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不得对居民、租户、房东或任何其他人施加处罚,如果他们是代表虐待受害者、犯罪受害者或在紧急情况下寻求执法或紧急服务帮助。如果地方机构违反此规定,受影响的个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制止非法行为,并废止任何相关的地方法规或政策。该法律还优先于任何与之冲突的地方政策,无论这些政策何时制定。

(a)CA 政府 Code § 53165(a)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53165(a)(1) “紧急情况下的个人”指相信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或减轻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失或损害的人。
(2)CA 政府 Code § 53165(a)(2) “地方机构”指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镇、住房管理局、市政公司、区、政治分区,或其任何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或其他地方公共机构。
(3)CA 政府 Code § 53165(a)(3) “居住者”指与租户一同居住在住宅单元内的人。“居住者”包括《民法典》第1946.5条所定义的寄宿者。
(4)CA 政府 Code § 53165(a)(4) “处罚”指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53165(a)(4)(A) 实际或威胁征收费用、罚款或处罚。
(B)CA 政府 Code § 53165(a)(4)(B) 实际或威胁终止租赁,或实际或威胁不续签租赁。
(C)CA 政府 Code § 53165(a)(4)(C) 实际或威胁撤销、暂停或不续签租赁证书、执照或许可证。
(D)CA 政府 Code § 53165(a)(4)(D) 根据地方法律,指定或威胁指定为滋扰财产或犯罪活动实施者,或施加或威胁施加类似指定。
(E)CA 政府 Code § 53165(a)(4)(E) 与未寻求执法协助或紧急援助的租户相比,使租户遭受较差的租赁条款、特权和条件。
(5)CA 政府 Code § 53165(a)(5) “居民”指租户家庭成员或经租户同意居住在住宅单元内的任何其他居住者。
(6)CA 政府 Code § 53165(a)(6) “租户”指承租人、分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
(7)CA 政府 Code § 53165(a)(7) “虐待受害者”包括:
(A)CA 政府 Code § 53165(a)(7)(A) 《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B)CA 政府 Code § 53165(a)(7)(B)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07条所定义的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受害者。
(C)CA 政府 Code § 53165(a)(7)(C) 《刑法典》第236.1条所述的人口贩运受害者。
(D)CA 政府 Code § 53165(a)(7)(D) 性侵犯受害者指《刑法典》第261、264.1、285、286、288、288a或289条规定应受惩罚的任何行为的受害者。
(E)CA 政府 Code § 53165(a)(7)(E) 《民法典》第1708.7条或《刑法典》第646.9条所述的跟踪骚扰受害者。
(8)CA 政府 Code § 53165(a)(8) “犯罪受害者”指轻罪或重罪的受害者。
(b)CA 政府 Code § 53165(b) 地方机构不得颁布、执行或实施任何条例、规则、政策或法规,授权或要求对居民、业主、租户、房东或其他人施加或威胁施加处罚,原因是被虐待受害者、犯罪受害者或紧急情况下的个人召唤或代表其召唤执法协助或紧急援助。
(c)CA 政府 Code § 53165(c) 如果地方机构违反本条,居民、租户、业主、房东或其他人可获得以下救济:
(1)CA 政府 Code § 53165(c)(1) 法院命令,要求地方机构停止并终止非法行为。
(2)CA 政府 Code § 53165(c)(2) 法院命令,宣布任何违反本条的条例、规则、政策或法规无效。
(3)CA 政府 Code § 53165(c)(3) 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衡平法救济。
(d)CA 政府 Code § 53165(d) 本条优先于任何与本条不一致的地方条例、规则、政策或法规,无论该条例、规则、政策或法规的生效日期如何。

Section § 531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加州地方政府制定影响租赁的规定,这些规定仅仅因为居民联系执法部门而对其进行处罚。地方政策如果基于租户的犯罪背景或与曾与警方接触的人的关联而迫使房东驱逐租户,则是非法的。地方政府不能将与执法部门的接触定义为滋扰,也不能建立租户登记册以阻止房东向其出租房屋。

如果地方法律与这项州法律冲突,则该地方法律无效,不能作为驱逐的理由。受到违反本法行为伤害的人可以寻求法院命令来停止非法规定,而非营利组织可以提起禁令救济诉讼。

(a)CA 政府 Code § 53165.1(a)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53165.1(a)(1) “执法机构”指美国、州、地方政府或其其他政治分支机构的部门或机构,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从事或监督刑事或民事法律违规行为的预防、侦查、调查或起诉,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和州社会服务部。
(2)CA 政府 Code § 53165.1(a)(2) “地方政府”的定义与第82041节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3)CA 政府 Code § 53165.1(a)(3) “处罚”指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53165.1(a)(3)(A) 实际或威胁征收费用、罚款或处罚。
(B)CA 政府 Code § 53165.1(a)(3)(B) 实际或威胁驱逐、终止租赁,或实际或威胁不续租。
(C)CA 政府 Code § 53165.1(a)(3)(C) 实际或威胁拒绝住房补贴。
(D)CA 政府 Code § 53165.1(a)(3)(D) 实际或威胁撤销、暂停或不续期居住证或租赁证、执照或许可证。
(E)CA 政府 Code § 53165.1(a)(3)(E) 认定或威胁关闭房产,或认定为滋扰性房产,或根据地方法律认定为犯罪活动实施者,或施加或威胁施加类似认定。
(F)CA 政府 Code § 53165.1(a)(3)(F) 实际或威胁的滋扰诉讼。
(4)CA 政府 Code § 53165.1(a)(4) “计划”指由地方政府或执法机构运营或认可的自愿或强制性举措。
(5)CA 政府 Code § 53165.1(a)(5) “租赁”的含义与《民法典》第1946.2节(i)款第(3)项中的含义相同。
(b)CA 政府 Code § 53165.1(b) 地方政府不得颁布、执行或实施影响租赁的条例、规则、政策、计划或法规,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53165.1(b)(1) 仅因与执法机构接触而对居民、业主、租户、房东或其他人施加或威胁施加处罚。
(2)CA 政府 Code § 53165.1(b)(2) 要求或鼓励房东做,或因房东未能做以下任何一项而对其施加处罚:
(A)CA 政府 Code § 53165.1(b)(2)(A) 因租户与曾与执法机构接触或有刑事定罪的另一租户或家庭成员的关联而驱逐或处罚租户。
(B)CA 政府 Code § 53165.1(b)(2)(B) 因租户涉嫌非法行为或被捕而驱逐或处罚租户。
(C)CA 政府 Code § 53165.1(b)(2)(C) 在租赁或租约中包含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州或联邦法律未提供的驱逐理由,或与州或联邦法律相冲突。
(D)CA 政府 Code § 53165.1(b)(2)(D) 对租户或潜在租户进行犯罪背景调查。
(3)CA 政府 Code § 53165.1(b)(3) 将与执法机构的接触、请求紧急援助,或根据《民法典》第4编第3部分(自第3479节起)不构成滋扰的行为或不作为定义为滋扰。
(4)CA 政府 Code § 53165.1(b)(4) 要求租户获得居住证作为租赁条件。
(5)CA 政府 Code § 53165.1(b)(5) 建立、维护或推广租户登记册,旨在阻止房东向登记册上的租户出租,或将登记册上的租户排除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的租赁住房之外。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165.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165.1(c)(1) 本节优先于与本节不一致的地方条例、规则、政策、计划或法规,或其任何条款,不论该条例、规则、政策、计划或法规的生效日期。与本节不一致的地方条例、规则、政策、计划或法规,作为公共政策事项无效,且不得作为驱逐的依据。
(2)CA 政府 Code § 53165.1(c)(2) 本节不禁止地方政府颁布、执行或实施其他方面与州法律一致的条例、规则、政策、计划或法规。
(d)CA 政府 Code § 53165.1(d) 如果地方政府违反本节,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政府 Code § 53165.1(d)(1) 居民、租户、业主、房东或其他人可获得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53165.1(d)(1)(A) 法院命令要求地方政府停止并终止非法行为。
(B)CA 政府 Code § 53165.1(d)(1)(B) 法院命令认定某条例、规则、政策、计划或法规,或其任何部分,违反本节的,无效且不可执行。
(C)CA 政府 Code § 53165.1(d)(1)(C) 经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衡平法救济。
(2)CA 政府 Code § 53165.1(d)(2) 根据经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可提起禁令救济诉讼,要求地方政府停止并终止非法行为。为本款之目的,该组织应被视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