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3166(a)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53166(a)(1) “蜂窝通信拦截技术”是指任何拦截移动电话呼叫信息或内容的设备,包括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捕获器或其他伪装成蜂窝基站并记录移动电话呼叫信息的虚拟基站收发器。
(2)CA 政府 Code § 53166(a)(2) “地方机构”是指任何市、县、市县、特别区、管理局或本州的其他政治分区,并包括每个县治安官和市警察局。
(b)CA 政府 Code § 53166(b) 每个操作蜂窝通信拦截技术的地方机构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政府 Code § 53166(b)(1) 维护合理的安全程序和实践,包括操作、行政、技术和物理保障措施,以保护通过使用蜂窝通信拦截技术收集的信息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销毁、使用、修改或披露。
(2)CA 政府 Code § 53166(b)(2) 实施使用和隐私政策,以确保通过使用蜂窝通信拦截技术收集、使用、维护、共享和传播信息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并与尊重个人隐私和公民自由相一致。
本使用和隐私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向公众提供;如果地方机构拥有互联网网站,则该使用和隐私政策应在该互联网网站上显著位置发布。该使用和隐私政策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3166(b)(2)(A) 使用蜂窝通信拦截技术和利用该技术收集信息的授权目的。
(B)CA 政府 Code § 53166(b)(2)(B) 获授权使用或访问通过使用蜂窝通信拦截技术收集的信息的员工的职务名称或其他称谓的描述。该政策应明确这些授权员工所需的培训要求。
(C)CA 政府 Code § 53166(b)(2)(C) 描述地方机构将如何监控自身对蜂窝通信拦截技术的使用,以确保所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规定流程和时间段系统审计的法律。
(D)CA 政府 Code § 53166(b)(2)(D) 与其他地方机构或任何其他方就蜂窝通信拦截技术的共享使用或通过其使用收集的信息共享而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协议的存在,包括签署方的身份。
(E)CA 政府 Code § 53166(b)(2)(E) 与其他地方机构和个人共享通过使用蜂窝通信拦截技术收集的信息的目的、流程和限制。
(F)CA 政府 Code § 53166(b)(2)(F) 通过使用蜂窝通信拦截技术收集的信息的保留时长,以及地方机构将用于确定是否以及何时销毁所保留信息的流程。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166(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166(c)(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地方机构不得购置蜂窝通信拦截技术,除非其立法机构根据《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 54950 条起))举行的定期公开会议上通过决议或条例批准该购置以及本节要求的使用和隐私政策。
(2)CA 政府 Code § 53166(c)(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县治安官不得购置蜂窝通信拦截技术,除非治安官提供购置的公开通知(该通知应在其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显著位置发布),并且其部门拥有本节要求的使用和隐私政策。
(d)CA 政府 Code § 53166(d)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处罚或补救措施外,因违反本节而受到损害的个人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明知故犯导致该违反行为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决以下一项或多项组合:
(1)CA 政府 Code § 53166(d)(1) 实际损害赔偿,但不少于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约定损害赔偿。
(2)CA 政府 Code § 53166(d)(2) 经证明故意或罔顾法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3)CA 政府 Code § 53166(d)(3) 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发生的诉讼费用。
(4)CA 政府 Code § 53166(d)(4) 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初步和衡平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