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解决联邦整笔拨款资金审计协调不足的问题。立法机关发现,目前存在审计重叠和遗漏的问题,原因是联邦、州和地方审计师以及独立会计师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

该法律还强调遵守确保独立性和质量的审计标准的重要性。其目的是通过指定特定机构负责确保地方机构遵守联邦对整笔拨款的审计要求,从而改进审计程序。

关于需要强制性财务和合规审计的联邦整笔拨款资金,立法机关发现,联邦、州和地方审计师以及审计地方机构的独立公共会计师之间的审计协调有限,这可能导致审计范围的重叠和空白。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建立符合联邦《政府组织、项目、活动和职能审计标准》中独立性和质量标准的审计程序至关重要。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指定第12430节所列机构负责确保地方机构提供或以其他方式遵守分配给它们的整笔拨款资金的联邦强制性财务和合规审计要求,以促进审计协调。

Section § 531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一些与政府资金审计相关的关键术语。它将“合格的州和地方政府审计师”定义为符合联邦独立性标准的审计师。“独立执业会计师”是指加利福尼亚州的注册或执业会计师。“地方机构”包括各种可以获得联邦整笔拨款的政府实体和非营利组织。“州政府部门”是负责管理这些资金的组织。最后,它明确指出“财务和合规审计”必须符合特定的联邦要求,并概述了为此目的可接受的审计类型。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3131(a) “合格的州和地方政府审计师”是指受雇于州和地方政府,并符合联邦《政府组织、项目、活动和职能审计标准》中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的审计师。
(b)CA 政府 Code § 53131(b) “独立执业会计师”是指注册会计师,或经加利福尼亚州会计委员会许可并持有有效会计执业许可证的公共会计师。
(c)CA 政府 Code § 53131(c) “地方机构”是指市、县、市县合一政府、特别区、联合权力机构、公共公司、非营利公司,或任何其他有资格获得联邦整笔拨款的机构。
(d)CA 政府 Code § 53131(d) “州政府部门”是指依法或依协议指定的州政府组织,负责向地方机构分配整笔拨款,或以其他方式负责管理整笔拨款。
(e)CA 政府 Code § 53131(e) “财务和合规审计”是指符合美国总审计局发布的《政府组织、项目、活动和职能审计标准》中财务和合规审计要求的审计。
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A-102和A-110号通函所要求的机构范围的财务和合规审计可用于此目的。

Section § 53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政府部门列出所有将一揽子拨款资金分配给地方机构的协议,并将这些清单发送给审计长。

州政府部门应识别并向审计长提供所有向地方机构分配一揽子拨款资金的协议清单。

Section § 53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审计长查找并与地方机构分享联邦规定的整笔拨款在财政和合规性方面的审计要求。

Section § 53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机构选择对整笔拨款资金进行财务和合规审计,这是联邦指导方针的要求。如果地方机构决定不进行审计或需要帮助,州政府将介入以确保审计完成。州主计长将决定如何进行这些审计,目标是利用现有的审计流程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

如果地方机构进行了审计,该审计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未经批准州政府不会重复这项工作。这些审计必须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并遵循联邦和州的标准。如果审计未能按时完成,主计长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报告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a)CA 政府 Code § 53134(a) 地方机构应有权选择,根据第53135条的规定,提供由州政府部门拨付的整笔拨款资金的联邦强制要求的财务和合规审计。但是,如果地方机构未选择或未能提供联邦强制要求的财务和合规审计,或者如果管理州政府部门认定地方机构在此职能上需要协助,该州政府部门应通知主计长,且主计长应确定完成联邦要求审计的适当方法。
主计长的决定应基于利用任何现有的州审计关系,在符合联邦要求的情况下,只要适当,以避免重复和过高成本。
(b)CA 政府 Code § 53134(b) 如果审计是根据州政府颁布的、符合联邦政策的标准进行的,州政府应采信地方机构安排的审计。额外工作不得重复这些审计,且只能在主计长与财政部协商并批准后进行。
(c)CA 政府 Code § 53134(c) 根据本条进行的审计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或按联邦法律规定进行,由合格的州或地方政府审计师或独立公共会计师依照联邦《政府组织、项目、活动和职能审计标准》的财务和合规要求进行。这些审计应在审计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如果本款规定未得到遵守,主计长应立即通知州长和立法机构其打算采取的纠正措施。

Section § 53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联邦整笔拨款项目的州机构制定审计计划。这些计划必须遵循由特定机构在1982年12月1日前制定的指南。

这些指南应涵盖联邦法律要求的独立审计、审计前条件以及如何检查合规性。如果符合联邦标准,审计计划应利用现有的审计关系。

这些计划需要及时制定、审查和批准,并应在1983年2月1日前整合到正在履行的合同中。从那时起,计划必须每年更新并在10月1日前通过。

负责管理联邦整笔拨款项目的州机构应根据由第12430节所列机构不迟于1982年12月1日制定的审计计划指南,制定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指南应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获取联邦强制要求的整笔拨款资金独立审计的规定、审计前条件和合规指标。部门审计计划在符合联邦独立性标准的情况下,应优先利用现有审计关系。
州机构应及时制定其审计计划,供第12430节所列机构审查和批准,且合同条款应不迟于1983年2月1日纳入所有现有合同。此后,计划应在每个财政年度每年通过,不迟于10月1日。

Section § 53136

Explanation
审计长负责确保依照本条进行的审计符合联邦对整笔拨款审计的规定。

Section § 53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检查审计报告,以确保州和地方实体正在纠正发现的任何问题。如果问题未得到解决,审计长可以提出解决办法,这可能包括追回资金或采取法律行动。

审计长应审查和监督审计报告结果,以确定州和地方实体是否已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或应向州政府部门提出纠正措施建议,包括追回款项和酌情移交法律诉讼。

Section § 531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州的审计长、财政部、州审计长办公室或其他州政府部门审计员可以进行审计。但是,他们必须遵守美国总审计长发布的《政府审计准则》中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审计长、财政部、州审计长办公室或其他州政府部门审计员可以根据本条执行审计活动,只要符合美国总审计长发布的《政府审计准则》中包含的独立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