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3170(a) 城市、县或其他地方机构为签发地方身份证件而获取的信息或文件,仅可用于管理该身份证件计划或政策的目的。此类信息,包括任何申请或获发地方身份证件者的姓名和地址,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0.000)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免于披露,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且除为管理该计划所必需,或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任何管辖身份证件计划的地方性法律或法院命令另有要求外,不得披露。本节不禁止披露汇总数据,如果其披露方式能够防止其被用于确定数据所基于的个人身份。
(b)CA 政府 Code § 53170(b)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保护本州居民的隐私是一项重要的全州性事务。因此,本节应平等适用于本州所有城市和县,包括特许市和特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