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9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EIFD)内部如何管理税收。它允许将一部分财产税专门用于资助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超出基准金额的税款将拨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满足该区的需求。该法律还阐明了这些税款分配如何与前重建区互动,确保对前重建机构的义务优先。市或县可以将其来自重建资金的净可用收入贡献给该区,但某些教育资金除外。最后,如果获得选民批准和计划批准,该法律允许该区使用其他指定的收入来源来资助其项目。

(a)CA 政府 Code § 53398.75(a) 任何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可包含一项规定,即在根据第53398.69条通过的设立该区的决议生效日期之后,每年由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征收的、或为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利益征收的、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内应税财产的税款(如有),应根据第53993条的规定,按以下方式划分:
(1)CA 政府 Code § 53398.75(a)(1) 每年由或为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根据其对该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以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用于财产征税的评估卷上所示的、在根据第53398.69条通过的设立该区的决议生效日期之前最后一次均衡化的价值为准)征收税款的税率所产生的税款部分,应分配给各自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并在征收后支付给它们,如同由或为受影响征税实体征收的其他所有财产税款的支付方式一样。
(2)CA 政府 Code § 53398.75(a)(2) 每年根据已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为市或县以及根据第53398.68条同意参与的每个受影响征税实体指定的、超出第 (1) 款规定金额的已征税款部分,应分配给该区,并在征收后存入该区的专项基金,用于该区的所有合法目的。除非且直到该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超过第 (1) 款提及的最后一次均衡化评估卷所示的该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否则对该区内应税财产征收和收取的所有税款应支付给各自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当该区根据已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停止存在时,此后从该区内应税财产税款中收取的所有款项应支付给各自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如同支付所有其他财产税款一样。
(b)CA 政府 Code § 53398.75(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任何区的边界与任何前重建项目区的边界重叠,则该区的任何债务或义务应从属于经监督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前重建机构的任何及所有可执行义务。就本章而言,根据本条 (a) 款或第53396条 (b) 款分配给该区的税款划分,不应包括县审计长-主计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0.5条 (b) 款规定存入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的任何税款。
(c)CA 政府 Code § 53398.75(c) 设立该区的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可选择通过第53398.63条所述的融资计划,将其部分净可用收入专门用于该区。
(d)CA 政府 Code § 53398.75(d) 就本条而言,“净可用收入”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0.5条设立的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定期分配给市或县的款项,这些款项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分部第1.85部分(自第34170条起)履行所有由该收入资助的现有法律承诺和法定义务后,可供市或县使用。“净可用收入”不应包括县审计长-主计长存入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的任何资金,或在分配前仍留在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中的资金。净可用收入不应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83条 (a) 款第 (4) 项应支付给设有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的学区、社区大学区、县教育局或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任何款项。
(e)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75(e)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75(e)(1) 每年根据《税收与赋税法典》第97.70条分配给市或县的任何从价财产税收入中,根据已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为根据第53398.68条同意参与的市或县指定的部分,且与应税财产评估价值增加相对应的部分,应分配给该区,并在征收后划拨至该区的专项基金,用于该区的所有合法目的。
(2)CA 政府 Code § 53398.75(e)(2) 当该区根据已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停止存在时,本款所述的收入应分配给各自的市或县,并在征收后划拨给它们。
(f)CA 政府 Code § 53398.75(f)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区域利用以下任何来源的收入来支持其活动,但前提是已获得适用的选民批准,且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已根据第53398.69节获得批准:
(1)CA 政府 Code § 53398.75(f)(1) 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编(第5000节起))。
(2)CA 政府 Code § 53398.75(f)(2)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编(第10000节起))。
(3)CA 政府 Code § 53398.75(f)(3)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编(第8500节起))。
(4)CA 政府 Code § 53398.75(f)(4) 1972年景观美化和照明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5编第2部分(第22500节起))。
(5)CA 政府 Code § 53398.75(f)(5) 1943年车辆停车区法(《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编第1部分(第31500节起))。
(6)CA 政府 Code § 53398.75(f)(6) 1951年停车区法(《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编第4部分(第35100节起))。
(7)CA 政府 Code § 53398.75(f)(7) 1909年公园和游乐场法案(本法典第4篇第3编第2部分第7章(第38000节起))。
(8)CA 政府 Code § 53398.75(f)(8) 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本篇第2编第1部分第2.5章(第53311节起))。
(9)CA 政府 Code § 53398.75(f)(9) 1982年受益评估法案(本篇第2编第1部分第6.4章(第54703节起))。
(10)CA 政府 Code § 53398.75(f)(10) 由圣地亚哥特许市征收的所谓设施受益评估,或由任何其他特许市根据任何条例或特许条款为相同目的征收的任何实质上类似的评估。

Section § 5339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引入了《邻里填充融资和交通改善法案》(NIFTI),旨在解决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济适用房危机。它允许地方管辖区设立名为 NIFTI 区的特别区域,以筹集和使用资金来支持公平的住房和基础设施项目。这些区域可以将税收收入分配给城市地区的项目,并对住房可负担性有具体要求——20% 的新单元必须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能够负担的。

这些区域能够推动投资,确保至少一部分单元是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的,并限制资金用于高速公路项目。经济适用房单元需要保持可得性和可负担性较长时间(租赁单元 55 年,自住单元 45 年)。如果该区域未能履行其住房义务,地方条例不得终止该区域。

(a)CA 政府 Code § 53398.75(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邻里填充融资和交通改善法案》,或 NIFTI。
(b)CA 政府 Code § 53398.75(b)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 加利福尼亚州正面临经济适用房危机,这需要为地方管辖区创建更多工具,以建立新的地方资金流,支持公平的填充式住房以及相关的配套公用事业和交通基础设施。
(2)CA 政府 Code § 53398.75(b)(2) NIFTI 区的设立将授权地方管辖区利用现有收入。这将刺激私人投资,并提供额外资金,以支持城市化地区的开发和振兴,这些地区包括适用于所有收入水平的住房,并能平等享有公共交通、商品、服务和经济机会。
(3)CA 政府 Code § 53398.75(b)(3) NIFTI 区的益处包括能够为更多经济适用房单元提供资金,以及为满足当前和未来容量需求所需的升级基础设施提供资金。
(c)CA 政府 Code § 53398.75(c) 在基础设施融资计划通过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市、县或市县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将该实体的税收收入分配给该区,包括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2 编第 Part 1.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00) 部分)征收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或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2 编第 Part 1.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51) 部分)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所产生的收入,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53398.75(c)(1) 根据本节规定获得资金进行融资的区域是填充地块,其定义见《公共资源法典》第 Section 21061.3 条。
(2)CA 政府 Code § 53398.75(c)(2)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要求,该区根据本节规定获得的总资金中至少有 20% 用于购置、建造或翻新住房,供低收入个人和家庭(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Section 50093 条)或极低收入家庭(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Section 50105 条)租赁或购买。
(3)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75(c)(3)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75(c)(3)(A)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要求,在第 Section 53398.63 条 (d) 款规定的时限之前,在该区内建造的任何新住房单元中,至少有 20% 须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所能负担,其中至少 6% 的新单元须为极低收入家庭所能负担,且至少 9% 的新单元须为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所能负担。
(B)CA 政府 Code § 53398.75(c)(3)(A)(B)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确保本款的要求每 10 年得到满足。
(4)CA 政府 Code § 53398.75(c)(4) 根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使用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2 编第 Part 1.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00) 部分)征收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或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2 编第 Part 1.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51) 部分)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所产生的收入,应符合该税种征收的目的。
(5)CA 政府 Code § 53398.75(c)(5) 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的边界应与设立该区的市或县的边界一致。
(d)CA 政府 Code § 53398.75(d) 尽管有第 Section 53398.52 条规定,为本节目的而征收和分配的收入不得用于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互通立交改善项目。
(e)CA 政府 Code § 53398.75(e) 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应通过备案契约或限制要求,根据本节规定融资的经济适用房单元在最长可行时间内(租赁单元不少于 55 年,自住单元不少于 45 年)保持以经济适用房成本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或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
(f)CA 政府 Code § 53398.75(f) 如果根据本节设立的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未履行其经济适用房义务,立法机构不得通过终止该区的法令。
(g)CA 政府 Code § 53398.75(g) 《劳动法典》第 Section 1720 条 (c) 款 (1) 段不适用于由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融资的项目。

Section § 53398.75

Explanation

本节被称为《第二邻里填充融资和交通改善法案》(NIFTI-2),它允许市或县分配特定税收,用于资助主要交通站点附近的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是将至少40%的资金用于经济适用房项目,并为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设定具体分配比例,同时优先考虑被安置的居民和附近工作的员工。

资金还必须分配给公园、城市林业以及自行车道等交通项目。该计划包括公开听证会和抗议程序,需要多数票才能可能中止计划。这些项目的债券可以在未经选民批准的情况下发行,但项目资金不能用于高速公路改善。经济适用房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保持其经济适用性。年度审查是强制性的,任何变更都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

(a)CA 政府 Code § 53398.75(a) 本节应被称为“第二邻里填充融资和交通改善法案”,或NIFTI-2。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7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 在基础设施融资计划通过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市、县或市县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将该实体的税收分配给该区,包括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1.5部分(第7200节起))征收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收入,或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1.6部分(第7251节起))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收入,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A) 根据本节获得的资金所资助的区域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4.3节所定义的主要交通站点半英里范围内。
(B)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B)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要求,根据本节该区收到的总资金中至少有40%用于收入低于区域中位数收入60%的家庭的住房购置、建设或翻新,包括前期开发和土地购置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控制、工程研究、建筑设计、申请费、法律服务、许可证、担保和场地准备。
(C)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C)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要求,50%的住房资金用于开发收入低于区域中位数收入60%且高于30%的家庭可负担并居住的住房,另50%的住房资金用于开发收入低于区域中位数收入30%的家庭可负担并居住的住房,或用于帮助无家可归者脱离街头的永久性支持性住房。
(D)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D)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规定,通过本计划资助的住房的入住优先权首先给予因非自身过错而从该区迁出的符合收入条件的家庭,其次优先权给予在该区两英里范围内有成员就业的家庭。
(E)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E)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要求,根据本节该区收到的总资金中至少有10%用于投资公园、城市林业或区内林荫大道、街道或其他公共区域的永久性绿化改善的资本成本,或符合《积极交通计划》(《街道和公路法典》第三编第8章(第2380节起))条件的积极交通资本项目,包括行人或自行车设施或支持性基础设施,包括与交通站点的连接。
(F)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F) 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的边界与设立该区的市或县的边界一致。
(G)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G) 根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使用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1.5部分(第7200节起))征收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收入,或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1.6部分(第7251节起))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收入,应与征收该税的目的保持一致。
(H)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H) 如果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提议将该实体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1.5部分(第7200节起))征收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收入分配给该区,则市、县或市县必须已获得任何受影响的交通机构的同意,该机构从根据该法律通过的任何税收中获得税收,并已确保现有或计划中的交通运营和资本项目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v)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H)(v) 第三次公开听证会通知,旨在审议任何书面或口头异议,应包含根据第 (2) 款通过的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副本,并应告知土地所有者和居民其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提交口头或书面异议的权利。异议可声明土地所有者或居民反对公共融资机构采取行动实施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B) 在 第三次公开听证会上,公共融资机构应审议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收到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异议,并应终止程序或通过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但须经为此目的召集的选举中的选民确认。如果存在多数异议,公共融资机构应终止程序。如果提交的异议代表该区域内年满 18 周岁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总数的 50% 以上,则存在多数异议。如果该区域内年满 18 周岁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总数的 25% 至 50% 之间提交异议,则应召集选举。
(5)CA 政府 Code § 53398.75(b)(5) 根据第 (4) 款 (B) 项要求的选举应在公开听证会后 90 天内举行,并且可以通过邮寄选票方式举行。公共融资机构应在经正式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通过本次选举的程序。
(6)CA 政府 Code § 53398.75(b)(6) 如果多数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投票反对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则公共融资机构不得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实施拟议的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在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被否决的选举之日起至少一年内,公共融资机构不得向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提出新的或修订的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7)CA 政府 Code § 53398.75(b)(7) 在第 (2) 款要求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公共融资机构 应审议所有书面和口头意见。
(8)CA 政府 Code § 53398.75(b)(8) 如果该区域内年满 18 周岁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总数中不足 25% 提交异议,公共融资机构可在第三次公开听证会结束时通过法令通过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通过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法令应依法接受全民公决。
(9)CA 政府 Code § 53398.75(b)(9) 就本章而言,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是根据本节通过的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10)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0) 公共融资机构应根据本节规定审议并通过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一项或多项修订。
(11)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1) 公共融资机构应将本节要求的每次会议或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张贴在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互联网网站上易于识别和访问的位置,并应在会议或公开听证会前至少 10 天向每位土地所有者、每位居民和每个征税实体邮寄书面通知。
(A)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1)(A) 第一次公开听证会的通知也应在第一次公开听证会前连续四周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在该区域所在县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通知应说明该区将用于资助公共设施或开发,简要描述公共设施或开发,简要描述拟议的财务安排,包括拟议的增量税收承诺,包括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 2 编第 1.5 部分(自第 7200 条起))征收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或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 2 编第 1.6 部分(自第 7251 条起))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所产生的收入,描述拟议区的边界,并说明任何对拟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或任何先前程序的合规性有异议的人士,可在何时何地在公共融资机构面前提出异议,反对公共融资机构通过拟议计划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B)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1)(B) 第二次公开听证会的通知也应在第二次公开听证会举行前不少于10天,在该区域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该通知应说明该区将用于资助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简要描述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简要描述拟议的财务安排,包括拟议的增量税收承诺,包括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5部分(自第7200条起))征收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或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所产生的收入,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并说明任何对拟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或任何先前程序的合规性有异议的人,可以向公共融资机构提出异议并反对公共融资机构通过拟议计划的日期、时间、地点。
(C)CA 政府 Code § 53398.75(b)(11)(C) 第三次公开听证会的通知也应在第三次公开听证会举行前不少于10天,在该区域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该通知应说明该区将用于资助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简要描述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简要描述拟议的财务安排,包括拟议的增量税收承诺,包括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5部分(自第7200条起))征收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或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所产生的收入,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并说明任何对拟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或任何先前程序的合规性有异议的人,可以向公共融资机构提出异议并反对公共融资机构通过拟议计划的日期、时间、地点。
(f)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75(f)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75(f)(1) 公共融资机构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并根据第 (5)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必要和适当的修订,并应要求编制一份年度独立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由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的收入支付。
(2)CA 政府 Code § 53398.75(f)(2) 公共融资机构应在每年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于6月30日或之前通过一份年度报告。报告草案的书面副本应在公开听证会举行前30天向公众提供。公共融资机构应将报告草案张贴在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互联网网站上易于识别和访问的位置,并应向强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覆盖区域内的每位土地所有者和每位居民,以及根据第53398.68条通过决议的每个征税实体邮寄一份关于互联网网站上报告草案可用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通过平信邮寄,但可收件人写为“住户”。
(3)CA 政府 Code § 53398.75(f)(3) 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3398.75(f)(3)(A) 描述本财政年度开展的项目,包括任何结构修复,并比较这些项目预期进展与实际进展。
(B)CA 政府 Code § 53398.75(f)(3)(B) 一份图表,比较公共融资机构的实际收入和支出(包括行政费用)与预算收入和支出。
(C)CA 政府 Code § 53398.75(f)(3)(C) 收到的税收增量收入金额。
(D)CA 政府 Code § 53398.75(f)(3)(D) 用于符合本节要求的住房的支出金额。
(E)CA 政府 Code § 53398.75(f)(3)(E) 对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项目完成状况的评估。
(F)CA 政府 Code § 53398.75(f)(3)(F) 用于协助私营企业的支出金额。
(4)CA 政府 Code § 53398.75(f)(4) 如果公共融资机构未能提供第 (1) 款要求的年度报告,则在公共融资机构提供该报告之前,公共融资机构不得支出根据本节通过的决议所收到的任何资金。
(5)CA 政府 Code § 53398.75(f)(5) 每10年,在根据段落 (2) 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公共融资管理局应举行抗议程序,以审议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内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是否希望针对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提出口头或书面抗议。此抗议程序的通知应包含在年度报告听证会的书面通知中,并应告知土地所有者和居民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提交口头或书面抗议的权利。抗议可以表明土地所有者或居民反对公共融资管理局在段落 (6) 所述选举日或之后采取行动实施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公共融资管理局应审议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收到的所有书面和口头抗议。
(6)CA 政府 Code § 53398.75(f)(6) 如果存在多数抗议,公共融资管理局不得在确定多数抗议存在之日或之后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来实施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如果25%到50%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提出抗议,则公共融资管理局应召集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覆盖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进行选举,并且在选举举行之前不得启动或授权任何新项目。如果提交的抗议代表该区域内至少18岁或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总数的50%以上,则存在多数抗议。
(7)CA 政府 Code § 53398.75(f)(7) 根据段落 (6) 要求举行的选举应在公开听证会后90天内举行,并且可以通过邮寄选票方式举行。公共融资管理局应在经正式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采纳举行此选举的程序。
(8)CA 政府 Code § 53398.75(f)(8) 如果多数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投票反对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则公共融资管理局不得在根据段落 (5) 举行的选举日或之后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来实施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本款不得阻止公共融资管理局采取任何及所有行动并拨款和支出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及所有债券或合同债务的支付,以执行和完成在选举日之前已发生任何种类支出的项目。
(g)CA 政府 Code § 53398.75(g) 尽管第53398.52条规定,为本条目的征收和分配的收入不得用于公路或公路立交桥改进。
(h)CA 政府 Code § 53398.75(h) 该区域应通过记录的契约或限制要求,根据本条融资的经济适用房单位永久以经济适用房成本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或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居住,并在最长可行的时间内保持此状态,但租赁单位不得少于55年,自住单位不得少于45年。
(i)CA 政府 Code § 53398.75(i) 如果该区域未履行其经济适用房义务,立法机构不得通过终止根据本条设立的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的条例。
(j)CA 政府 Code § 53398.75(j) 尽管第4条 (从第53398.77条开始) 规定,区域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可以无需选民批准即可发行。
(k)CA 政府 Code § 53398.75(k) 《劳动法》第1720条 (c) 款第 (1) 项不适用于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资助的项目。

Section § 53398.76

Explanation
如果县为某个特定区域划分税款而产生费用,那么该区域必须承担所有这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