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区负责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于一定期限后销毁视频和音频记录。例行视频记录可以在一年后销毁,电话或无线电记录可以在100天后销毁。但是,如果这些记录是任何法律索赔或未决诉讼的证据,则必须保留它们,直到案件解决。此销毁过程需要立法机构的批准和机构律师的书面同意。

它定义了什么是“例行视频监控”和“电话和无线电通信记录”。“特区”被视为与“公共机构”相同。

(a)CA 政府 Code § 53160(a) 特区负责人可以在一年后销毁例行视频监控记录,并在100天后销毁由该特区保存的电话和无线电通信记录。此类销毁须经立法机构批准,并须获得机构律师的书面同意。如果这些记录是任何已提交索赔或任何未决诉讼的证据,则应予以保存,直至未决诉讼解决。
(b)CA 政府 Code § 53160(b) 就本条而言,“电话和无线电通信记录”指特区日常进出电话通信的例行记录,以及所有与特区运营相关的无线电通信。
(c)CA 政府 Code § 53160(c) 就本条而言,“例行视频监控”指通过视频或电子成像系统进行的视频记录,该系统旨在记录特区日常和持续运营,包括车载移动视频系统、监狱观察和监控系统,以及建筑安保记录系统。
(d)CA 政府 Code § 53160(d) 就本条而言,“特区”与“公共机构”具有相同含义,该术语在第53050节中定义。

Section § 53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别区设立一个程序,销毁不足两年且不再需要的副本记录。这包括视频录像,如果同一事件有其他记录(如书面会议记录或音频记录),则视频录像被视为副本。但是,视频录像必须保留至少90天才能销毁或擦除。

Section § 53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由特别区运营的公共交通机构使用能够存储至少一年录制图像的安保系统。但是,如果该机构无法找到具备此功能的、可行的系统,他们必须安装当时可用的最佳技术。此外,所有录制的影像都必须保留一年,除非它用于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涉及事件报告,或者所使用的安保系统是在2004年之前安装的,或者符合当前的技术限制。

(a)CA 政府 Code § 53162(a) 在安装新的安保系统时,由特别区运营的公共交通机构应仅采购和安装能够存储至少一年录制图像的设备,除非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3162(a)(1) 该公共交通机构已尽职尽责地努力识别能够存储一年录制数据的安保系统。
(2)CA 政府 Code § 53162(a)(2) 该公共交通机构确定以经济和技术上可行的方式存储一年录制数据的技术尚不可用。
(3)CA 政府 Code § 53162(a)(3) 该公共交通机构采购并安装在存储容量方面可用的最佳技术,该技术在当时经济和技术上均可行。
(b)CA 政府 Code § 5316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作为公共交通系统一部分运行的安保系统所制作的视频录像或其他录像应保留一年,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政府 Code § 53162(b)(1) 视频录像或其他录像是在任何已提交的索赔或任何未决诉讼中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视频录像或其他录像应予保存,直至索赔或未决诉讼解决。
(2)CA 政府 Code § 53162(b)(2) 视频录像或其他录像记录了曾是或现是事件报告主题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视频录像或其他录像应予保存,直至事件解决。
(3)CA 政府 Code § 53162(b)(3) 该公共交通机构使用的安保系统是在2004年1月1日之前采购或安装的,或符合(a)款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视频录像或其他录像应予保存,直至已安装技术允许的最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