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债券法有关债券的规定
Section § 54400
本法律条款允许立法机构决定发行债券的详细事项。他们可以决定发行多少批次的债券、发行日期以及到期日,且到期日不得超过自债券发行之日起的四十年。
Section § 54402
本节解释了立法机构在发行债券时有权决定一些具体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债券的结构方式(例如系列债券或偿债基金债券),利率类型(固定或浮动),但必须在规定的法律限制内,以及债券的格式(例如息票式或记名式)。立法机构还可以设定面额,决定债券的支付地点和方式,并制定任何赎回条款。
Section § 54407
本节允许负责的决策团体(例如市议会或董事会)决定债券将如何获得官方批准,以及债券文件中将包含哪些详细信息。
Section § 54408
本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最终债券准备期间,发行临时金融工具,例如临时收据或临时债券,这些工具之后可以兑换成永久性债券。
Section § 54409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债券或临时收据的票面明确说明其不可转让,否则它被视为可转让票据。简单来说,除非被标记为不可转让,否则它可以转让给其他人。
Section § 54410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立法机构在决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多少资金时,可以包括哪些成本。这些成本可以包括与项目收购、建设、改进或融资相关的费用。它还涵盖了工程、法律服务和检查的费用,以及债券选举、债券发行和设立准备金的成本。此外,他们还可以将建设期间以及项目完工后最长一年的债券利息计算在内。
Section § 54412
Section § 54418
Section § 54420
本节解释了地方机构发行的债券是一种专项义务。这些债券的偿还资金仅来源于其所资助项目(企业)产生的收入,以及债券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其他特定资金。这意味着,这些债券并非由该机构的普通财政资金提供担保,而仅仅依赖于该项目的自身收入。
Section § 54421
Section § 54422
Section § 54423
Section § 54424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还有任何债券或利息未偿还,作为收入和利息赚取的资金就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除非第 54425 和 54426 条明确允许。
Section § 54425
Section § 54427
这项法律规定,同一系列发行的所有债券都将得到同等担保,担保方式是以该组织的收入和其他指定资金作为质押,不论债券何时或如何发行,都没有优先权。然而,地方机构可以发行不同系列的债券,并且可以规定,某些系列债券在支付本金和利息以及担保方面,其优先级可能较低,或处于劣后地位,次于其他特定债券。
Section § 54429
这项法律意味着加州的一个地方机构不使用其信用或征税能力来担保债券或这些债券利息的偿付。简单来说,他们不使用其财政资源来为这些债券提供支持。
Section § 54431
本条规定,债券及其利息或赎回溢价不被视为地方机构的债务。它们也不会对该机构的财产或收入产生任何法律主张或留置权,除非是来自该企业的特定收益以及其他可合法用于偿还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