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9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重新开发机构解散后,地方政府(学校除外)拥有资助各种社区项目的方式非常重要。这些项目包括:重新利用旧军事基地、创建交通便利的开发项目、使社区更可持续、应对气候变化(如改善空气质量和控制野火)、建设经济适用房、支持港口和海港基础设施、增强宽带互联网、为提供各种社区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建造设施,以及为提供消费品和服务的企业设立场所。

Section § 53398.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关于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EIFD)一章中使用的术语。“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是指对拟议区内财产征税的政府机构,不包括学校,但可以包括为基础设施提供资金的特别区。“县”一词包括县和市县。“债务”涵盖任何所需的偿还,如债券或贷款。“指定官员”是为处理区事务而选定的工程师或官员。“区”指的是EIFD,它是一个独立的政府实体,旨在为公共项目提供融资。“土地所有者”是指在官方记录中列为土地所有者的人,无需进一步核实。“立法机构”指的是市议会或监事会,“公共融资机构”是该区的管理委员会。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所含定义应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政府 Code § 53398.51(a) “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是指在指定该区之前的财政年度,对拟议区内全部或部分财产征收或代表其征收财产税的任何政府征税机构,但不包括任何县教育局、学区或社区大学区。如果特别区提供了根据Section 53398.63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中包含的任何部分资金,则“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可包括特别区。就本节而言,“特别区”是指为在有限地理范围内履行政府或专有职能而成立的州机构,且不应包括学区或社区大学区。
(b)CA 政府 Code § 53398.51(b) “县”是指县或市县。
(c)CA 政府 Code § 53398.51(c) “债务”是指偿还一笔款项的任何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包括以债券、参与凭证、长期租赁、政府机构贷款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私人企业或个人贷款形式的义务。
(d)CA 政府 Code § 53398.51(d) “指定官员”是指根据Section 53398.62指定的市或县工程师或其他适当官员。
(e)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51(e)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51(e)(1) “区”是指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
(2)CA 政府 Code § 53398.51(e)(2) 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Article XIII A Section 1所指的区。
(f)CA 政府 Code § 53398.51(f) “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是指根据本章设立的、独立于设立该区的市或县的合法政府实体,其唯一目的是为本章授权的公共设施或其他项目提供融资。就Chapter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4950)而言,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应为地方机构。
(g)CA 政府 Code § 53398.51(g) “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人”是指在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为土地所有者或经立法机构以其他方式确认为土地所有者的任何人。立法机构没有义务获取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其他信息,其所有权认定应为本章目的的最终和决定性依据。就本章而言,公共机构不是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人,除非该公共机构拥有拟议区内所有土地。
(h)CA 政府 Code § 53398.51(h) “立法机构”是指市议会或监事会。
(i)CA 政府 Code § 53398.51(i) “公共融资机构”是指根据本章设立的区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53398.5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一个区希望通过汇集不同地方政府实体(即征税实体)的资金来资助公共项目时,如何组建公共融资机构。它根据涉及的征税实体数量,具体说明了成员的选拔方式。如果只有一个征税实体,其立法机构将选出三名自身成员和两名公众成员任职。如果有两个或更多实体,则由每个实体的立法机构的多数成员,加上至少两名公众成员组成。如果实体数量超过三个,并且所有实体都同意,则每个实体仅选出一名立法机构成员和一名候补成员,再加上至少两名公众成员。

立法机构在决定推进项目时必须设立该机构。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可以报销费用。他们必须遵守《布朗法案》和《政治改革法》等透明度和道德规范法律。该融资机构的成员也可以参与权力联合行使协议,而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冲突。

(a)CA 政府 Code § 53398.51(a) 公共融资机构的成员构成应根据具体情况为以下之一:
(1)CA 政府 Code § 53398.51(a)(1) 如果一个区只有一个参与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公共融资机构的成员应由该参与实体的立法机构的三名成员以及由该立法机构选出的两名公众成员组成。立法机构可以任命其一名成员作为立法机构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以在有成员缺席或自行回避参加机构会议时任职并投票。公众成员的任命应遵守第54970节和第54972节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53398.51(a)(2) 如果一个区有两个或更多参与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公共融资机构的成员应由参与实体立法机构的多数成员以及由参与实体立法机构选出的至少两名公众成员组成。参与的受影响征税实体的立法机构可以任命其一名成员作为立法机构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以在有成员缺席或自行回避参加机构会议时任职并投票。公众成员的任命应遵守第54970节和第54972节的规定。
(3)CA 政府 Code § 53398.51(a)(3) 如果一个区有超过三个参与的受影响征税实体,经所有参与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同意,各征税实体的立法机构可以仅任命其各自立法机构的一名成员和一名候补成员加入公共融资机构,以及由参与实体立法机构选出的至少两名公众成员。公众成员的任命应遵守第54970节和第54972节的规定。
(4)CA 政府 Code § 53398.51(a)(4) 就本分节而言,“立法机构”可包括特许市的直选市长,即使根据该市通过的章程,该市长并非该市立法机构的成员。
(b)CA 政府 Code § 53398.51(b) 立法机构应确保公共融资机构在其根据第53398.59节通过意向决议的同时成立。
(c)CA 政府 Code § 53398.51(c) 根据本章设立的公共融资机构成员不应获得报酬,但可根据第2章第2.3条(自第53232节起)的规定,报销履行公务所产生的实际和必要费用。
(d)CA 政府 Code § 53398.51(d) 公共融资机构成员受第2章第2.4条(自第53234节起)的约束。
(e)CA 政府 Code § 53398.51(e) 根据本章设立的公共融资机构应是一个地方公共机构,受《拉尔夫·M·布朗法案》(第9章(自第54950节起))、《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以及《1974年政治改革法》(第9篇(自第81000节起))的约束。
(f)CA 政府 Code § 53398.51(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担任公共融资机构成员的任何参与的受影响征税实体的立法机构成员,也可以担任根据该参与的受影响征税实体根据《权力联合行使法》(第1篇第7部第5章(自第6500节起))签订的权力联合行使协议而成立的机构或实体的管理机构成员。

Section § 5339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区域可以为哪些类型的项目提供资金。它允许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开发和维护提供资金,但不包括持续运营或服务。如果这些设施与区域工作相关,它们可以位于区域之外。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水处理、公园、图书馆、经济适用房以及某些类型的商业和工业结构。

该法律强调具有社区重要性的项目,例如环境项目、军事基地再开发和交通系统。特别考虑那些有助于社区适应气候变化和从COVID-19疫情中经济复苏的项目。此外,区域可以资助混合收入住房开发项目,重点是为低收入居民提供的单元。此外,火灾易发区域的区域可以资助消防设备。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5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52(a)(1) 区域可为以下任何事项提供资金:
(A)CA 政府 Code § 53398.52(a)(1)(A) 购买、建造、扩建、改进、抗震改造或修复任何预计使用寿命为15年或更长,且符合 (b) 款要求的房地产或其他有形财产。
(B)CA 政府 Code § 53398.52(a)(1)(B) 与财产的购买、建造、扩建或修复直接相关的规划和设计工作。
(C)CA 政府 Code § 53398.52(a)(1)(C) 第53398.56节和第53398.57节所述的费用。
(D)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52(a)(1)(D)
(i)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52(a)(1)(D)(i) 区域全部或部分资助的公共资本设施的持续性或资本化维护费用。
(ii)CA 政府 Code § 53398.52(a)(1)(D)(i)(ii) 尽管有 (i) 项规定,区域不得使用根据第4条(自第53398.77节起)授权发行的债券收益为任何形式的维护提供资金。
(2)CA 政府 Code § 53398.52(a)(2) 设施不要求实际位于区域边界内。但是,在区域外资助的任何设施应与区域的工作有实质性联系,具体细节应在根据第53398.69节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中阐明。
(3)CA 政府 Code § 53398.52(a)(3) 区域不得为持续运营或提供任何形式服务的费用提供资金。
(b)CA 政府 Code § 53398.52(b) 区域仅可为对区域或周边社区具有重大益处的、具有社区范围重要性的公共资本设施或其他特定项目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项目:
(1)CA 政府 Code § 53398.52(b)(1) 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和桥梁、主干道、停车设施和交通设施。
(2)CA 政府 Code § 53398.52(b)(2) 污水处理和水回收厂以及截流管道。
(3)CA 政府 Code § 53398.52(b)(3) 用于城市用水的集水和处理设施。
(4)CA 政府 Code § 53398.52(b)(4) 防洪堤坝、蓄水池和排水渠。
(5)CA 政府 Code § 53398.52(b)(5) 托儿设施。
(6)CA 政府 Code § 53398.52(b)(6) 图书馆。
(7)CA 政府 Code § 53398.52(b)(7) 公园、娱乐设施和开放空间。
(8)CA 政府 Code § 53398.52(b)(8) 固体废物转运和处置设施,包括转运站和车辆。
(9)CA 政府 Code § 53398.52(b)(9) 棕地修复和其他环境缓解措施。
(10)CA 政府 Code § 53398.52(b)(10) 在前军事基地上开发项目,前提是这些项目符合军事基地管理机构的再利用计划,并在适用情况下获得军事基地再利用管理机构的批准。
(11)CA 政府 Code § 53398.52(b)(11) 偿还根据第67851节向军事基地再利用管理机构转拨的资金,该转拨发生在区域设立之时或之后。
(12)CA 政府 Code § 53398.52(b)(12) 为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5节和第50093节)收购、建造或修复用于出租或购买的住房。
(13)CA 政府 Code § 53398.52(b)(13) 为私人用途收购、建造或维修工业结构。
(14)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52(b)(14)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52(b)(14)(A) 由此类商业结构的小企业占用者进行商业结构的收购、建造或维修,如果此类收购、建造或维修旨在促进COVID-19疫情后的经济复苏并确保小企业的长期经济可持续性。
(B)CA 政府 Code § 53398.52(b)(14)(A)(B) 就本款而言,并受 (C) 项的约束,“小企业”是指独立拥有和经营的企业,在其经营领域不占主导地位,其主要办事处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其高级职员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并且连同其关联公司,拥有100名或更少员工,过去三年平均年总收入为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或更少,或者是《第14837节 (c) 款》所定义的制造商,拥有100名或更少员工。“独立拥有和经营的企业”应包括独立拥有的特许经营连锁店。
(C)CA 政府 Code § 53398.52(b)(14)(A)(C) 区域可为 (B) 项所述的过去三年平均年总收入和员工人数设定较低的门槛。
(15)CA 政府 Code § 53398.52(b)(15) 《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5节所定义的、位于交通优先项目区域内的交通优先项目。就本款而言,交通优先项目区域可包括符合交通优先项目区域定义的军事基地再利用计划,并且可包括交通优先项目区域内的污染场地。

Section § 5339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向开发商偿还与许可证相关的某些费用,以及在该区域内建造经济适用房的额外费用。这些款项专门用于属于交通优先项目计划的开发项目。

Section § 53398.5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市或县曾设有城市更新机构,那么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前,它不能启动或参与设立新的区域:

(a) 接管原城市更新机构的承继机构必须完成某些要求。

(b) 不得有任何涉及州政府资产的未解决法律问题被用于支持新区域,并且市或县必须在决定参与此类区域的10天内通知相关主要方。

(c) 审计长办公室必须已完成其审查。

(d) 承继机构和市或县必须遵守审计长审查的所有调查结果。

如果塞尔玛市和默塞德市满足特定的财务和合规条件,则存在例外情况。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003条的定义,设立了城市更新机构的市或县,在发生以下各项情况之前,不得启动设立一个区,也不得参与一个区的管理或融资:
(a)CA 政府 Code § 53398.54(a) 该市或县设立的前城市更新机构的承继机构已收到《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9.7条规定的完成认定。
(b)CA 政府 Code § 53398.54(b) 该市或县向财政部和公共融资机构证明,除非涉及州的诉讼(如果该市或县、承继机构或指定地方机构是具名原告)及所有可能的上诉已在法院解决,否则任何前城市更新机构资产(这些资产是涉及州的诉讼标的)均未曾或将不会被用于支持根据本章设立的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的任何工作。该市或县应在其立法机构根据第53398.68条采取行动参与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或根据第53398.69条采取行动设立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之日起10天内,向财政部提供此项证明。
(c)CA 政府 Code § 53398.54(c) 审计长办公室已完成《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67.5条规定的审查。
(d)CA 政府 Code § 53398.54(d) 承继机构和设立前城市更新机构的实体已遵守审计长办公室根据(c)款规定的审查所产生的所有调查结果和命令。
(e)CA 政府 Code § 53398.54(e)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塞尔玛市(作为前塞尔玛城市更新机构的承继机构)遵守(b)、(c)和(d)款规定,并已全额支付《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83.5条(b)款规定的未偿金额,则塞尔玛市可以启动、参与、融资或管理一个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
(f)CA 政府 Code § 53398.54(f)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默塞德市以及作为默塞德市前城市更新机构承继机构的默塞德指定地方机构遵守(b)、(c)和(d)款规定,并已全额支付《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9.5条以及第34183.5条(b)款规定的未偿金额,包括根据与财政部签订的任何适用分期付款计划仍应支付的金额,则默塞德市可以启动、参与、融资或管理一个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

Section § 53398.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一个区可以包括曾经是重建项目一部分的区域,只要市或县遵守了特定条件。该区只能资助在区成立时不存在的新设施或改进项目。这些项目应该增强而非取代现有基础设施。此外,该区可以由不相连的区域组成。

(a)CA 政府 Code § 53398.55(a) 一个区可以包括任何原重建项目区的一部分,该区域是之前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设立的,但前提是设立原重建机构的市或县已符合第53398.54条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53398.55(b) 一个区只能为本章授权的设施提供资金,条件是这些设施是该区设立前其辖区内已有设施的补充。新增设施不得取代该区设立时其辖区内已有的设施,但可以补充、修复、升级或使这些设施更具可持续性。
(c)CA 政府 Code § 53398.55(c) 一个区可以包括不相连的区域。

Section § 53398.56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说明,设立区域通常不应导致现有住房被拆除。如果因区域内的公共项目或私人开发而拆除住房,融资计划必须确保提供某些保护和替代方案。首先,如果拆除的是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则必须在两年内,在附近建造或修复数量相等的类似住房。这些住房应是可负担的,并服务于相同收入类别的人群。其次,如果拆除的住房并非由低收入家庭居住,则必须在附近建造至少25%的同等数量的类似住房,并确保这些住房对极低收入或很低收入家庭是可负担的。

法律还要求遵守所有针对被拆迁人员的搬迁援助法律,并确保在所有搬迁援助要求得到满足之前,不得拆除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此外,任何新建或修复的住房必须在至少55年内(租赁住房)和45年内(自有住房)保持可负担性。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区域的设立通常不应导致现有住宅单元的拆除。但是,如果在区域内的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在区域内受与区域书面协议约束或由区域全部或部分资助的私人开发过程中,提议拆除或销毁任何住宅单元,则根据第53398.69节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包含以下所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3398.56(a) 如果拟拆除或销毁的住宅单元在区域设立前五年内的任何时间曾由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5节和第50093节所定义)的个人或家庭居住,则应促使或要求在拆除或销毁住宅单元后两年内,在拟拆除或销毁单元位置的半英里范围内,建造或修复数量相等且卧室数量与被拆除或销毁单元相等或更多的替代住宅单元。这些替代住宅单元应以可负担的租金(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节所定义)或可负担的住房成本(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所定义),供与被拆迁或最后居住被拆除或销毁住宅单元的人员相同或更低收入类别(极低、很低、低或中等)的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租赁或购买。
(b)CA 政府 Code § 53398.56(b) 如果拟拆除或销毁的住宅单元在(a)款规定的时间内未曾由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员居住,则应促使或要求在拆除或销毁住宅单元后两年内,在拟拆除或销毁单元位置的半英里范围内,建造或修复至少一个单元,但不少于被拆除或销毁住宅单元总数的25%。根据本款建造或修复的单元应与拟拆除或销毁的单元具有同等大小和类型。根据本款建造或修复的替代住宅单元中,应有相同比例的单元以可负担的租金(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节所定义)或可负担的住房成本(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所定义),供极低收入和很低收入(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6节和第50105节所定义)的个人或家庭租赁或购买。
(c)CA 政府 Code § 53398.56(c) 对于因区域内任何公共工程建设或区域内受与区域书面协议约束或由区域全部或部分资助的私人开发(作为根据第53398.69节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结果)而从住宅单元中迁出的个人,应遵守《第一编》第七部第16章(自第7260节起)的所有搬迁援助要求。任何个人因该计划而从住宅单元中迁出,应被视为公共行为的结果。
(d)CA 政府 Code § 53398.56(d) 确保除非并直至完全遵守本节、第53398.63节以及《第一编》第七部第16章(自第7260节起)的搬迁援助要求,否则不得拆除或销毁由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居住的任何住宅单元。
(e)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56(e)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56(e)(1) 区域应通过备案契约或限制性条款要求,根据本节建造或修复的所有住宅单元,应在最长可行的时间内,但对于租赁单元不少于55年,对于自住单元不少于45年,以可负担的租金或住房成本供(a)款或(b)款(视情况而定)所要求的相同收入类别的个人和家庭使用和居住。

Section § 53398.57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质疑新区域的设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通过或任何相关的税收划分,您必须在决议颁布后30天内提起法律诉讼。这种质疑可以根据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特定法院程序进行。

Section § 5339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质疑某些债券发行的合法性,他们必须在发行债券的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起诉讼。这个过程遵循另一章中概述的特定法律程序,但有这个特定的30天时限。此外,如果对法院就此案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也必须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提起。

根据本章,为确定债券发行有效性而提起的诉讼,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十篇第9章(第860条起)的规定提起。但是,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860条规定的时限,如果该诉讼是由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863条提起的,则该诉讼应在根据第53398.77条通过发行债券决议后30天内提起。对该诉讼或程序中判决的任何上诉,应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提起。