳入或并入社区设施区,则土地所有者和任何地方机构不得终止任何地役权或最终取消任何关于已纳入或并入社区设施区的土地的任何部分的合同,除非拟议终止或取消所涉土地已从社区设施区因任何未使合同或地役权允许的土地用途受益的下水道、非农业用水或街道和道路而产生的所有留置权中解除。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312.8(c)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312.8(c)(b)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53312.8(c)(1) 根据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第1部第1分部第7章(自第51200节起))签订合同的土地,该土地已纳入社区设施区,且可根据第66474.4节 (d) 款 (3) 项提交暂定地图,或已批准暂定取消。
(2)CA 政府 Code § 53312.8(c)(2) 在2003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保护地役权所涉土地。
(3)CA 政府 Code § 53312.8(c)(3) 在施加 (d) 款所列可执行限制之前或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已纳入社区设施区的土地。
(4)CA 政府 Code § 53312.8(c)(4) 受 (d) 款所列可执行限制约束且明确放弃 (b) 款要求的土地。
(d)CA 政府 Code § 53312.8(d) 在本节中,“专门用于或限制用于农业、开放空间或保护用途的区域”是指受以下任何情况约束的区域:
(1)CA 政府 Code § 53312.8(d)(1) 根据第1部第1分部第6.5章(自第51050节起)签订的开放空间地役权。
(2)CA 政府 Code § 53312.8(d)(2) 根据1974年《开放空间地役权法》(第1部第1分部第6.6章(自第51070节起))签订的开放空间地役权。
(3)CA 政府 Code § 53312.8(d)(3) 根据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第1部第1分部第7章(自第51200节起))签订的合同。
(4)CA 政府 Code § 53312.8(d)(4) 根据第1部第1分部第7章第7条(自第51296节起)设立的农田安全区合同,除非第51296.4节另有规定。
(5)CA 政府 Code § 53312.8(d)(5) 根据《民法典》第2部第2分部第2编第4章(自第815节起)签订的保护地役权。
(6)CA 政府 Code § 53312.8(d)(6)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0.2分部第4章(自第10260节起)签订的农业保护地役权。
(7)CA 政府 Code § 53312.8(d)(7) 根据第51256节签订的农业保护地役权。

Section § 53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可以设立社区设施区来支付某个区域内的各种服务费用。这些服务包括警务和消防保护、紧急医疗服务、娱乐项目、图书馆维护以及学校和文化场所的保养。此外,它还涵盖公园和开放空间的维护、防洪防暴以及有害物质清理。重要的是,任何用于这些服务的特别税都必须经过选民批准,并且所资助的服务必须是该区设立前已存在服务的补充。然而,债券不能直接资助这些服务,但可以资助提供这些服务所需的设施。

社区设施区可根据本章设立,以资助区域内以下一种或多种类型的服务:
(a)CA 政府 Code § 53313(a) 警务保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刑事司法服务。但是,刑事司法服务应限于为监狱、拘留所和少年管教所提供服务。
(b)CA 政府 Code § 53313(b) 消防和灭火服务,以及救护车和急救服务。
(c)CA 政府 Code § 53313(c) 娱乐项目服务、图书馆服务、中小学校址和结构维护服务,以及博物馆和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仅在获得第53326条(b)款规定的注册选民批准后,方可对本款规定的任何服务征收特别税。为娱乐项目服务、图书馆服务以及博物馆和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征收特别税的选举可根据第53326条(c)款进行。
(d)CA 政府 Code § 53313(d) 公园、林荫道、街道、道路和开放空间的维护和照明。
(e)CA 政府 Code § 53313(e) 防洪防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雨水排水系统的运营和维护、除雪以及沙尘暴防护系统。
(f)CA 政府 Code § 53313(f) 与清除或补救行动相关的服务,用于清理已释放或可能释放到环境中的任何有害物质。在本款中,“补救行动”和“清除”术语应分别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8125条和第78135条规定的含义,“有害物质”术语应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81条规定的含义。社区设施区应在活动开始前至少30天,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地方卫生和建筑部门提供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清理活动的通知。
(g)CA 政府 Code § 53313(g) 地方机构或根据第53316.2条签订的协议由其他地方机构拥有的、估计使用寿命为五年或以上的任何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财产的维护和运营。
经该区土地所有者投票批准的社区设施区税,仅可用于资助本条授权的服务,但前提是这些服务是该区设立前该区范围内已提供服务的补充。在该区设立时,新增服务不得取代该区范围内已有的服务。
不得根据本章发行债券以资助本条规定的任何服务,但可发行债券以资助用于提供这些服务的资本设施。

Section § 533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提供一项资本设施,他们不能就同一目的收取额外费用。简单来说,你不会为同一件事被收取两次费用。

Section § 53313.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社区设施区是为了一个学区改善或购置学校建筑而设立的,那么该区域将不必为另一个学区的利益支付新的费用或更高的费用。唯一的例外是生活成本上涨,或者学区之间另有协商。这种豁免在社区区发行债券后持续十年,或者如果未发行债券,则在成立后持续十年。

Section § 53313.5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社区设施区 (CFD) 可以为哪些项目提供资金。它可以涵盖购买、建造或改进耐用的不动产或有形财产,即使这些财产不实际位于该区内。法律列出了可以获得资金的各种设施,例如公园、学校、图书馆和公用事业设施。此外,它还允许为与安全标准、灾害恢复、土壤退化修复和有害物质清理相关的项目提供资金。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改进也包括在内,但需要业主同意。该法规还规定了某些融资条件以及与公共事业机构的互动。本节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届时将被废止。

社区设施区还可以为购买、建造、扩建、改进或修复任何预计使用寿命为五年或更长的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财产提供资金,或者为与购买、建造、扩建或修复任何不动产或有形财产直接相关的规划和设计工作提供资金。这些设施无需实际位于该区内。除非根据198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租赁协议或兼并协议,否则该区不得出租其已提供资金的设施。该区只能为在根据第53325.1节通过设立该区的组建决议之前,经立法机构确定已完成建设的设施的购买提供资金,但如果设施的建设方式如同在将拥有或运营该设施的地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或在其授权下建设的,则该区可以为在组建决议通过后完成的设施的购买提供资金。例如,社区设施区可以为以下设施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CA 政府 Code § 53313.5(a) 当地公园、娱乐、林荫道和开放空间设施。
(b)CA 政府 Code § 53313.5(b) 中小学校址和结构,前提是这些设施符合州拨款委员会制定的建筑面积和成本标准。
(c)CA 政府 Code § 53313.5(c) 图书馆。
(d)CA 政府 Code § 53313.5(d) 托儿设施,包括设施损失保险费、与设施运营相关的责任保险费以及与设施运营相关的其他保险费,但不包括所有其他运营成本。但是,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收益不得用于支付这些保险费。
(e)CA 政府 Code § 53313.5(e) 该区还可以为水传输和分配设施、天然气管道设施、电话线、电力传输或分配设施以及有线电视线的建设或地下化提供资金,以向无法获得这些服务的客户提供这些服务,或减轻现有的视觉污染。该区可以与公共事业机构签订协议,利用这些设施提供特定服务,并将这些设施转让给公共事业机构。“公共事业机构”应包括所有公用事业,无论是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公共事业,还是市政事业。如果设施转让给公共事业机构,协议应规定,由公共事业机构负责的设施成本或部分成本应由公共事业机构退还给该区或其改善区域,退还的范围应根据 (1) 《公共事业法》或公共事业委员会的规定(对于受委员会监管的公用事业),或 (2) 其他规范公共事业的法律适用。向该区进行的任何偿还应用于减少或最小化在该区或改善区域内征收的特别税,或用于在该区或改善区域内建设或购置额外设施,具体按照组建决议的规定。
(f)CA 政府 Code § 53313.5(f) 该区还可以为洪水和风暴防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雨水排放和处理系统以及沙尘暴防护系统)的任何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财产(无论是私人所有还是公共所有)的购置、改进、修复或维护提供资金。
(g)CA 政府 Code § 53313.5(g) 该区还可以全额支付消除任何固定特别评估留置权所需的所有款项,或支付、偿还或解除在社区设施区范围内征收的任何税费、费用、收费或评估所担保的任何支付义务或任何债务,或支付该债务的偿债款。当该区提供资金用于支付由非进行该程序的公共机构征收的税费、费用、收费或评估时,并且如果提供给其他公共机构的金额不会完全用于根据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偿清或预付评估留置权或特别税义务,则需要获得其他公共机构的书面同意。此外,该区的税收收入可用于支付任何租赁、租赁购买合同或参与凭证的租赁或债务偿还款,这些合同或凭证用于为该区授权提供资金的设施提供资金。
(h)CA 政府 Code § 53313.5(h) 任何其他政府设施,社区设施区设立机构的立法机构依法有权为其提供收入,或建造、拥有或运营。但是,该区不得运营或维护,或(除非在 (e) 和 (k) 分项中另有规定)拥有任何用于输送或分配天然气、电话服务或电能的设施的任何所有权权益。
(i)Copy CA 政府 Code § 53313.5(i)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13.5(i)(1) 一个区还可以支付以下费用:
(A)CA 政府 Code § 53313.5(i)(1)(A) 为使建筑物或不动产(包括私人拥有的建筑物或不动产)符合抗震安全标准或法规而被认为必要的工作。只有经当地建筑官员认证为符合抗震安全标准或法规所必需的工作才能获得资助。任何涉及拆除现有建筑物并以新建筑物替代的项目,以及建造新的或实质上新的建筑物,均不得根据本分项获得资助。合格历史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作应按照《州历史建筑规范》(《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7部分(自第18950条起))进行。
(B)CA 政府 Code § 53313.5(i)(1)(B) 此外,在任何被美国总统或州长指定为灾区,或州长因地震损害而宣布存在紧急状态的县或区域内,一个区还可以支付任何被认为必要的工程,以修复由总统或州长的指定或公告中提及的地震发生或与该地震相关的余震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不动产损害,包括重建、修复、支撑或更换任何被地震损坏或摧毁的建筑物的工作,特别包括但不限于对1989年10月17日发生的洛马普列塔地震或其余震中损坏或摧毁的任何建筑物进行的工作。根据本分项,工程只能在以下财产或建筑物上获得资助:在县或区域被总统或州长指定为灾区或州长宣布该区域存在紧急状态之日起七年内通过的设立社区设施区的意向决议中确定的财产或建筑物。
(2)CA 政府 Code § 53313.5(i)(2) 对私人拥有的财产进行的工程,包括根据第 (1) 款 (B) 分项对私人拥有的建筑物进行的重建或更换,只有在所有就征税问题投下的票数均赞成征税,或获得可能受该税影响的所有财产所有人事先书面同意该税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征税获得资助;在这种情况下,事先书面同意应被视为构成对该税和任何相关债券发行的赞成票。任何为资助私人拥有的建筑物抗震安全工程(包括根据本分项对私人拥有的建筑物进行修复、重建或更换)而设立的区,应仅由立法机构认定其建筑物因根据第 (1) 款 (B) 分项提及的地震或该地震的余震而损坏或摧毁的地块或宗地组成。
(j)CA 政府 Code § 53313.5(j) 一个区还可以支付以下费用:
(1)CA 政府 Code § 53313.5(j)(1) 被认为必要的工程,以修复和减轻土壤劣化对私人拥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的损害。“土壤劣化”是指土壤发生化学反应,导致建筑材料(包括混凝土、钢材以及球墨铸铁或铸铁)出现结构性损坏或缺陷。只有经当地建筑官员认证为必要的工作才能获得资助。任何涉及拆除现有建筑物或构筑物并以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替代的项目,以及建造新的或实质上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不得根据本款获得资助。
(2)CA 政府 Code § 53313.5(j)(2) 根据本分项对私人拥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工程,包括重建、修复和减轻土壤劣化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所有就征税问题投下的票数均赞成征税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征税获得资助。任何为资助私人拥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包括重建、修复和减轻土壤劣化造成的损害)而设立的区,应仅由立法机构认定其建筑物或构筑物根据本分项需要进行工程且遭受土壤劣化的地块或宗地组成。
(k)CA 政府 Code § 53313.5(k) 区域也可以资助购置、改进、修复或维护任何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财产,无论是私有还是公有,用于清除或补救行动,以清理释放或可能释放到环境中的任何有害物质。在本款中,“补救行动”和“移除”应分别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8125条和第78135条所规定的含义,“有害物质”应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81条所规定的含义。
(l)CA 政府 Code § 53313.5(l) 区域也可以资助和再融资购置、安装和改进能源效率、节水、如《街道与公路法典》第5899.4条所定义的野火安全改进,以及按照《民法典》第660条的规定附着于不动产和建筑物上的可再生能源改进,无论该不动产或建筑物是私有还是公有。由区域资助的能源效率、节水、如《街道与公路法典》第5899.4条所定义的野火安全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改进,只能在获得建筑物或不动产所有者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安装在私有建筑物和私有不动产上。本章不得用于资助在私有建筑物或私有不动产上安装能源效率、节水、如《街道与公路法典》第5899.4条所定义的野火安全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改进,如果这与住宅建筑的初始建设相关,除非初始建设是由预期的所有者或居住者进行的。
(m)CA 政府 Code § 53313.5(m) 本条授权资助的任何私有财产上的改进,就本章而言应构成“公共设施”,就《街道与公路法典》第4.5部第1部分(自第3100条起)和第2部分(自第3110条起)而言应构成“公共改进”,无论该改进是由私人实体所有(如果立法机构已确定该改进提供公共利益),还是由公共机构所有。
(n)CA 政府 Code § 53313.5(n) 本条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533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设施区(CFD)为各种项目提供资金,包括购买、建造和修复使用寿命至少为五年的不动产或有形财产。这些项目可以位于区外,但如果由CFD提供资金,则不能出租,除非在1988年之前签订了协议。CFD只能为已完工的设施提供资金,除非满足特定条件。

获得资金的设施包括公园、学校、图书馆和托儿中心。该区还可以支持公用事业、防洪服务以及修复地震损坏的结构。CFD可以解决土壤退化和有害物质清理等问题,并为能源效率和节水改进提供资金,前提是满足特定条件。任何获得资金的改进都被视为公共设施。该法律将于2029年1月1日生效。

社区设施区还可以为购买、建造、扩建、改进或修复任何预计使用寿命为五年或更长的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财产提供资金,或者为与购买、建造、扩建或修复任何不动产或有形财产直接相关的规划和设计工作提供资金。这些设施无需实际位于该区内。除非根据198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租赁协议或兼并协议,否则该区不得出租其已提供资金的设施。该区只能为立法机构确定已在根据第53325.1节通过设立该区的组建决议之前完成建设的设施提供资金,但如果设施的建设方式如同在将拥有或运营该设施的地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或在其授权下建设的,则该区可以为在组建决议通过后完成的设施提供资金。例如,社区设施区可以为以下设施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CA 政府 Code § 53313.5(a) 当地公园、娱乐、林荫道和开放空间设施。
(b)CA 政府 Code § 53313.5(b) 中小学校址和结构,前提是这些设施符合州拨款委员会制定的建筑面积和成本标准。
(c)CA 政府 Code § 53313.5(c) 图书馆。
(d)CA 政府 Code § 53313.5(d) 托儿设施,包括设施损失保险费、与设施运营相关的责任保险费以及与设施运营相关的其他保险费,但不包括所有其他运营成本。然而,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收益不得用于支付这些保险费。
(e)CA 政府 Code § 53313.5(e) 该区还可以为水传输和分配设施、天然气管道设施、电话线、电能传输或分配设施以及有线电视线的建设或地下化提供资金,以向无法获得这些服务的客户提供这些服务,或减轻现有的视觉污染。该区可以与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协议,利用这些设施提供特定服务,并将这些设施转让给公用事业公司。“公用事业公司”应包括所有公用事业,无论是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公共事业,还是市政公用事业。如果设施转让给公用事业公司,协议应规定,公用事业公司负责的设施成本或部分成本应由公用事业公司退还给该区或其改善区域,退还的范围应根据 (1) 《公共事业法典》或公共事业委员会的规定(对于受委员会监管的公用事业),或 (2) 其他规范公用事业的法律适用。对该区的任何补偿应根据组建决议的规定,用于减少或最小化在该区或改善区域内征收的特别税,或在该区或改善区域内建设或购置额外设施。
(f)CA 政府 Code § 53313.5(f) 该区还可以为洪水和风暴防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雨水排水和处理系统以及沙尘暴防护系统,提供任何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财产(无论是私人所有还是公共所有)的购置、改进、修复或维护资金。
(g)CA 政府 Code § 53313.5(g) 该区还可以全额支付消除任何固定特别评估留置权所需的所有款项,或支付、偿还或解除任何支付义务或由社区设施区内征收的任何税费、费用、收费或评估担保的任何债务,或支付该债务的偿债金。当该区提供资金用于支付由非进行程序的公共机构征收的税费、费用、收费或评估时,并且如果提供给其他公共机构的金额不会完全用于根据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偿清或预付评估留置权或特别税义务,则需要获得其他公共机构的书面同意。此外,该区的税收收入可用于支付任何租赁、租赁购买合同或参与凭证的租赁或偿债金,这些合同或凭证用于为该区授权提供资金的设施提供资金。
(h)CA 政府 Code § 53313.5(h) 任何其他政府设施,社区设施区设立机构的立法机构依法有权为其提供收入,或建造、拥有或运营。但是,该区不得运营或维护,或(除非分项 (e) 和 (k) 另有规定)拥有任何用于天然气输送或分配、电话服务或电能的设施的所有权权益。
(i)Copy CA 政府 Code § 53313.5(i)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13.5(i)(1) 一个区还可以支付以下费用:
(A)CA 政府 Code § 53313.5(i)(1)(A) 为使建筑物或不动产(包括私人拥有的建筑物或不动产)符合抗震安全标准或法规而视为必要的工作。只有经当地建筑官员认证为符合抗震安全标准或法规所必需的工作才能获得资助。根据本分段,不得资助涉及拆除现有建筑物并以新建筑物替代的项目,也不得资助新建或实质性新建建筑物。合格历史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作应按照《州历史建筑规范》(《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 编第 2.7 部分(自第 18950 条起))进行。
(B)CA 政府 Code § 53313.5(i)(1)(B) 此外,在任何被美国总统或州长指定为灾区,或州长因地震损害而宣布存在紧急状态的县或地区内,一个区还可以支付为修复因总统或州长指定或宣布中提及的地震发生或与该地震相关的余震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不动产损害而视为必要的任何工作,包括重建、修复、支撑或更换任何被地震损坏或摧毁的建筑物的工作,并特别包括但不限于对 1989 年 10 月 17 日发生的洛马普列塔地震或其余震中损坏或摧毁的任何建筑物进行的工作。根据本分段,工作只能在总统或州长将该县或地区指定为灾区或州长宣布该地区存在紧急状态之日起七年内通过的设立社区设施区的意向决议中确定的财产或建筑物上获得资助。
(2)CA 政府 Code § 53313.5(i)(2) 对私人拥有的财产进行的工作,包括根据第 (1) 段 (B) 分段重建或更换私人拥有的建筑物,只有在所有就征税问题投下的票数均赞成征税,或获得可能受该税影响的所有财产所有人事先书面同意征税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征税获得资助;在这种情况下,事先书面同意应被视为构成对该税和任何相关债券发行的赞成票。任何为资助私人拥有的建筑物抗震安全工作(包括根据本分项修复、重建或更换私人拥有的建筑物)而设立的区,应仅由立法机构认定其建筑物因根据第 (1) 段 (B) 分段提及的地震或该地震的余震而损坏或摧毁的地块或宗地组成。
(j)CA 政府 Code § 53313.5(j) 一个区还可以支付以下费用:
(1)CA 政府 Code § 53313.5(j)(1) 为修复和减轻土壤劣化对私人拥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的损害而视为必要的工作。“土壤劣化”是指土壤发生化学反应,导致建筑材料(包括混凝土、钢材以及球墨铸铁或铸铁)出现结构性损坏或缺陷。只有经当地建筑官员认证为必要的工作才能获得资助。根据本段,不得资助涉及拆除现有建筑物或构筑物并以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替代的项目,也不得资助新建或实质性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2)CA 政府 Code § 53313.5(j)(2) 根据本分项对私人拥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工作,包括重建、修复和减轻土壤劣化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所有就征税问题投下的票数均赞成征税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征税获得资助。任何为资助私人拥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作(包括重建、修复和减轻土壤劣化造成的损害)而设立的区,应仅由立法机构认定其建筑物或构筑物根据本分项需要进行工作且遭受土壤劣化的地块或宗地组成。
(k)CA 政府 Code § 53313.5(k) 区域也可以资助购置、改进、修复或维护任何私有或公有的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财产,以用于清除或补救行动,清理已释放或可能释放到环境中的任何有害物质。在本款中,“补救行动”和“移除”应分别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8125条和第78135条规定的含义,“有害物质”应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81条规定的含义。
(l)CA 政府 Code § 53313.5(l) 区域也可以资助和再融资购置、安装和改进能源效率、节水和可再生能源改进项目,这些项目按照《民法典》第660条的规定,附着于不动产和建筑物上,无论该不动产或建筑物是私有还是公有。由区域资助的能源效率、节水和可再生能源改进项目只能在私有建筑物和私有不动产上安装,且须经建筑物或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多位所有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本章不得用于资助在私有建筑物或私有不动产上安装能源效率、节水和可再生能源改进项目,如果这与住宅建筑的初始建造相关,除非初始建造是由预期的所有权人或居住者进行的。
(m)CA 政府 Code § 53313.5(m) 本条授权资助的任何私有财产上的改进项目,应构成本章所指的“公共设施”,以及《街道与公路法典》第4.5部第1部分(自第3100条起)和第2部分(自第3110条起)所指的“公共改进项目”,无论该改进项目是由私人实体所有(如果立法机构已确定该项目提供公共利益),还是由公共机构所有。
(n)CA 政府 Code § 53313.5(n) 本条应于202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31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社区管理机构可以调整特殊区域财产税的条件。在进行调整之前,他们必须认定财产税正在或将仅用于偿还为建设资本设施(如学校)而产生的租赁、债券或债务。此外,新区域的设施必须提供与过去或未偿债务所涵盖的设施相同的服务。

立法机构仅可在根据第2条(从第53318条开始)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结束时作出以下两项调查结果后,方可根据第53313.7条在社区设施区内对财产从价税进行调整:
(a)CA 政府 Code § 53313.6(a) 拟议社区设施区内的财产正在或将要征收财产从价税,其唯一目的是支付现有租赁的租金,或支付未偿债券或其他现有债务(包括州学校建设贷款)的本金或利息,这些债务是为了资助资本设施的建设而产生的。
(b)CA 政府 Code § 53313.6(b) 拟由社区设施区资助的资本设施将向社区设施区提供与(a)款所述的资本设施所提供的相同服务。

Section § 5331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地方政府机构可以决定不增加社区设施区内为偿还特定债务所需的年度财产税总收入。这种税收冻结可以在该区成立时设定,也可以在之后设定,但需获得最初设定该税的机构的同意。

然而,如果政府确定为支付该区特定资本设施而征收的特别税将不再适用,政府也可以决定解除此冻结。此决定也必须获得最初征收财产税的机构的同意。

(a)CA 政府 Code § 53313.7(a) 在根据第53313.6条作出调查结果后,立法机构可以经征收第53313.6条(a)款所述财产税的立法机构同意,通过法令决定,为支付第53313.6条中确定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之目的,拟议社区设施区内包裹应缴纳的年度财产估价税总额,不得在社区设施区成立决议通过之日后增加,或在由设立社区设施区的立法机构经征收相关财产税的立法机构同意后确定的较晚日期后增加。
(b)CA 政府 Code § 53313.7(b) 立法机构可以经征收第53313.6条(a)款所述财产税的立法机构同意,通过法令决定停止并取消根据(a)款设立的财产税收入冻结,条件是确定为支付第53313.6条(b)款中规定的资本设施而对相关包裹征收的社区设施区特别税或其部分将停止征收和收取。

Section § 5331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拨款委员会帮助支付由社区设施区资助的学校设施项目费用。如果州政府出资,则必须遵循一项单独法案中规定的关于这些设施所有权的具体规则。此外,与这些项目相关的任何债券或税收程序都可以进行调整,以反映州政府的财政贡献。

(a)CA 政府 Code § 53313.9(a) 由社区设施区提供资金的任何学校设施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可由州拨款委员会根据《教育法典》第17718.5条分担。
(b)CA 政府 Code § 53313.9(b) 如果州拨款委员会分担学校设施的任何部分费用,则这些设施以及设施所在不动产的所有权应按照1998年《勒罗伊·F·格林学校设施法案》(《教育法典》第1部第10编第12.5章(自第17070.10条起))的规定持有。
(c)CA 政府 Code § 53313.9(c) 根据第53338条(b)款或第53321、53325.1、53334、53339.2、53345和53351条通过的意向、成立、审议以及承担债券债务的决议,可规定由州拨款委员会分担费用,并对任何一期或多期债券的本金金额以及任何特别税的税率和分摊方法进行适当调整。

Section § 53313.5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立法机构签订协议,用于建造设施的各个部分或阶段。这些协议必须详细说明正在建造哪些部分,确保它们可用,并概述施工规范。如果项目成本超过100万美元,立法机构还可以购买未完工项目的各个部分。他们需要商定价格或定价方法,并包括最终检查、付款和财产转让流程。

立法机构可以签订协议,用于建设和购买符合第53313.5条规定的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该协议可以包含立法机构认为必要或便利的任何条款,但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13.51(a) 明确将要建设和购买的具体设施或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如果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经立法机构确定能够投入使用,立法机构可以同意购买这些独立部分或阶段。
(b)CA 政府 Code § 53313.51(b) 尽管有(a)款规定,当设施的购买价值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时,立法机构可以同意购买部分完工项目的独立部分或阶段。
(c)CA 政府 Code § 53313.51(c) 明确程序,以确保设施按照立法机构确定的计划、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建造。
(d)CA 政府 Code § 53313.51(d) 规定每项设施或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该价格可由立法机构酌情决定,包含反映项目建设期间必须支付的现金款项的临时融资成本。
(e)CA 政府 Code § 53313.51(e) 规定设施或设施独立部分的最终检查和批准、支付批准以及设施接受、转让或移交给地方机构的程序。

Section § 53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将资金转拨给社区设施区或该区内的特定改进区域。这些资金可用于支付在首次征收特别税之前,建设或购置设施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政府机构决定用这些转拨资金进行任何投资所产生的利率。

Section § 533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社区设施区首次征收特别税或费用时,地方政府机构必须确保征收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其先前为该区借入的资金。偿还款项必须包括任何利息,并从首批可用税收中返还到相应的账户。 然而,如果政府选择在首次征税前通过一项决议来明确此计划,他们可以决定将此偿还分摊至最多三年。

Section § 533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将资金拨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为社区区购买房产、获取工程服务或建设必要的设施。该基金必须在五年内从该区的税收或其他收入中偿还,并包括利息。在立法机构决定偿还方式和时间框架之前,不得动用这笔资金。

Section § 53314.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区的立法机构设立一个周转基金,用于资助服务和设施。该基金中的资金应仅用于与这些服务和设施相关的费用。基金可以通过债券销售、税费或任何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来补充。

此外,如果基金中的资金超出所需,立法机构可以提取部分资金。这些多余的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区债券,或根据立法机构的决定返还给纳税人。

(a)CA 政府 Code § 53314.6(a) In connection with the financing of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f) of Section 53313 and subdivision (k) of Section 53313.5, the legislative body may establish a revolving fund to be kept in the treasury of the district.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b), moneys in the revolving fund shall be expended solely for the payment of costs with respect to those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The revolving fund may be funded from time to time with moneys derived from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政府 Code § 53314.6(a)(1) Proceeds of the sale of bonds issued pursuant to Article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345), notwithstanding any limitation contained in Section 53345.3.
(2)CA 政府 Code § 53314.6(a)(2) Any taxes or charges authorized under this chapter.
(3)CA 政府 Code § 53314.6(a)(3) Any other lawful source.
(b)CA 政府 Code § 53314.6(b)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ny resolution, trust agreement or indenture providing for the issuance of district bonds for the purposes set forth in subdivision (k) of Section 53313.5, the legislative body may withdraw money from the revolving fund whenever and to the extent that it finds that the amount of money therein exceeds the amount necessary to accomplish the purposes for which the revolving fund was established. Any moneys withdrawn from the revolving fund shall be used to redeem bonds of the district issued for the purposes set forth in subdivision (k) of Section 53313.5 or shall be paid to taxpayers in the district in amounts that the legislative body determines.

Section § 533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责任方必须承担清理环境中危险物质的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利息,利息的计算依据是该财政年度内区盈余资金的投资回报率。法律允许社区设施区在清理行动完成之前或完成时立即开始追回这些费用。追回的资金必须存入一个周转基金。

此外,这项法律为地方当局提供了一种通过发行经选民批准的有限责任债券来为清理工作融资的方法。它不改变任何其他关于有害物质的法律。责任标准与联邦法律中的标准相同,特别是《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中规定的标准。

(a)CA 政府 Code § 53314.7(a)  任何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8145条(a)款定义的责任方,均应对区因清除或补救行动而产生的费用负责,以清理已释放或可能释放到环境中的任何有害物质。费用金额应包括自支出之日起产生的利息。利息应根据区在产生费用的财政年度内盈余资金投资的平均年回报率计算。社区设施区根据本条追偿费用应在清除或补救行动完成之前或完成时立即开始,且区根据本条收到的款项应按照第53314.6条存入周转基金。
(b)CA 政府 Code § 53314.7(b) 为加快清理,本条旨在为地方管辖区提供一种替代融资方式,通过发行经选民批准的有限责任债券,为清理任何有害物质的清除或补救行动提供资金。本条规定不应影响或限制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法律确立了任何人对有害物质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理或处置的责任,或以其他方式规范这些活动。根据第53314.7条可追偿的任何费用的责任范围和标准,应为经修订的《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42 U.S.C. Sec. 6901 et seq.)或任何其他确立有害废物场地清理责任的州或联邦法律规定之责任范围和标准。

Section § 5331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通过一项条例,让地方机构可以从合法的收入来源中出资,用于特定的项目或与这些项目相关的费用。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建设或购买设施、获取财产权益,或支付相关的债务偿还和其他相关费用。重要的是,这项出资不会给地方机构带来债务。

在区域成立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候,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条例规定,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地方机构可以从法律未禁止的任何收入来源中,出资任何指定金额、部分或百分比的收入,用于条例中规定的目的,限于以下各项:设施的购置或建设、不动产权益的购置、或就其中任何一项的融资支付债务偿还、提供授权服务以及支付附带费用。该出资不构成地方机构的债务或负债。

Section § 5331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立法机构在设立区域之前或之后,接受来自私人来源的资金或实物工作。这些资金或服务可用于经批准的目的,例如与区域相关的开支。立法机构可以同意在特定条件下偿还提供方,例如确保偿还条款包含在官方决议中,并且任何与资金相关的税收需获得选民批准。任何实物工作都必须符合地方机构的标准。此类协议不计为地方机构的债务。

(a)CA 政府 Code § 53314.9(a) 尽管有第53313.5条规定,在区域设立之前或之后任何时候,立法机构均可接受来自任何来源的资金预付款或实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私人或私营实体,并可通过决议规定将这些资金或实物工作用于任何授权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地方机构在设立区域时产生的任何费用。立法机构可通过决议与预付资金或实物工作的个人或实体签订协议,以偿还全部或部分预付资金,或偿还该个人或实体实物工作的价值或成本(以较低者为准,由立法机构确定),无论是否带息,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3314.9(a)(1) 偿还资金或实物工作价值或成本(以较低者为准)的提议,应同时包含在根据第53321条通过的设立区域的意向决议中,以及根据第53325.1条通过的设立区域的成立决议中,或包含在根据第53334条通过的考虑变更已设立区域内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类型的决议中。
(2)CA 政府 Code § 53314.9(a)(2) 任何拟议的特别税或特别税变更须经区域内合格选民根据本章批准。任何协议应规定,如果区域内合格选民不批准拟议的特别税或特别税变更,地方机构应在选举时将尚未用于任何授权目的的资金退还给预付资金的个人或实体。
(3)CA 政府 Code § 53314.9(a)(3) 根据本条接受的任何实物工作,应视为在地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或在其授权下进行或建造的。
(b)CA 政府 Code § 53314.9(b) 该协议不构成地方机构的债务或负债。

Section § 53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应被广泛解释,以实现其目标。如果在程序中出现错误、小失误或疏忽,只要这些问题不影响批准设施或服务设立或资金的权力,就不会取消或使已做出的决定无效。

本章应从宽解释,以实现其宗旨。根据本章采取的任何程序中,任何错误、不规范、非正式,以及任何官员的疏忽或遗漏,只要不直接影响立法机构命令安装设施或提供服务的管辖权,均不得使该程序或为该设施或服务征收的任何费用无效。

Section § 533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未收到通知或类似文件,这不影响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的有效性。立法机构可以按计划继续进行听证会。

Section § 53315.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不是市或县的立法机构根据本章启动一项程序,他们必须将他们的意向副本发送给市或县政府。如果涉及的土地位于城市内或县的非建制区域内,就需要这样做。

Section § 53315.8

Explanation

县不能在一个市的区域内设立特别区,除非该市的管理机构同意。

县未经市立法机构同意,不得在市的属地管辖范围内设立区。

Section § 53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地方机构及其设立社区设施区的能力。它允许这些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建设或资助设施和服务。如果计划将新区域并入其管辖范围,它们可以启动设立区域的程序,但此程序只有在并入完成后才能完成。地方机构中与本法提及的官员职责相似的官员拥有相关权力;如果没有此类官员,可以任命一人来履行这些职责。通常无权颁布条例的机构,可以按照与城市条例颁布类似的方式来颁布条例。

本章适用于所有地方机构,只要这些实体有权安装或出资建设本章授权的任何设施,或提供或出资提供本章授权的任何服务。本章授权地方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本章设立社区设施区。如果向地方机构并入该区域的请愿书或申请决议已被受理备案,并且在启动设立区域程序时,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已签发备案证明,则地方机构可以根据第53318条启动程序,将拟并入地方机构的区域纳入社区设施区。这些程序只有在该区域并入地方机构完成后才能完成。经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确定,与本章所指市政官员拥有类似权力和职责的地方机构官员,应拥有本章赋予市政官员的权力和职责。如果不存在类似的官员,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通过决议,任命一人或指定一名官员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任何根据其他法律无权颁布条例的地方机构,为本章目的,可以大致按照第四编第三部第二章(第36900条及后续条款)中规定的城市条例颁布方式颁布条例。

Section § 53316.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社区设施区(CFD)如何为非设立该区的公共机构管理或提供的公共设施或服务提供资金。如果社区设施区希望由其他公共机构管理设施或服务,它们需要签订联合协议,除非原始管理机构无论如何都会签订协议。两个或多个地方机构可以在设立或变更社区设施区之前,或在发行债券之前,通过联合协议进行合作。

法律允许使用特别税或债券为公共设施或服务提供资金,即使并非所有协议缔约方都有权提供这些服务。在政府变更期间,或为了纳入加州交通局等机构,可以随时签订或修订补充协议。此类协议中的地方机构不主要负责设立或变更区域,除非它们是市、县,或在区域中有重大参与的特殊机构。

(a)CA 政府 Code § 53316.2(a) 社区设施区仅可根据本条通过的联合社区设施协议或联合行使权力协议,为非设立该区的公共机构拥有或运营的设施,或为非设立该区的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或任何组合提供资金。如果设立该区的地方机构是在没有该区的情况下将与州或联邦机构签订协议以提供设施或服务的机构,或者如果设立该区的地方机构与在没有该区的情况下将与州或联邦机构签订协议以提供设施或服务的公共机构签订联合协议,则无需与州或联邦机构签订联合社区设施协议或联合行使权力协议。
(b)CA 政府 Code § 53316.2(b) 在通过设立社区设施区的设立决议或变更区的变更决议,或根据第53356条授权发行债券的一项或多项决议之前的任何时间,两个或多个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以及第53316.4条和第53316.6条签订联合社区设施协议,或根据《联合行使权力法案》(第1编第7部第5章(自第6500条起))签订联合行使权力协议,以行使本章授权的与正在设立或变更的社区设施区相关的任何权力,前提是各实体的立法机构均通过一项决议,声明该联合协议将对该实体的居民有利。本款不应解释为限制根据《联合行使权力法案》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行使《联合行使权力法案》授权的权力的能力。
(c)CA 政府 Code § 53316.2(c) 尽管有《联合行使权力法案》的规定,缔约方可以使用根据本章征收的任何特别税或费用的收益,或在设施的情况下,使用根据本章发行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收益,来提供该缔约方依法有权提供的设施或服务,即使另一缔约方无权提供这些设施或服务。
(d)CA 政府 Code § 53316.2(d) 尽管有(b)款的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在任何时候签订或修订联合社区设施协议或联合行使权力协议,如果立法机构确定新协议或修订是出于以下任何原因所必需的:
(1)CA 政府 Code § 53316.2(d)(1) 在根据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第5编第3部(自第56000条起))或其他管辖协议缔约方机构重组的法律批准的任何政府组织变更的情况下,允许政府设施和财政的有序过渡。
(2)CA 政府 Code § 53316.2(d)(2) 允许州或联邦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加州交通局)参与协议。州或联邦机构参与协议纯属自愿。
(e)CA 政府 Code § 53316.2(e)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除非该地方机构属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否则作为联合行使权力协议或联合社区设施协议缔约方的地方机构不应承担设立区,或根据第3条(自第53330条起)扩展授权设施和服务或变更特别税的主要责任:
(1)CA 政府 Code § 53316.2(e)(1) 市、县或市县。
(2)CA 政府 Code § 53316.2(e)(2) 根据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机构,该机构独立于协议缔约方,负责协议的管理,并受第6503.5条通知要求的约束。
(3)CA 政府 Code § 53316.2(e)(3) 合理预期将负责提供设施或服务的机构,这些设施或服务将由根据联合行使权力协议或联合社区设施协议设立或变更的一个或多个区的特别税和债券收益中比任何其他地方机构更大的份额提供资金。

Section § 53316.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第53316.2条达成的任何协议必须清楚说明所涉及的设施和服务的详细信息。此外,它还应包含有关将要购买、建造、扩建或改进的财产的任何信息。

Section § 533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第 53316.2 条同意合作的实体,明确各自负责提供哪些设施或服务。协议还必须具体说明任何特别税的资金如何在参与方之间分配。

Section § 533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社区设施区的相关术语,这些区域旨在为设施和服务提供资金。它明确了“文员”、“社区设施区”、“成本”、“债务”、“附带费用”、“土地所有者”、“立法机构”和“地方机构”的含义。

“文员”指地方立法机构的文员,“社区设施区”是为设施或服务提供资金而设立的政府实体。“成本”包括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购买费用及相关开支。“债务”指具有约束力的财务义务,如贷款或债券。

“附带费用”涵盖了规划、债券发行、税款征收和建设等方面的成本。“土地所有者”在评估记录中确定,但公共机构不属于此类,除非符合特定条件。“立法机构”指地方管理机构,如市或县。“地方机构”可以是市、县及其他市政实体。“税率”指税收的费率,而“服务”包括维护、运营和员工职能。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所含定义应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政府 Code § 53317(a) “文员”指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文员。
(b)CA 政府 Code § 53317(b) “社区设施区”指根据本章设立的、具有合法地位的政府实体,其唯一目的是为设施和服务提供资金。
(c)CA 政府 Code § 53317(c) “成本”指建造或购买公共设施以及相关土地、通行权、地役权的费用,包括附带费用,以及提供授权服务的费用,包括附带费用。
(d)CA 政府 Code § 53317(d) “债务”指任何支付或偿还一笔款项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包括以债券、参与凭证、长期租赁、政府机构贷款、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私人企业或个人贷款,或长期合同形式存在的义务。
(e)CA 政府 Code § 53317(e) “附带费用”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1)CA 政府 Code § 53317(e)(1) 根据本章融资的公共设施的规划和设计成本,包括这些设施的环境评估成本。
(2)CA 政府 Code § 53317(e)(2) 与区域设立、债券发行、税款确定、税款征收、税款支付相关的成本,或为实现区域授权目的而以其他方式产生的成本。
(3)CA 政府 Code § 53317(e)(3) 与授权工程的建造、竣工和检查相关的任何其他附带费用。
(f)CA 政府 Code § 53317(f) “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人”指在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为土地所有者或经立法机构以其他方式确认为土地所有者的人。立法机构没有义务获取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其他信息,其所有权认定应为本章目的的最终和决定性依据。公共机构并非本章目的下的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人,除非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1)CA 政府 Code § 53317(f)(1) 公共机构拥有的土地将根据第53340.1节征收特别税。
(2)CA 政府 Code § 53317(f)(2) 公共机构通过购买或谈判方式,在特别税留置权止赎过程中取得该财产,并且该财产拟转让给私人所有。
(3)CA 政府 Code § 53317(f)(3) 公共机构在程序中声明其土地拟转让给私人所有,并在程序中规定其土地将与区域内的私人财产一样征收特别税,并明确放弃基于公共所有权事实的任何抗辩,以应对在未支付特别税情况下对该财产进行止赎的任何诉讼。
(4)CA 政府 Code § 53317(f)(4) 公共机构拥有的土地位于已关闭或正在关闭的军事基地范围内。
(g)CA 政府 Code § 53317(g) “立法机构”指任何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或理事会。
(h)CA 政府 Code § 53317(h) “地方机构”指任何市或县,无论是普通法市县还是特许市县、特别区、学区、根据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6500节起)设立的联合权力实体、重建机构,或州的任何其他市政公司、区或政治分区。
(i)CA 政府 Code § 53317(i) “税率”指单一税率或税率表。
(j)CA 政府 Code § 53317(j) “服务”指提供第53313节中确定的服务类别。“服务”包括员工执行的职能、运营、维护和维修活动。“服务”不包括第53313.5节中确定的活动或设施。“维护”应包括更换,以及设立和资助一个储备基金以支付更换费用。

Section § 53317.3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实体通过协商、赠与或继承方式取得了一项不免除特别税的财产,该税仍将适用,且公共实体必须支付。设立税区的当地机构可以允许公共实体提前支付该税,但前提是此安排能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Section § 53317.5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实体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该财产上的任何特别税款都将被视为一项特别评估。这意味着税款义务的当前价值(涵盖了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产生的区债务)被视为一项固定的财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